读书•专业(19)【近亲属的财产关系、委托理财、收受股份期权、收受房产、赃款去向】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的受贿罪共犯。这些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即通常所说的 “近亲属”。有的近亲属,如已经成家并独立生活的子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财产共有关系却有财产继承关系,所以也与配偶作为同一种情形予以考虑。
——缪树权、张红梅:《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要将第三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必须进行 “第三人收受财物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的实质判断。因此,第三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表现为对财产或者利益能够共同占有、 使用和处分。
——孙应征:《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ZY注: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没有共有关系和直接继承关系的兄弟姐妹收钱,不能视为本人收钱。上述两观点对近亲属收钱一律归责本人的意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
委托理财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基础事实并不是构成受贿犯罪的终局性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若提出证据表明其是在认识到委托理财存在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收取理财利益的,可以排除犯罪故意,否定收取投资“利润”行为的受贿性质。
——缪树权、张红梅《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如果行为人收受的是股份期权,即购买股份的权利,由于它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为人要获得股份还必须支付对价。这种不能通过交易直接转换为财物的股份期权不是贿赂,收受股份期权不能像收受股份一样成为受贿行为。
——孙应征《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如果请托人并没有明确的赠送的意思表达受贿方占用房屋后只是自行居住,并没有处分行为,应当按房屋的使用价值计算其受贿数额。
——孙应征《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租房并预付了1年的租金,构成受贿。但是,如果请托人将自己的住房借给国家工作人员居住,却不能视为贿赂。
——王作富《刑法分则专题研究》
如果贿赂不限于财物,假定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本人职权为对方谋取财物以外的利益,则无法认定谁是受贿者。
——张成法《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最低优惠价格不是同行业能给出的最低价格,而是商品经营者自己能给出的最低价格,因为同行业其他业者的最低价格对于认定特定受贿行为中的受贿数额没有实际意义,并不能反映出国家工作人员从特定商品经营者处实际获得的利益。——孙应征《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如果赃款的用途、去向影响案件性质的话,导致案件的性质不好确定。例如,某人把这笔钱说用于单位开支了, 就不给他定罪了;假如另外一个人辩解说我的这笔钱一直没用就放在办公室,以后准备用于单位开支,但是现在还没有找到机会, 是不是不认定。有些可以随便找几张发票出来,说是招待谁了,到底是不是公家的事也说不清楚, 而且有些就找个幌子,也可能这笔钱就是朋友吃饭,也可能根本没有。所以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认定, 这口子笔者倾向于不能开,有些确实查证属实的量刑上考虑就行了,不能从贪污的数额中刨掉。
——熊选国《刑法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