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撤回要约的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Article475. An offer may be withdrawn. The effect of the withdrawal of the offer is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41 of this Code.

同第四百七十四条的作法一样,本条援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示,要约撤回也是意思表示。因此,可以适用总则中有关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条的意思是说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撤回的时间,或者说意思表示的有效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点之前到达相对人(受要约人),这也就是要约撤回生效的时间。撤回要约的两个时间点中一个是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另一个是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实际上是一个时间点即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包含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撤回意思表示的时间必须在这个时间点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能撤回。

由于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多种(口头、书面、行为、默示,非仅仅对话和非对话方式),而不同意思表示方式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这就决定了有些方式的意思表示不可能撤回。如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通过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等,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可能在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对于这些意思表示,法律虽规定了要约可以撤回,但事实上不可能。更多内容请看:要约撤回-不可能实现的权利-笑谈民法典(3)

真正可以以更快的方式撤回的要约一定是“行走”非常慢的意思表示,如使用信件或快递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我们可用电话等更快、更直接的方式抢在信件、快递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要约撤回。信件基本上没有人用了,真正的意思表示时使用快递的可能性也很小,一般使用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因此,要约实际上是不可撤回的,尽管法律规定可以。

 本法条对要约没有明确限制条件,在理解上应理解为任何要约,即便要约表示不可撤销,只要符合本法条规定的条件-比要约提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五条规定:Article 15(2) An offer,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may be withdrawn if the withdrawal reaches the offere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 这样的规定精练且内涵更丰富、准确,为什么不借鉴?

要约人想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时间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到达的,或者我说的”不可能撤回的要约“怎么办?这涉及到要约撤销的问题,我们下回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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