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该如何评定律师专业能力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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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具备基本条件后,还该不该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对专业律师评定问题上,关键是该如何评定,才能更为客观、合理,能够最大程度真正反映出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才是最为关键和复杂的问题。
正文
律师专业能力或称为专业度是律师能否给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正因如此,各个国家包括我们国家,对能成为律师并以律师名义对外执业,需要有专业学习经历和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底线要求,是采用考试的方法对申请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基本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和确认。
在具备基本条件后,还该不该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一种观点是在对基本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和确认后,没有必要再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对律师是否具备某一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完全可以交给市场进行检验和确认。
金杯银杯不如客户的口碑,要相信市场是最好的试金石,也是最好的推动力,律师要想在法律市场站稳脚,自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获得客户的信任。
另一种观点是市场机制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交易双方信息平等或至少不能显著失衡。
律师服务的专业性很容易导致律师和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信息不对称下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完全有必要建立一套相对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在不干涉市场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帮助在信息上处于劣势的当事人进行正确选择。
客观来说,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两相比较,如果确能有一套相对客观、相对合理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出更为正确的选择。并因专业评价体系的存在,能引导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更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种有外在评价体系的做法在很多服务行业中都有体现。如餐饮行业中的米其林餐厅,酒店服务中对各种酒店星级的评定等等。也都是在有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进行等级评定,并外化以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因此,对专业律师评定问题上,并不是该不该有一套外在评价或评定体系的问题。关键是该如何评定,才能更为客观、合理,能够最大程度真正反映出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才是最为关键和复杂的问题。
如采用主观评价,则很难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如采用客观可量化标准进行评价,不仅有削足适履的感觉,而且客观标准怎么设置,基于不同的角度会千人千面,很难以有共识。但由于司法部已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业律师评定的试点工作,并要求以客观可量化的标准进行操作,那也只能在相对合理的基础上对评定的标准进行设置。
个人建议在具体方法上应采用求大同,存小异,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方式。同时,为避免引发争议,必要时,应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在能够形成基本共识并且能够量化的方面设定评价指标。所设定的评价体系宜粗不宜细,不求面面俱到,追究极致和完美。在此前提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认真讨论:
《一》、该不该有一定执业年限的要求
对于这一问题,个人的态度是不应当有一定执业年限的要求。
一是执业时间的长短与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上没有必然关系,不是评价律师是否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必要条件。
二是律师专业能力评定不是给律师的福利和待遇,只要其他方面达到所设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可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不应当受到执业年限的限制。
三是设定执业年限的要求,有论资排辈之嫌,还会被认为是打压年轻律师,为年轻律师成长设置障碍。
《二》、设定的评价标准不需要包括所有能体现律师专业能力的因素和指标
能够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体现律师专业能力外在指标很多,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承办该领域案件的数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
理由是办理案件的数量越多,所积累的实务经验以及需要的专业知识越高。所办案件的数量亦能体现律师在该专业领域的活跃程度和社会及当事人对律师的认可程度。
2、律师办理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
理由是当事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关心,重大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会倾向于选择专业能力更高的律师,而律师通过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也能显著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3、律师所办理案件的质量
理由是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体现在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上,所办理案件质量越高越能体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4、在该专业领域学术研究成果
理由是律师在专业领域所发表的文章和进行的经验总结是律师专业能力外化的体现,能够直接反映出律师对该专业领域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研究和理论造诣的高度。
5、律师所获得行业表彰和相关荣誉
理由是行业表彰和相关荣誉能够体现律师在专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有关方面对律师专业能力和水平的认可。
6、行业认可度和担任的专业职务
理由同样是有关方面对律师专业能力和水平的认可。
7、律师的学历层次及律师职称
理由是律师所取得的学历以及律师职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律师的专业能力。
在上述因素和指标中有的可以进行客观量化,如律师办理案件的数量、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获得的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学历层次及学术职称。有的不能够直接客观量化或即便客观量化也不尽然科学,如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律师所案件的重大及疑难复杂程度以及行业认可度。其中办理案件的质量很难有客观标准,除了刑事专业外,可以设置一定的客观标准,其他业务领域只能进行主观评价。
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及疑难复杂程度虽然可以用受诉法院的审级以及标的大小来客观量化,但这种量化指标不科学。行业认可更是主观方面的评价,很难有说服力。
在能够客观量化的因素和指标中,有的与律师专业能力的关联程度高,如律师办理案件的数量和在该领域的学术成果,大家不会有多大异议,有的关联程度低,如律师获得的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学历层次及学术职称,如何评价大家会有异议。
这就出现了应该把哪些因素和指标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以及若全部要采用客观可量化指标,哪些因素和指标不能作为评价标准的问题。
在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思路下,个人认为应尽量选择大家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大的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对有争议的指标尽量不纳入评价体系或者降低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在评价指标选择上,应尽可能选择可以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不能客观量化的指标或即便能客观量化但不一定合理的,不能纳入评价标准。如果一定要作为评价标准,应当主要以主观评价的方式进行。
按照这样的思路,在设置评价标准时,应以所办案件数量和律师在该专业领域的学术成果为主要评价指标,其其它能客观量化的指标作为辅助指标考虑,包括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学历层次及律师职称。其中,由于律师办案质量在体现律师专业能力上有很强的关联度,如果能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可以考虑设置,如刑事专业。
《三》、能客观量化的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这主要涉及到律师办理案件数量与律师在该专业领域学术成果的比重问题。对于这一点,个人的观点是不能唯办案数量论也不能唯学术成果论,既要体现律师实务性的特点,也要照顾到不同的律师群体。
首先,作为专业律师必须要有一定的办案数量。
做律师不是搞理论研究,律师的专业能力是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理论造诣、实务经验以及办案技能的综合体现,学术成果多并不意味就能很强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能。实务经验以及办案技能需要由办理案件的一定数量来体现。
其次,办案数量和学术成果之间要相互兼顾,照顾到不同律师群体。
客观来说,不论是办案的数量,还是学术成果,虽在很大程度上能体现律师的专业能力,但于律师专业能力上都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彼此之间很难分出伯仲。
在具体比例匹配时,既要考虑到有律师主要是在办案,虽有很强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能,但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欠缺,不能因为没有或少有学术成果就否定其专业能力。也要照顾到有些律师虽然办理案件数量不多,但办理案件质量高,学术成果多的特点,不能因为办案数量少就否定其专业能力。
个人认为,应该让不同特点的律师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比较优势被评定为专业律师。办案数量多的律师能够主要走办案数量,再辅之一些其他指标,就能够被评定为专业律师,办案数量少的律师则可以走学术成果的线路,辅之其他指标,同样能够被评定为专业律师。在具体分值上,二者的比重应当基本相当。
第三,单纯靠办案数量和学术成果被评定为专业律师都不合理,必须有相应的辅助指标。
如果按照百分制,个人观点是单纯靠办案数量和学术成果就能够获得70%的分值,其它30%则应当依靠其他客观评价标准。如办理案件的质量(刑事专业好设置,其他专业领域设置相对困难)、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学历层次及律师职称以及其他能够量化的标准。其中,办案数量以及学术成果之间也可以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