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我的电动车,但是因为我刹车早就坏了他被撞死了,我需要赔偿吗?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法不能够向不法让步,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还要法律干什么?社会公平正义何在?天理人情何在?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结论:没有因果关系,不用赔偿。 讲一个真实案例:2003年王大锤骑着一辆自行车去办公室上班,将自行车停到了门口停车场外的树荫下,一阵清风吹来,感觉格外凉爽。坐在了自己工位上往外看,猛地发现一个中年女子(李翠花)骑着自己的车向外跑,王大锤下意识到自己的车被她偷了,连忙边追边喊,自行车是新车,对方骑的飞快,王大锤找了一辆在单位门口揽客的三轮车继续追赶,刚过个路口恰恰这要赶上之时,盗车贼将车头一扭开上了机动车道,刚好被迎面来的撞成了重伤,王大锤回到单位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1,原告刘二娃(受伤者李翠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元,王大锤认为自己车被盗了去追赶是合法的自助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李翠花必须要赔偿自己自行车损坏的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认为,每个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李翠花盗窃他人车辆之后,为了隐藏赃物,躲避追讨财物 ,贸然转向机动车道,存在重大过错,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另外追赶人王大锤虽然实施的是一种自助行为,但应当预见到这样贸然追赶被害人会导致被害人慌不择路,应该承担10%的责任;肇事车主承担次要责任,王大锤收到判决书之后不服提起了上诉。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翠花盗窃王大锤车辆之后慌忙逃窜,王大锤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行使的自助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性评价,追赶、拦截盗窃分子所实施的自力救济行为并无不当,符合人之常情,一审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了李翠花要求王大锤承担10%的诉讼请求。

盗窃他人财物,因盗窃而来的赃物有缺陷,因为这个缺陷而导致了盗窃者的生命利益或者财产利益造成损失,盗窃者要求对方赔偿,如果获得支持,请问法律是保护谁的利益呢?任何一个判决应当符合天理国法人情。

任何一项判决都应当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样的判决才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样的判决才符合人们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看得见的,感受得到的正义,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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