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落地!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范围,金融机构喜忧参半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又有最新进展。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压哨发布了对《民间借贷新规》的修改,修改后的《民间借贷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行业最为关心的利率问题与适用时间问题,最高法此次修改都有涉及到。
《民间借贷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颁布之后,关于适用时间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审判标准,此次修改解决了这个争议问题。
最高法对《民间借贷新规》的修改,再一次带出了另外一个焦点问题:银行、持牌消金的借贷纠纷是否适用4倍LPR的标准。
《民间借贷新规》将以24%与36%为界限的“两线三区”变为“4倍LPR”。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大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零售借贷纠纷参照了“三线两区”的计算标准。现在“三区两线”成为历史,4倍LPR成为新的标准,金融机构需要参照4倍LPR吗?
从最高法的修改内容看,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即便8月20日之后起诉,仍然可以主张24%的最高利率。忧的是:最高法的修改,完善了新的规定,今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或许也会逐渐参照4倍LPR。毕竟“三区两线”已成为历史。
争议消失,靴子落地,金融机构们准备好了吗?
两处重要修改
最重要的修改是对适用时间的修改。
根据最高法的最新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而第三十二条原文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有关《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时间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
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将细化了适用时间,即便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借贷合同是在2020年8月20之前成立的,出借人可以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也就是可以按照24%主张利息。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需要按照《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4倍LPR进行计算。
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是: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照修改前的《民间借贷新规》,在逾期利率方面,如果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贷利率,也有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借款当时的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我们知道LPR会根据央行的公布发生变化的,因此4倍的LPR实际上是一个变量,此次修改意味着,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时候,可以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的LPR进行计算,而非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LPR计算。
消金行业松一口气?
这个修改一线法官等了好久。
根据此前消金界与司法专业人士的沟通,在司法审判中,《民间借贷新规》在时间上的适用性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审判标准并不完全统一,甚至会搁置一些案件,等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的这次修改,显然就是在听取了众多反馈之后做出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4倍LPR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虽然规定的是“民间借贷”,但是规定一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参照4倍LPR做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的问题,便成为焦点问题。
为何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解释会引出金融机构的适用性问题呢?
在《民间借贷新规》出台之前,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率执行的是24%与36%“两线三区”的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也参照了“两线三区”这个标准。
那么现在“两线三区”变“4倍LPR”了,金融机构要不要“跟进”的问题自然就出现了。
按照目前央行公布的LPR,4倍LPR是15.2%,与24%想去甚远,争议自然会有。
而这一问题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温州案例”)后,再次引起争论。
此案在温州瓯海法院一审时,以4倍LPR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但是2020年11月12日,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认为,此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同时,此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可以说,平安银行温州案例出来之后,在司法界引起的争论就更大了:二审改判,到底是因为金融机构不必参照《民间借贷新规》4倍LPR的规定,还是因为受理时间是8月20日之前,《民间借贷新规》还未实施?
这确实是最关键的一点。因为直接涉及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参照4倍LPR做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的问题。
如果原因是前者,那么就意味着金融机构不比参照《民间借贷新规》里4倍LPR的计算标准,而如果原因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金融机构要参照4倍LPR,但是因为该案例受理时间的问题才不适用。
当时一位司法人士就对消金界表示:“此案例对我们审判借鉴意义不大,还是要等最高法的解释。”
当然最高法的修改是为了让一线有更为明确的依据,而从对第三十二条的修改来看,确实解决了之前争议问题。
但争议空间的消失恐怕也意味着:靴子落地,今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大概率也要参照4倍LPR来执行。
当然即便是“两线三区”时期,关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到底怎么判,也是有争议的,大部分是参照民间借贷计算标准的,也有个别案例没有参照。
但是在监管屡次强调金融让利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借贷利率计算标准高过民间借贷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
对银行、持牌消金、小贷来说,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纠纷,仍旧可以按最高利率24%来主张。
但真正的考验也来了: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合同,如果按照4倍LPR的计算标准来执行,银行、持牌消金、小贷们做好准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