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在法律上有没有赡养家公家婆的义务?
前两天有网友在网上提问:长辈生病住院,女儿和儿媳谁更有义务去陪护照料?
这里的照料实际就是指赡养,在法律上,赡养包括有赡养义务的晚辈对需要赡养的长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需要赡养的长辈的特殊需要。
这个问题一提出,一时间引来网友们热烈讨论,有说父母生养女儿,自然女儿要尽更多义务,有说女儿出嫁了,儿子留下父母身边,而且按传统儿子可以分得父母大部分甚至在有些农村地区是全部遗产,而儿媳妇作为儿子的配偶,自然应该更多的尽到照料老人的义务。
这个问题的实质,实际上就是儿媳妇和女儿在法律上是否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儿媳妇和家公家婆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女婿和岳父岳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是相对应的,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以儿媳与家公家婆的权利义务为例,所形成的结论相对应的适用于女婿与岳父岳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毫无疑问,女儿对父母有直接的法定赡养义务
在法律层面上,首先,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成年的女儿对年老的父母当然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既然是法定的赡养义务,就是无条件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当老人有几位子女的时候,如果子女认为老人偏心,或者老人将财产给了其中一位而没有给其他人,没有得到财产的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这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面这些想法的人,是对我国法律上权利义务对等的误解,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并不是体现在父母给子女留了遗产,对等于子女对父母尽相应的义务,而应该是体现在父母给了子女生命并抚养成人,对等于子女对父母的养老送终。否则,就容易走入以父母是否留遗产来作为子女是否尽义务或者尽义务多少的误区。
当然,如果父母存在偏心,作为子女的心里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更多的应该是停留在情理的层面,而不能够作为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
二、儿媳妇对家公家婆没有直接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上只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并没有规定儿媳妇对家公家婆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儿媳妇对于家公家婆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
从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另一面来理解,其实儿媳妇也是自己父母的女儿,她需要对自己的父母尽法定赡养义务,而不是家公家婆。
儿媳妇对家公家婆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或者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更多的是在道义上的要求,而不是法律上的直接义务。
三、儿媳妇实际上要对家公家婆间接尽赡养义务
当然,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到,前面我们说儿媳对家公家婆没有直接的法定赡养义务,用了“直接”一词,言外之意,儿媳妇对家公婆还是有间接赡养义务的。
首先,从经济上来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丈夫对父母尽义务,妻子给予协助,这实际上也是间接的赡养义务。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对父母经济上的赡养,实际上动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相当于儿媳妇也为赡养家公家婆在经济上作了相应的负担;
其次,从对老人的照料来看,丈夫对他父母的照料,必将缩减对自己小家庭的照料的时间和精力,妻子必将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于小家庭,这实际上也相当于儿媳以另一种方式对家公家婆尽赡养义务。这也是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应有之义。
因此,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对家公家婆有法定赡养义务,但由于儿媳与儿子作为夫妻本为一体,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其他方面无分彼此,儿子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实际上也相当于儿媳对家公家婆尽义务。
四、法律鼓励儿媳对家公家婆尽赡养义务
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我国传统的美德,我国法律本身提倡和鼓励社会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在继承法上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家公家婆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家公家婆的遗产,可见,我国法律上实际上是鼓励儿媳妇对家公家婆尽赡养义务。
五、结语
孝敬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儿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伦理道德基础,是天经地义的是。而夫妻本是同林鸟,既然选择嫁给了他,或者既然讨了她作媳妇,那就应该夫妻同心,共同承担起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应分出彼此,你父母即我父母,你尽孝即我尽孝,这样才是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