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万的房子低价转给儿子儿媳,法院判决撤销,这个知识点很重要!
为啥撤销
案情简介
李某在临海办厂多年,2018年3月,他向王某等12人借款330万元,但未依约还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李某儿子均表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公证书,但始终无法向法院提交35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此外,经专业机构评估,案涉楼房价值8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对李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350万元的转让价仅为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的40%,依照法律规定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案涉房产本应为李某对外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低价转让的行为使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受让人系李某儿子儿媳,长期居住在此,对本地房屋市场价应有基本认知,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产,且未能提交支付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受让人以该价格受让案涉房产,导致李某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可认定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债权人有权要求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财产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本案中王某等人所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如遇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使其清偿能力降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无法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该怎么办?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