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去世后 继子女能否享有同等继承权?

来源:广州日报

继父去世后 继子女能否享有同等继承权?

民法典明确继承顺序以及丧失继承权情形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李大伯不幸因车祸去世后,他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却闹上了公堂,双方因为李大伯的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亲生子女认为,继子女不是合法继承人,而且存在虐待父亲的行为,不能分割赔偿金。继子女为此将李大伯亲生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李大伯的妻子和亲生子女等四人每人返还相应金额给李大伯的两个继子女。

案情回顾:父车祸身亡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对簿公堂

上世纪70年代,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李大伯与其前妻生育了儿子阿俊与女儿阿芳。上世纪90年代,李大娘与其前夫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阿雄和女儿阿花。

前夫因故去世后,李大娘与李大伯于200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而李大伯以入赘的形式到李大娘家居住生活。时年10岁的阿雄与8岁的阿花便跟在李大伯和李大娘身边生活。婚后不久,李大伯与李大娘共同生育了女儿阿玉。

2020年8月,李大伯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保险赔偿款约35.6万元和肇事车主的赔偿款约6.4万元,合计约42万元。死亡赔偿款由李大娘、阿玉、阿俊委托阿芳办理领取。

除去李大伯的丧葬费和处理后事的费用后,仍剩余27.9万多元。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当地村委、派出所先后审核并盖章确认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证明表》,均仅列明李大娘、阿玉、阿俊、阿芳是死者李大伯的家庭成员,而未将阿雄、阿花列入。

对剩余的27.9万多元,已由李大娘、阿玉、阿俊、阿芳四人协商平均分配,四人每人均分得约7万元,并已领取。

阿雄和阿花知道后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但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

庭审现场:继子女是否为合法继承人?

阿雄与阿花称,他们由李大伯和李大娘共同抚养成人,且在李大伯年老丧失劳动力时也尽了赡养、照顾义务,虽是李大伯的继子女,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依法依情依理都有权参与李大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阿俊与阿芳则表示,阿雄与阿花与父亲并无血缘关系,也无扶养关系,不是合法继承人,不具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主体资格,且其二人长期虐待父亲,还在父亲身故之后恶意毁坏死者坟墓。庭审中,阿俊与阿芳还提供了坟墓边阶梯被毁坏的照片。

审理结果: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参与财产分配

究竟两个继子女能否参与李大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配。李大伯2000年与李大娘登记结婚,并入赘于李大娘家。当时阿雄和阿花均未成年,后由李大伯、李大娘共同抚养长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阿雄与阿花虽非李大伯亲生子女,但他们与李大伯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他们作为李大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财产分配。此外,本案中阿俊等二人并无证据证明阿雄和阿花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李大伯的行为,同时李大娘亦不认可阿雄二人有虐待、遗弃李大伯的行为。仅凭二张坟地边的阶梯被毁坏的照片,不能证实阿雄二人故意毁坏李大伯的坟地。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李大娘、阿玉、阿俊、阿芳四人每人返还23300元合计93200元给阿雄和阿花。

民法典小课堂:明确继承顺序以及丧失继承权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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