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8月)

一、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纲要》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主要明确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二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要围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三是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主要围绕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四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主要围绕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五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要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六是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围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七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围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八是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主要围绕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九是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主要围绕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十是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主要围绕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二、八部委印发指导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一是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三是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是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三、总局公告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范契税征收管理。自2021年9月1日起,一是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二是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三是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四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五是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相关资料。六是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四、两部委印发城建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六项城建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明确城建税六项税收优惠,在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一是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是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四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五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六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六、六部委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6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一是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二是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一步均衡地区之间基金负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跨省通办”。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

七、《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八、总局明确城建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一是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二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三是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是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五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六是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七是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这样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一是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部委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进一步加大对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受疫情持续影响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主体)的定向支持,帮助相关行业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是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二是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四是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五是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六是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七是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八是优化出口退税办理。九是加强形势跟踪研判。十是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十一准确把握政策时度效。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在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上:根据三类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确保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按规定及时获得退税款。在优化出口退税办理上:各地商务、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全环节办理速度、减少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各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2021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进一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十一、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一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二是强化培育赋能。引导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涉农类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农业创业培训。三是加强政策支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加大保障政策支持。四是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公共服务。发挥聚集功能。强化宣传激励。在落实财税优惠政策上: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与。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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