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劳务公司再分包差额扣除征税问题
关于建筑劳务公司再分包差额扣除征税问题
咨询对象:云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12-27
问题内容:
建筑劳务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将劳务中的某一专业作业(比如钢筋工程)分包给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包工头。
1.收到包工头去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增值税1%,经营所得1%),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2.收到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的季度不超30万普票(小规模季度不超30万不用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具体文件依据?麻烦文字回复,文字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规定:“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综上所述,若您取得有效凭证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