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不回来上班算严重违纪吗?
转自:人力资源法律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应服从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如医疗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0日,王某在某管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后住院治疗,医嘱建议其休息至2020年2月2日。王某2020年2月2日后未再提供休假证据及履行请假手续,某管业公司先后三次通知王某上班,否则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王某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为由拒不上班。2020年3月24日,管业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2020年2月2日后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应当认定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王某应回岗上班,履行劳动义务。王某不服从单位正当管理、拒不上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最终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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