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不回来上班算严重违纪吗?

转自:人力资源法律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应服从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如医疗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0日,王某在某管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后住院治疗,医嘱建议其休息至2020年2月2日。王某2020年2月2日后未再提供休假证据及履行请假手续,某管业公司先后三次通知王某上班,否则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王某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为由拒不上班。2020年3月24日,管业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2020年2月2日后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应当认定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王某应回岗上班,履行劳动义务。王某不服从单位正当管理、拒不上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最终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些工伤人员借工伤而“小伤大养”、“小伤长养”的情况,不向单位提供休假证明,以尚未康复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理由拒不履行劳动义务。工伤职工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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