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未经业主授权,项目代建人以自己...

最高法院:未经业主授权,项目代建人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请求业主支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中,案涉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业主为资阳诚兴公司,招标人和代建业主为资阳金江公司。中欧公司中标后,资阳金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阳金江公司虽是《招标文件》载明的代建业主,但没有证据证明资阳诚兴公司授予其代理权,资阳金江公司亦未以资阳诚兴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与资阳诚兴公司之间不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资阳诚兴公司与中欧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中欧公司关于资阳金江公司系资阳诚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隐名代理情形,案涉工程款应由资阳诚兴公司支付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

业主与发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包人应注意辨别谁是真正的发包人。代建模式下施工合同的真正发包人应依据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等情况,依据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部分加以分析确定。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6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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