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告示传播机制与舆论功能

摘 要:明代官方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一方面,明代告示经由皇帝、中央部院、地方政府以至乡村、城镇、边关的相互传递,实现了传达政令、宣扬规范、示警戒谕、纯化风气之目的,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明代民众对于官方告示遵从、抗拒、批判、赞誉等舆论反响,充分彰显了民意民愿对权力意志、官方舆论的调适和干预能力,而官方对于民众反响的诸般回应,则进一步催生了明代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复杂多变、多元互动之关系。

作者简介:展龙,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明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代社会舆论与政治秩序研究”,项目编号:11CZS017;河南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项目“明代社会舆论史”,项目编号:2014

告示是古代官府向民众传布政令讯息的重要载体。明代告示有榜文、榜例、榜谕、晓谕、告谕、文告、公告、榜示、告示、檄文之称,所载内容广涉皇事、政事、战事、民事、天事等,并呈现出传播范围广泛、传播内容丰富、传播渠道多样等特征。明代民众作为告示的主要接受群体,对官方告示表现出明晓、赞誉、批判、抗拒等不同反响,彰显出一定的话语自觉意识和价值判断能力;而明廷借助告示,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宣布国家政令、管控地方社会的目的。对此问题,既有研究成果初步考察了明代告示的刻印发布、体例结构、类型内容等重要问题。1以此为基础,本文拟着重考察明代告示的生成与传播、内容与形态、功能与反响等,以期从另一侧面观照明代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复杂多变、多元互动之关系。

一、告示的生成与传播机制

明代疆域辽阔,如何将政务讯息及时传布四方,是落实国家政令、管理地方社会的关键。明代官方发布政令,传达政务的载体主要有邸报(塘报)和告示,其中邸报是“朝廷之喉舌”[1](P104),所载多为官方讯息,告示则是官方宣布禁约、教谕民众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明朝统治者深知“朝廷法制禁令止行于有司,其闾巷小民,有自幼至老,不及知者,故往往至于误犯”[2](卷39,永乐三年春二月丁丑条,P654)。为维护统治秩序,需将国家法令广而告之,告示便起到了传播媒介作用,如明初制定的多种法令就是以告示榜文形式公示天下,通行全国。1明代榜文告示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一應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另一方面,明代官方通过告示向民众阐释事理,尤其在民众遭灾,官方蠲赈之际,多会张挂告示说明救灾事由,以济饥虚,抚慰民心。[4](卷4,救饥法十五条,P356)如洪武时建立申明亭和旌善亭,也旨在张挂告示,宣讲礼法,“劝惩善恶”[5](卷42,正统三年五月庚子条,P821),沟通官民。

(一)告示发布主体

明代官方告示传播主体为皇帝、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主体发布告示的传布范围、受告群体、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皇帝发布的告示内容广泛,通行全国,最具权威性和说服力,中央部院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告示,而地方政府颁布的告示多通行当地,其影响范围、宣传效力也相对较弱。

首先,皇帝。明初皇权空前强大,其发布的告示具有高度权威性,尤其是有关制度改革和法律规范方面的告示,后代臣民须“永以为训”[6](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条,P2666),不得擅自修改违逆。洪武七年(1374),颁布《大明律》,为了破除“法在有司,民不周知”[6](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P3647)之弊,特命大理寺将律法条目刻成告示,“揭于两庑之壁”[6](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庚寅条,P1535),颁行民间。洪武十八年(1385),太祖又御制《大诰》,“颁示天下”[6](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条,P2665)。《大明律》《大诰》是明代基本法律文献,告示的应用为法律的普及提供了重要载体。除宣传国家法律,皇帝发布的告示还包括册封太子、太子婚配、改元封号等皇家大事。如宣德三年(1428),宣宗册封长子朱祁镇为太子,诏示:“豫定国本,所以系天下之心。诏告臣民,咸使知悉。”[7](卷36,宣德三年二月戊午条,P896)太子选妃,也会告示天下,内容包括选妃缘由和条件等。天顺六年(1462)四月,英宗敕谕礼部:“皇太子年及婚期,宜慎简贤淑,以为之配。尔礼部其榜谕北京、直隶、南京、凤阳、淮安、徐州、河南、山东,于大小官员,民庶善良之家,用心选求,务择其父母行止端庄,家法整齐,女子年十四至十七,容貌端洁,性资纯美,言动温恭,咸中礼度者。”[5](卷339,天顺六年夏四月丙子条,P6899)改元是国之大事,皇帝多诏告天下,如“正德改元,诏天下郡县,纂修《孝庙实录》”[8](卷12,明故朝列大夫广东布政司右参议进阶朝议大夫周公行状,P401)。明初,太祖屡次颁布“征元”告示,以宣扬国威,激发士气,安定民心。如洪武元年(1368)九月,朱元璋“以元都平,诏天下”[6](卷35,洪武元年九月戊寅条,P632)。此外,太祖还多次发布人事告示,延揽俊彦,委以官职,并要求:“诏下之日,有司其悉心推访,以礼遣之。”[6](卷49,洪武三年二月戊子条,P973)若逢灾乱,皇帝也颁布告示,诏告天下。永乐初,水旱频仍,官员不报,成祖听闻,告谕天下,凡逢灾害,须立即上报,否则治罪,不容饶恕。[2](卷67,永乐五年五月辛未条,P939)成化二年(1466),荆襄流民叛乱,为安抚民心,宪宗告示百姓:“俾知朝廷出兵杀贼,为百姓除害,不必惊疑。有能率众生擒贼首,或斩首来献,比军功加倍升赏,其有被贼胁从,走脱来首者,免其罪,有功一例升赏,朝廷以至诚待人,决不失信,毋或生疑,累及身家,悔之晚矣。”[9](卷25,成化二年春正月丁未条,P482)明廷刊布告示安抚民心,并劝谕被胁迫叛乱者,免其罪责。

其次,中央部院。一是六部:洪武废除丞相后,六部受命皇帝,地位空前提高,功能骤然增强。就发布告示的权力而言,六部既可秉承皇命发布告示,也可自行发布告示。仅就《明实录》所载“六部”告示为例,据笔者初步统计,《明实录》所载六部告示共151条,含礼部37条,户部39条,刑部15条,兵部51条,工部5条,吏部4条。其中,户、兵二部发布告示最多,工部、吏部最少,此由其职能决定。如户部掌全国土地、户籍、赋税、俸饷等,事务冗繁,且关乎民生,故告示较多。兵部掌管军令,凡逢战乱,兵部便因时制宜,发布告文,宣示天下。按此,其他各部所发告示数量虽少,频率不高,但一如户、兵二部,其所发告示的受众群体也多为普通军民。

二是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专掌监察、弹劾、谏言等事,也负责官员考察举荐,“覆劾其称职不称职”[10](卷69,志四十三,P250)。与此相联系,都察院颁布的告示多与监察百官、禁革奸弊有关。永乐五年(1407)五月,成祖命都察院都御史陈瑛等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2](卷67,永乐五年五月辛未条,P939)。七年(1409)四月,行在都御史李庆奉命颁布告示,戒谕从征将士“循分守法,率履善道,若有作奸犯科,国典必所不宥”[2](卷90,永乐七年夏四月乙亥条,P1186)。九年(1411)四月,右佥都御史史仲成劾奏:陕西按察使辛耀、副使徐道正、佥事姜荣等挟妓饮酒,有伤法度,明太宗遂命都察院将辛耀等置于陕西按察司前,并“榜示警众”[2](卷115,永乐九年夏四月辛亥条,P1467)。宣德元年(1426)七月,因民间交易只用金银,以致纸钞流通不畅,明宣宗遂命都察院颁布榜文禁约,规定:“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抬价直者,皆罚钞。强夺强买者,治其罪。”[7](卷19,宣德元年秋七月癸巳条,P493)成化十年(1474)五月,都察院颁发告示,严禁妖言惑众,并将告示誊录后,发往直隶、山东等地,转送各府、州、县、卫所及乡村、边塞张挂。[11](卷32,刑部类·造妖书妖言,P244)总体上,都察院告示多为禁约示例,这与其职能密不可分。

三是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是明代最高军事机构,统领全国军队,其颁布的告示也多与军事卫所有关。洪武十五年(1382),福建等地都司擅派军士修建城楼,都督府告示都司:“自今非奉命,不得擅兴营造,私役军士,违者或事觉,或廉得其状,必罪之,削其职。”[6](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P2358-2359)二十六年(1393)十二月,朱元璋就西域边境马匹买卖问题,命右军都督府告示边关将士,规定:“今后止禁官印马匹不许私自贩鬻,其西番之人,自己马无印者,及牛羊杂畜之类,不问多寡,一听渡河售易,关吏阻者,罪之。”[6](卷230,洪武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子条,P3370)官家马匹禁止卖给“西番之人”,百姓豢养的无印马匹、牛羊等可過河出售,守关官吏不得阻止。永乐三年(1405)正月,苗人叛乱,劫掠百姓,前军都督府“给榜招谕”[2](卷38,永乐三年春正月乙丑,条,P647),苗人归顺,不再叛乱。

再次,地方政府。较之皇帝与中央部院颁发的告示,明代地方政府的告示有以下特点:一是告示内容丰富,贴近民众。时人吕坤《实政录》记载,为劝谕百姓养蚕,各州县卫所颁布告示,强制民众栽种桑树。[12](卷2,民务·养民之道,P948-949)此类告示,一般由知州、知府、知县等地方长官发布。如海瑞在任淳安知县、巡抚应天时,曾颁发大量告示,内容涉及保甲告示、招抚流民告示、赈贷灾民告示、劝谕矿徒告示、禁馈送告示等。[13](卷6,告示,P742-755)此外,明代地方政府还颁发禁革火耗告示[14](卷15,禁革火耗告示文,P164)、抚安百姓告示、禁约释罪自新军民告示等[15](卷6,平濠书,P83),这些告示颇具针对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遍察舆情”之实况。二是告示侧重教化劝谕。前述皇帝和中央部院发布的告示具有绝对权威性,须绝对服从,永为遵守,语气强势,而地方政府颁布的告示多侧重教化风尚,劝谕民众,语气平和。

总之,明代官方告示的传播主体为皇帝、中央和地方政府,而告示的受众群体多是广大军民。具体传播程序为:皇帝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皇帝命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颁布告示,中央政府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地方政府直接向民众颁布告示。

(二)告示传播机制

明代官方告示的传播路径大体为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且具有完整的制度规定,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讯息传递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1. 告示的撰写刊刻。在告示撰写方面,连启元《明代官方告示的结构与格式》一文专门考察了明代官方告示的结构与格式,并将告示格式分为文字叙述和图文并用两种。[16](P44-58)需要补充的是,撰写榜文告示要实事求是,不得有“侈大之词”。洪武三年(1370)六月,“中书省以左副将军李文忠所奏捷音,榜谕天下”[6](卷53,洪武三年六月癸酉条,P1040-1041)。朱元璋御览后,认为有夸大之辞,责令修改。另外,皇帝颁发的告示需要“逐一考究”,若发现“中间或有损缺不存者,须要采访抄写,如法收贮,永为遵守”[3](卷9,吏部八,P157)。明代官方告示的撰写已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官方告示文书的规范性,提高国家行政效率。

在告示刊刻方面,明代雕版印刷术和造纸术的广泛使用,为扩大告示的传播范围、增强告示的传播功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以往,刊印告示的材料有铜铁、木板、布帛等,刊刻难度大、成本高,导致告示传播范围有限。至明,印刷技术臻至成熟,纸张也成为最普遍的书写材料,这使明代告示“随处张挂”[17](卷140,与乾州太守赵君书,P1396)成为可能。四川巡抚林俊在平定流寇时,因其分布散乱,行踪难觅,遂把告示“发去各该州县乡村地方,张挂晓谕”[17] (卷87,林贞肃公集·蓝鄢捷音,P781),以追讨流寇。

2. 告示的张挂公布。明代官方告示关涉国家政令的有效实施,故对告示的张挂公布有严格规定。一方面,根据告示对象不同,张挂场所也有不同。如皇帝告训贵族大臣的告示,一般张挂在皇宫墙门上。为让盐商遵守盐法,地方有司将盐法告示“各盐园场所,及该司门首晓谕,俾各商咸知省悟”[18](卷18,破积弊开自新以正盐法行山东范运同,P266)。各地县衙在六房门前所贴告示,多为县吏禁约,以“使该吏见之凛然”[19](卷上,驭下篇·六房,P52),不敢违逆。若告示对象是广大民众,则会张挂在各级衙门、寺庙道观、民家门前、山林禁区、交通要道以及市镇、仓场、钞关、驿递、港口等处。[20]如正德六年(1511),巡抚御史张凤将“税粮折受银布”出榜示民,“凡有人烟去处张挂,晓谕知悉”[21](卷7,田赋中,P239)。

另一方面,明代规定官方告示须张挂公布。永乐十七年(1419)规定:“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为此,明代地方建有张贴榜文告示的榜房、榜廊、申明亭、旌善亭等。早在洪武五年(1372)二月,太祖“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6](卷72,洪武五年二月丁未条,P1332-1333)。永乐三年(1405),又令“有司转行里老,于本处申明亭召集乡民,逐一告谕,庶其知所循守”[2](卷39,永乐三年春二月丁丑条,P655)。由此,申明亭成为宣讲政令、戒谕民众的场所。有时告示也会张挂在榜房,成化元年(1465),宪宗批准“各处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节次颁降榜文,誊写张挂,谕众通知”[3](卷20,户部七·读法,P347)。同时,为确保告示的正常张挂,明代重视对申明亭等张挂告示场所的维护和修理,《明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2](卷26,刑律九·杂犯·拆毁申明亭,P949)。若有损坏,会“修理条列榜示,使善恶知所劝惩。毋得视为文具,因而废弛”[3](卷210,都察院二·出巡事宜,P493)。

明代官方告示在撰写、刊刻、张挂公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大大完善了告示的传播机制,为政务讯息的传递和法律禁约的颁布提供了保障,也彰显了告示惩恶扬善、传递政令之功用。

二、告示的内容与舆情传播

明代官方告示内容丰富,凡法律禁约、政令文告、劝谕榜文、政令公务等,皆是告示传布的内容。据此,明代告示可分为通知类、劝说类和禁约类。

1. 法律禁约

明开国伊始,即立法建制,颁布《大明律》《大明令》及《大诰》系列,令世人永为遵守,“群臣有稍议更革,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10](卷126,刑志上,P143)。为广泛普及法律,太祖不仅亲自裁酌,且令“每奏一篇,命揭两庑”[23](卷93,刑法一,P2281)。杨一凡等《古代榜文告示汇存》载明代《重刻律条告示活套》,包括《吏律》13条、《户律》58条、《礼律》12条、《兵律》28条、《刑律》65条、《工律》8条。[24](P89-267)其中虽未包含“六律”全文,但也可知明代法律条文常以告示形式颁发;不仅如此,为警示民众遵纪守法,明廷时常发布告示申明旧律。如南京太仆寺因旧的榜文法例无存,致使法令不一,为申明旧例,特刊《申明旧例告示》,张挂各地,“通行晓谕”,并要求“俱系简要,便民之政,约省文词,使人人易于省览”[25](卷34,兵部,P677)。通俗易懂的告示文词,无疑对法令的廣泛传播颇有助益。

2.政令文告

政令文告是明代官方告示的主体,包括皇帝口谕、禁约条例和谕民告示,其中以谕民告示为多。凡需公布于众的政令讯息多采用告示形式发布,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治安管理、赈灾恤民、民间诉讼、聚众叛乱、发布军令、严守关防等。如于谦《于忠肃公劝助平粜告示》载:“河南、山西二省饥荒为甚,本院莅任即将钦赐赈济银两,并各府州县无碍钱粮,及豫备仓粮,尽行赈散。本院悉访民情,特出榜劝谕尔等贤良富家巨室,能捐二百金以上者,与冠带奖励;能捐贷四百金以上者,奏闻录为义民,建坊旌表,或本身原有官职者,即荣封其父祖,或录其子孙,衣巾寄学;有昔年贱价籴粟麦,肯输千百石,仍照昔日价卖者,同前旌奖……今岀示后,尔众若不体本院之诚,他日府州县官详实报名到院,是顽民也,反为不美。故示。”[26](劳集三,于忠肃公劝耶平粜告示,P377)此为劝谕捐献钱粮、赈济灾难的告示,内容完整,言辞恳切。这则告示引起了富家大户的积极响应,如河南富人赵守质,年过古稀,身后无子,看到告示后,即捐财救灾。

此外,地方政府若有缺粮,也会发布告示,告知军民“不许将米谷浪费,及因而粜出外境”[27](卷11,足兵饷,P715)。商人利益若受到侵害,地方政府也会发布告示,保护商人利益。当时,船户在车船往来的关卡处,帮助商人办理缴纳税银的手续,明为商人服务,实则从中谋利,诓骗银两。商人“明知其弊”,但因其为必经之路,只好忍气吞声。为此,地方政府张挂告示,规定:“今后商人顾写船只,止许交与水脚工食,所纳料银,本商备办,足色银两,径自到厂,照数报纳,不许船户干预,违者各治以罪。”[25](卷24,户部,P391)杨一凡等《古代榜文告示汇存》收录明代告示共83件,包括:招抚告示3件,如黄福《招抚交人榜文》等;禁约告示27件,如海瑞《禁印书籍》、吴仁度《约束齐民告示》、左懋第《严禁奢僭以挽风俗以息灾沴示》、刘时俊《禁请托示》《熄盗安民示》等;劝谕告示10件,如海瑞《劝赈贷告示》、尹昌隆《巡按浙江晓谕榜文》、汪循《永嘉谕民教条》、支大纶《丈田示谕永春县乱民示》等;诉讼告示5件,如文林《温州府约束词讼榜文》、海瑞《示府县状不受理》、庄起元《禁省词讼告示》等;保甲告示4件,如徐学谟《附清审里甲告示》、海瑞《保甲告示》《保甲法再示》等;边防告示8件,如方扬《随州关防示》、江东之《严军令文告》《安边徼尽职守文告》等;此外,还有安民告示、赈饥告示、迎春告示、均地法则告示、清丈地亩告示等。这些告示涉及农业生产、社会生活、法律诉讼、军事关防等,其中禁约告示所占比重最大。当然,该书所收明代告示尚不完整,如王守仁《告示在城官兵》《抚安百姓告示》、袁黄《放免见年里长告示》[28](卷49,牒·放免见年里长告示,P261)、海瑞《谕矿徒告示》、马文升《教民榜》[29](卷 10,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P798-799)、薛应旂《行各属防秋告示》[30](卷50,行各属防秋告示,P532)等,皆付之阙如。但综观上述告示,大体可见明代告示具有官方与民间、突发与常规相对互动的特点。

一是官方与民间。官方是告示的发布主体,民众是告示的受众群体,二者构成告示两个要素。如“各州县卫所官于所属城市乡村,印贴告示。但有拿获真正赌博者,即于各犯名下追银十两充赏”[12](卷3,民务·教民之道,P1007)。又如,“会同馆开市礼部出给告示,除违禁物不许贸易,其段绢布匹听于街市,与官员军民人等,两平买卖。正统十年许买卖五日,十二年许瓦剌使臣卖马,景泰元年许买铜汤瓶锅、红缨、鞍辔、剪子等物”[3](卷111,礼部六十九,P131)。大体上,明代官方发布告示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驻地巡抚、巡按、知府、知州、知县等。

二是突发与常规。按发布原因,明代告示包括突发性告示和常规性告示。突发性告示一般针对地方叛乱、边关战事等突发事件,为了平定叛乱,安定边防,明廷时常发布招降告示、警戒告示等,如永乐十年(1412)十月,“交阯总兵官英国公张辅军至乂安府土黄县恶江,搜捕伪少保潘季祐等贼,众闻之,皆走匿,季祐亦窜,可雷山遣子僚请降,遂给榜招之”[2](卷133,永乐十年十月戊寅条,P1633-1634)。常规性告示多指官方颁布的禁约政令,凡官方政令法规大都以告示形式发布,“官事禁约,非止一端,凡出榜晓谕之后,若有犯人,随即依律究治,不得容恕,大抵号令,务在必行,则人皆畏法,而不敢犯。若因循苟且,视为文具非,惟法令不行,而犯者愈众矣”[19](卷下,公规篇·禁约,P135-136)。官方颁布的禁约法令,让百姓一体遵守,这类告示也属常规告示。

三是个人与集体。按发布形式,明代告示分为个人发布与集体发布两种形式。其一,个人多指皇帝和地方长官。明代皇权独大,皇帝发布告示的行为既是彰显权威的体现,也是政治生活的常态。而地方长官,尤其是知县等与基层社会关系密切的官员,也常以个人名义发布告示,而这类告示多以教化民风、劝谕民俗、戒斥恶行为目的,如冯梦龙任寿宁知县时,针对“淹女”恶俗,发布《禁溺女告示》,一方面,阐释“不论男女,总是骨血”的道理,言辞恳切。另一方面,严惩“淹杀”“抛弃”的行为,“重责三十,枷号一月”,并鼓励告发。[31]嘉靖二十三年(1544),清流县知县陈桂芳调查得知“民间每年杀牛百有余头”,由此,“刊布告示,禁宰耕牛”[32](卷1,圩市,P14)。其二,集體多指六部等中央机构。中央机构是国策、政令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尤以六部为重,其发布的告示关系国计民生,故多以集体名义发布。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七月,太祖针对盗贼横起,而地方军队镇压不力的现状,制定出具体的调兵事宜,而后“兵部榜示天下”[6](卷239,洪武二十八年七月甲寅条,P3481)。又如“礼部榜示中外”“户部榜谕天下”等史料在《明实录》中甚多。六部告示多以部门名义刊发,如此可增显政令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三、告示的功能与舆论反响

告示是明代政令传播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告示,明廷将中央与地方、官方与民众联系起来,将官方政令和意志传至基层边陲,实现了对地方社会、民间事务、民众思想的整体控制和有效管理。在此过程中,明代告示的布政、禁止、劝谕、警示等功能,一定程度上成为上情下达的主要途径和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是布政功能。布政即向民众发布政令,旨在阐述施政的原因及措施,行文语气多较平和通俗。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四月,颁布《教民榜文》41条,其谓:“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33](卷9,教民榜文,P352)规定了老人教化乡里、裁决纠纷、催缴赋税、清查户口的权责,且直接向朝廷负责,地方官员不得干涉。正德年间颁布的召纳商人购买盐引的告示:

自正德元年以前盐引,俱各革罢,不许放支,仍令将引目赴官投告烧毁。若仍留在身,以图影射,许各项商人并邻佑、里长、旗甲首告,拿问治罪。自正德二年至正德十二年止,俱为旧引。正德十三年见开未完,并以后年分开中者,俱作新引,另召不拘新旧商人,许令告报,每引照正德元年事例,纳银二钱五分,到于卸盐处所,仍纳卧引银一钱。愿中商人,俱于环庆兵备处报名,银两发庆阳府收贮,取实收类赴布政司填给引目下池,旧引三分,新引七分,俱挨次开放。止论盐引数目,不拘商人多寡,如上名不到,下名挨支。每引照盐一车以六石为则,外有多余,依律掣垫追问去后。近据副使高公韶呈称:示出之后,召纳过盐引一万一千余引,作正德十三年之数,余尚召纳未完。[17](卷117,杨石淙文集四,P1106)

上述告示是官方向民众公布的政令举措及原因。万历六年(1578),明廷鼓励垦荒,三年免赋,但“百姓疑畏, 旋开旋弃”,为打消民众疑虑,特颁布告示:“通限种田六年,方准起科,各给印信执照,永为己业。”[34](卷79,万历六年九月庚午条,P1699)崇祯三年(1630),针对佃户颁布的告示:

常年佃户每亩给借随田米二斗,加利二分,今春米贵,民饥,本家于祖居胥五一区,聊施小惠,其余力难遍及,惟念各区亦有本家佃户,历年服劳,岂忍概遗?今将旧冬欠下糙米扣算随田者,至冬每斗止加利一升,如旧租清楚,即今开仓,每亩速给白米二斗,至冬每斗加利二升,薄示体恤之意。[4](卷4,救饥法十五条,P356)

在此,明廷通过告示“聊施小惠”“即今开仓”“速给白米”,以期昭示体恤,宣扬恩泽,惠及民生,并禁止地方官吏不奉诏令,盘剥加派,横行害民。总体上,布政告示旨在让广大民众充分明晓拟行政策,以便遵行;从文词来看,此类告示多平铺直叙,少有命令之辞,也无逼迫之意,这便提高了民众的接受限度,也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禁止功能。告示的禁止功能主要体现在官方颁行的禁约条例上。如嘉靖八年(1529),发布告示,严明“夷人朝贡交通禁令”:

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给告示,于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3](卷108,礼部六十六,P111)

嘉靖十一年(1532),告示京卫军人户籍改编事宜:

凡在京卫分军人,但有原无产业,随解随逃,其原籍查系陕西州县者,行移清军御史,出给告示晓谕,听其情愿,改编本省附近卫分。如临巩地方,改隶河西卫分;平凤地方,改隶固原兰靖卫分;西安延庆地方,改隶延宁卫分;山西、河南地方,有愿改前项边卫者,一体改隶边卫收籍。仍造册送本部,发各该卫分,开豁原伍,永不许妄行清勾。[3](卷154,兵部三十七,P604-605)

万历时,江西饶州灾民抢掠仓谷,为防止他人效尤,右佥都御史陈有年发布告示,要求“当经发给告示严禁,并刊示遍发晓谕禁戢”[35](卷3,奏疏,P670)。这些禁令的发布,赋予告示禁止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政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总体上,禁约类告示占明代官方告示的大部分,这表明地方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国家权威,实行强制措施。

三是劝谕功能。劝谕教化是明代官方告示的重要作用之一,而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劝谕教化也多通过这些告示体现出来。在明代告示中,虽然用词生硬严厉的禁令告示占居多数,但仍有相当部分告示的表达方式与之不同。这类告示语气委婉,传递出了统治者心系民生、宣扬教化的情怀,不仅能起到破除疑惑的作用,且具有劝谕民众、纯化风气的功能。洪武时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令每乡各里各置木铎,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持铎循行,直言喻众,其言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5](卷101,正统八年二月乙卯条,P2048-2049)教民榜文是明代管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这种方式正是劝谕教化的柔性管理方式,被官方视为“化民成俗”的良方。如海瑞《劝赈贷告示》:

赈贷之事,古行之矣……今本县细访得各都图富积谷粟之家,每每乘荒岁勒掯贫民,质物典当,倍约利息。其贫甚虑无可偿者,虽倍约亦固吝不与。夫当凶岁,小民菜色羸形,妻啼子号,甚者颠仆路衢,辗转沟壑,少有人心者见之有不能为情者,尔辈独无恻隐之心至是耶!……假使以爾等处贫者之地,贫者处尔等地步,亦如尔等坐视待汝,略不加恤,尔等无从取食,亦将怨之否耶?恨之否耶?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尔辈偶以利心蔽真心。故令里老人等将本县言意劝谕尔等,量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积厚德以遗尔子孙。其有念人之急,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本县以尚义名目书扁鼓乐奖之,列名县志。如仍前略无恻隐,倍称取利,许贫民指告,以凭重治。夫积财而不能散者,昔人以守财奴鄙之。尔等将为尚义之美,抑将为守财奴之陋,财积无用,德积庆及子孙,尔等念之。[13](卷6,告示,P753-755)

这是一则劝说富人赈饥贫民的告示。告示引经据典,追述赈贷之史,描述贫民之苦,流露怜悯之心。继之,又用富民与贫民角色互换,境遇互调,让富民体察穷人之苦,并施以恩惠,捐钱即可载入县志,名留青史;相反,若富民“积财而不能散”,便是“守财奴之陋”,充分彰显了告示诱导劝说之意。

四是警示功能。为落实政令,明代有些告示惯用警告命令,以警示民众,若不遵从,则会受罚。如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3](卷31,户部十八,P557)。嘉靖四年(1525),“令商人原中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该行盐地方发卖,不许搀越境界。山西、河南、陕西各府州县卫所,将河东行盐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张挂晓谕,但遇客商将官盐越境货卖,及奸人兴贩本地自煎私盐,查照律例,从重问发”[3](卷34,户部二十一,P601)。万历二十五年(1597),浙江参政冯时可刻石十四条禁约条款,立于处州府分守道宅门外,旨在戒谕官吏人等。[36](卷2,建置志,P7)

明代民众作为告示的受众群体,已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判断力,对于官方告示表现出遵从、抗拒、批判等多样舆论反响。如嘉靖时,兵部尚书杨博募兵时发现有游民掺杂其中,遂要求河南、山东等处巡抚御史刊刻告示,“将本处游民严加禁约,不许出外,务令各安本等生理。如无招募明文,私自出境投兵者,即将家属收禁,里邻坐罪”[27](卷11,慎募调,P725-726)。告示颁布后,游民遵从告示要求,“投兵之风少息,地方之患不滋”[27](卷11,慎募调,P726)。当然,民众对官方告示并非一味遵从,时而表现出“不遵告示”的行为。崇祯三年(1630),蓟镇兵丁因饷司发布告示,称因“候大部详允,方给各丁”而拖延发放饷银时间,故“众口嗷嗷”,深为不满,并有造反之势。官员见势不妙,“即借本营招兵银,每丁给二钱”[37](卷14,堂稿·蓟镇兵丁行月兼支疏,P600)。官方告示并非都能令人信服,对此民众多持批判之辞。如对于官方的朝令夕改现象,民众深恶痛绝,以为“如今之官府告示张挂通衢,大字招揭,可谓信令矣。而举目一看者谁何?良由官府不行督察之令,小民习为故事。如此而虽日出一示,何益哉?”[38](杂集卷二,储练通论,P232)一般而言,通过告示刊布的政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告示之后,官府并未监督政令落实,如此告示的布政功能便会减弱,遭致批判也无可厚非。

当然,明代民众对告示除了批判之辞,亦有赞誉之声。太祖颁布《教民榜文》旨在通过乡里老人的“教化性的权力”[39](P65),维系乡村秩序,“为民兴利除害”,这种“厚风俗之良法”,合乎事宜,深得人心,既实现了太祖“务有益于民”[23](卷3,太祖本纪,P55)之夙愿,也赢得了民众之盛赞。正统十二年(1447),在征收粮税时,因为于潜、昌化二县无多余的米,官方决定改用“每正麦一石抵斗折征米一石”,并且“仰府出给告示”,晓谕各县民众,禁止“粮长重复多科,扰民不便”,于此县民欢欣相告,翕然顺向,称之“良政”。[40](卷4,《风土》,P303)正因告示具有政治性和公开性,民众得以明晓国家政令,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官吏欺上瞒下、欺骗百姓的现象,这也是民众赞誉某些告示的缘由之所在。

综上,明代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一方面,告示是实施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告示传递,国家政令传至地方,播及民间,实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控。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强制性、警示性告示,还是劝诱性、教化性告示,皆以实施国家政令、推扬权力意志的合理性为根本,旨在引导民众自愿接受告示的思想灌输和权力支配,并相信官方告示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共性”能为他们创造契机,带来益处。另一方面,告示是联系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的重要媒介。明代告示经由皇帝、中央部院、地方政府以至乡村、城镇、边关的相互传递,形成了告示传布的多重网络,这使中央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联系日益强化;而明代民众对告示的诸般反响,是其共同话语、集体意识的合理表达,时常能够有效制约权力运行,优化权力机制,他们对某些政令的“不遵”乃至抗拒,迫使官方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即充分彰显了民意、民愿、民心对权力意志、官方舆论的调适和干预能力;同时,民众对告示的舆论反响,揭示了明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永为遵守”与“不遵告示”的互动之势和对立状态,在此情况下,明代官方不得不放低姿态,循循善诱,诚心为民众阐明旨意、申明事理、讲明政策,一幅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众交流呼应、沟通互动的生动画面油然而生,昭然若揭!

参 考 文 献

[1] 陆容:《菽园杂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

[2] 杨士奇:《明太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3] 申时行:《大明会典》,《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 陈龙正:《几亭外书》,《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 李贤:《明英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6] 胡广:《明太祖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7] 杨士奇:《明宣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8] 张邦奇:《张邦奇集》,明刻本.

[9] 刘吉等:《明宪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10] 万斯同:《明史》,《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12] 吕坤:《吕坤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

[13] 海瑞:《备忘集》,台北:学海出版社,1970.

[14] 罗明祖:《罗纹山全集》,明末古处斋刻本.

[15] 王守仁:《阳明先生道学钞》,明万历琥林继锦堂刻本.

[16] 连启元:《明代官方告示的结构与格式》,载《明史研究》第十四辑,2015.

[17] 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

[18] 冯从吾:《少墟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 汪天锡:《官箴集要》,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

[20] 连启元:《传播与空间:明代官方告示公布场所及其传播特性》,载《明代研究》2006年第9期.

[21] 顾清:正德《松江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

[22]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三民书局,1979.

[23]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24] 杨一凡、王绪:《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5] 黄训:《名臣经济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 陈仁锡:《无梦园初集》,《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 郑若曾:《筹海图编》,北京:中华书局,2007.

[28] 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 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 薛应旂:《方山薛先生全集》,《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1] 冯梦龙:(崇祯)《寿宁县志》,明崇祯十年(1637)刻本.

[32] 陈桂芳:(嘉靖)《清流县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33] 张卤:《皇明制书》,《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 张惟贤:《明神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

[35] 陈有年:《陈恭介公文集》,《续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6] 曹抡彬:(雍正)《处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

[37] 毕自严:《度支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2008.

[38] 戚繼光:《练兵实纪》,北京:中华书局,2001.

[39]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

[40] 沈朝宣:(嘉靖)《仁和县志》,《中国方志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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