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从这60个方面严查企业!及时自查避免被罚!

自国地税合并之后,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实现了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金三”形成以软件系统测评分析、预警评估、风险推送的稽查新模式,再加上“金四”重磅来袭,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稽查天网已经铺开。

在稽查力度如此强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今天给大家汇总了税局严查的60个方面,大家务必学习到位!

关于税务稽查

新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如果老板还用以前的思维来做事,作为端老板饭碗的会计当面反对肯定不合适,如果老板叫你做假账,就把这5个案例甩给他。

一起来看看以下5个案例——

案例一: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投有办法啦,但是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案例二: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案例三: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案例5: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

提醒:大数据下企业一定要注意这30个大数据比对: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关于税局查账

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税务局打电话,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这难免让会计觉得忧心,但只要不触碰红线就不用担心。

今天为大家总结了税务查账关注的15个点,希望大家能胸有成竹地应对。

关注点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注点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关注点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关注点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关注点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关注点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关注点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关注点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关注点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关注点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关注点1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关注点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关注点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附:10个常见而又容易忽略的风险点

挑出了十个常见而又容易忽略的风险点,一起来温故而知新。

一、私车公用涉税风险点提示

私车公用,这个话题已经说的太多了。

因为这种行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中,目前也是非常的普遍。

对于私车公用业务,我们应当怎么来列支,才能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呢?

如果是高管人员,我们可以选择,就把车辆过户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等都可以税前列支。个人转让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普通工作人员,可以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不要选择为0,可以选择在月租金500元左右,自然人按次纳税,代开发票不超过500元属于起征点政策之内。

租赁资产要注意的是,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保险费和维修费,要视地方政策而定。有些省市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因此,要关注本省市相关政策,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发票入账

朋友说,哎呀,这个风险提示太简单啦。我们现在对于票面都检查的非常严格,一次性填开,备注栏填写,不能缺少发票专用章,不能虚假取得,这些都知道。

对的,发票基本票面问题都不会犯错误啦。

但税收中的风险就是这样防不胜防。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张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混凝土,票面各种问题都没有,填写非常规范。

购买方是河南省某商贸公司,销售方是广西省某建筑材料公司。

河南公司说,买混凝土是用于建设规划为五层的办公楼。检查人员问货物是广西的企业在本地有临时生产场所还是从广西直接送到河南的呢?

答曰从广西购买,直接送来的。

检查人员当时就断定,这笔业务是虚假的。为什么呢?

混凝土的特性是什么?从生产到使用,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左右,否则它就会凝结,无法使用。

因此怎么可能从广西购买的混凝土到河南还可用呢?企业辩称,确实购买了混凝土,不过是从本地购买后取得了这张发票。

最后如何处理暂且不论,案例的意义在于提醒,不仅仅是票面问题,有时涉及到的常识也要略知一二。

朋友听完感叹说,照你这么说,我们做财务还得上晓天文下知地理呢,每个月工资没多高,要求还挺高。

三、应税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工作当中,没有签订合同的,是不是不用交印花税呢?

这里就出现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几个字。

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发票算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吗?发票需要同上面所列举的这些资料结合在一起,单独并不能作为。

同时,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可能会去查询相应的业务,拿费用来说,比如大额装修费,大额租赁费,货物运输费,仓储保管费等等。

如果业务确实发生而没有签订合同,也有可能会出现被核定印花税的情形。

下面张图印着玛丽莲梦露的是关于葡萄酒的一张印花税票。印花税,是一个历史渊源非常悠久的税种,印花税票也被许多收藏爱好家所收集珍藏。

四、税率适用错误

税率适用错误。导致少计或者多记销项税额的风险。

主要是针对于新政策的发布。比如深化增值税改革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还有就是要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应该适用兼营而错当做混合销售来处理,被税务机关发生后,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不要把高税率的货物和低税率的货物进行混淆。比如购进农产品适用低税率,但是农产品如果被加工为罐头或者冷冻食品等等,就不再适用低税率,而是适用高税率了。

还有城建税的税率,市区7%,县城和县属镇5%,其他1%。

因此,适用税率的时候呢,一定要关注税率是否有错误的情形发生。如果开具发票时运用税率错误,发票是不可以使用的。

五、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项目涉税风险

朋友说,这个风险点可以不用提示了。我们刚做完汇算清缴,熟的很。

好吧,那就简单说两句,不罗嗦。

罚款指的行政罚款。比如交通罚款,环保罚款等等。

滞纳金有定语,税收。也就是说,除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之外,其余滞纳金都是可以扣除的。

另外,要区分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什么情况下属于非广告性质的。

广告支出一定是为企业达到宣传的效果,广而告之。有曝光,有提高知名度的后果,可以判定为是广告性的。反之,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赞助支出。

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未按规定扣除

看到这个风险提示,朋友不高兴了,说,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了,十几年的朋友,你能不能上点心,给点干货?

这都是标准的干货,一点也没有兑水。

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键词是非现金形式。如果发放给员工个人是非现金,也要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以上五个原则默认是同时满足的。

因此,企业存在虚列工资也不要偷着乐,随时都有崩盘的可能。

毕竟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合体。工资还是据实列支比较保险。

对于三项经费,限额扣除的基数都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如果提取工资但还没发放给员工,不可以作为限额计算的基数。

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是2%,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关键。如果没有取得收据,不可以税前扣除。

建议参考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所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是8%,主要关注不允许列支的范围。

员工取得社会上的学历以及社会上自己攻读的学位,比如MBA等,都是不允许在职工教育经费之中列支的。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是14%,主要关注细节部分。

比如员工休探亲假,路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是探亲假期间得到的单位补助,是计入工资薪金的。两者不要搞混。

还比如退休职工发生的工资福利等等,有的企业顺手就放入了职工福利费,此类支出放入哪个费用都不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

工资薪金和三项经费的确是很平常的税收知识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细节是魔鬼。

七、购置不动产未及时申报契印房土等税收的风险

购置房屋和土地时,要注意小税种的申报和缴纳。

朋友连连点头,说,没错。这次就着重检查小税种了呢。话说合并之后,所有税种统查,光是提供资料都让人头疼的不得了。

没错,合并之后,再也不会出现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形了。

来看一个稽查案例。

检查人员对A企业2016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2016年7月份购进办公用房一处,建筑面积300平方,价税合计315万,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9月该房产交付使用,单位一直未取得房产证。

财务人员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来解释一直未去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原因。

这个解释站的住脚吗?企业购入不动产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动产转让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此规定,A企业应该在2016年10月,也就是房产商交房的次月开始申报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没有取得房产证不代表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仅仅体现这一个稽查案例之中,也不仅仅只限于小税种之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八、享受税收优惠未留存备查的风险

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注意四个字,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值税加计抵减、各税种免征、减征政策等等,基本上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的,都离不开对相应材料“留存备查”的要求。

别的不多说,如果后续管理中要求出具相应材料而无法提供,不但已经享受的政策不能继续,还有可能会被处于行政处罚。

朋友说,你提醒的对。看来我们公司的保险箱里除了现金、增值税发票,还得把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所有材料都放进去。

九、会议费无附件入账的税收风险

朋友说,有一笔会议费支出,检查人员说原始凭证只有发票,找我要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簿。

我说,那你提供不就行了。

朋友说,你真是死脑筋,如果有,还不早就放进凭证里去了。费用有发票不就可以了吗?还要什么纪要!

我说,你这样想就不对了。看来真的需要帮你普及一下。

会议费因为它本身的特殊性,包含住宿、餐饮、会务、福利等多项费用,因此检查时会特别关注。

实务中可以参考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附(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简介、会议材料、费用明细单、外部会议邀请函等资料。

有些会议费原始凭证附的是大额的住宿发票和餐饮发票,这种更不可取。正常开会保存资料又有什么难度呢?

因此,会议费列支请不要掉以轻心,更不要把会议费当作费用列支的万金油。

十、不注意纳税信用致使进入黑名单的风险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个人行为层面凝炼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

从古至今,诚实守信都是被注重和赞扬的行为。

纳税信用也是如此。信用好,得激励。信用差,受惩戒。

企业发生以下九项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信用将会直接被评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共同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企业失信与企业破产不同,破产以公司财产份额为限,而信用涉及到经营企业的个人本身。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什么不能乘飞机坐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那都还是小事。

最严重的情形是,只要公司信用为D级,那么原法定代表人成立再多的新公司,所有成立的新公司纳税信用都会评为D级。而财务负责人无论跳槽到天涯海角,只要被监控到担任财务负责人,所跳槽的新公司纳税信用也降为D级。

朋友说,哟,这得赶紧去对照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看一看,万一有个差错,这可得吃不了兜着走呀。

我说,不要瞎担心。一般只有重大税收违法,或者得分在40以下,才有可能成为D级呢。

朋友说,好了,我要挂电话继续去忙了。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万一被评成B或者C,麻烦都是一大堆呢。银行就特别注重这一块儿,不是A级纳税人,贷款都不容易。

来源:野渡无人舟自横、税政第一线、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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