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反复性
认识的反复性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首先,从认识客体方面来考察。其一,客观事物本身往往是多种矛盾的统一体,每个矛盾的双方以及各个矛盾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有很多特点和非常复杂的情况,这就决定了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其二,事物的矛盾有一个展开和发展的过程,事物的本质并不是一开始就显露在外面,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才逐渐暴露出来。其三,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都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的,而一定社会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条件是与那个社会生产发展的水平相联系的。这就使得人的认识必然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认识客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人们对它的认识必须经历反复的过程。
其次,从认识主体来考察。人的认识受到主体的生理因素、知识水平、生活经验、认识能力及其立场、观点、方法的限制。认识主体的这些特点,决定其必须经过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获得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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