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18号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提前退休鼓励延迟退休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从上世纪50年代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实施的,当时我国的人均寿命不足50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同时,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部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适当降低了退休年龄。从多年的实施情况看,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加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也有利于延长中国人口红利期,适当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作出了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重大决策。
二、关于充分考虑不同行业退休政策问题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征,就业环境也差异较大,不能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一刀切,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也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差异性。
一是对于繁重体力劳动者等群体,目前国家实施提前退休政策。按照现行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与此同时,有关企业应加大投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
二是对于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延迟退休政策。《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这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男女同龄60周岁退休。这些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国家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副教授级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至65周岁退休,教授级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至70周岁退休;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
三、关于充分征求社会意见问题
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考虑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情况。同时,延迟退休年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需要充分考虑和平衡不同群体的需求,体现一定的灵活性。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复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非常繁重。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对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您提出的实行弹性退休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