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能承诺可以打赢官司?
讲一个笑话:
(庭前)
被告人:律师,如果你能够让法官只判决我6个月刑期,我会支付你10万元。
律师:好的。
(庭后)
被告人:感谢律师的工作,果然只判了6个月。
律师:不客气。不过确实费了我不少精力来说服法官,他本想判你无罪释放的。
前面不少同行都已经做了解释。律师不能对于诉讼结果进行承诺,这不仅是受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约束,同时也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局限。我们有时候跟新晋律师沟通,经常半开玩笑半认真说几句话:
1.当事人讲的话,律师往往一个字都不相信。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所以当事人往往有意或者无意隐瞒真实情况,只讲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因此对于律师来说,相比当事人陈述,我们更看重证据,尤其是书证和物证;
2.同理,律师不是神,我们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只能通过证据推测当时发生了什么;
3.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大,一般普通民众很难想象。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是法官一天当中情绪的变化,都有可能对诉讼结果有影响。而中国又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情做出不同程度的判决、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因为两地法院判决冲突而不得不提请最高院介入协调的事情也不罕见。
所以在此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都给案件结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那有没有承诺可以打赢官司的呢?我们没查到这样的律师,倒是查到了一家包赢“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同一批人后来还经营了北京金才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
这家律所通过广告形式,声称诉讼包赢,然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黑龙江司法局通报,自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森耀律师事务所共计与被害人签订合同5607份,涉及被害人6664人,涉案损失金额104060144.50元(最终检察院认定金额为105018563.50元),然后用于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基金、支付广告费、支付人员提成等。
当然,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哈尔滨警方先后抓获111人,罪名涉嫌诈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由于案情复杂,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其实某种程度上,如果把问题反过来考虑,就可能行得通:如果案件没有打赢,律师可以退费或者不收费;也就是达到双方约定的结果时客户才需要付费——这个就是律师行业常见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律师风险代理又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 Fees),简单讲就是将律师的收费同诉讼结果挂钩。
最早的律师收费标准是1981年颁布的《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后来在2006年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此后,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相关标准,比如北京就发布过《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等文件。不过在2018年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又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种观点认为,风险代理可以提高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满足一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需求,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也有人认为,风险代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会增加律师的道德风险,导致违规行为增加,从而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甚至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腐败。
比这个更进一步的,就是所谓纯风险代理。正常的风险代理,一般是少量前期费用,加后期风险费用(不超过30%)。而纯风险代理,则是完全不收取前期费用,甚至连诉讼费、办案费、差旅费等成本都由律师先自行承担,然后后期再收取约定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我们甚至见过70%以上的(余下的30%给客户)。
纯风险代理最初出现在部分诉讼结果和执行度都相对有保障的业务领域(比如交通肇事赔偿,通常有保险公司兜底),由于后续律师市场的无序竞争,这种模式很快就扩散到其他业务领域(像不像《三体》中的降维打击?),包括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行业明确规定不得风险代理的业务。没办法,毕竟对于律师来说,有业务总比没有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这些限制提供风险代理服务的业务领域,其约定未必一定无效,毕竟中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否定这一模式(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刑事领域相对特殊,如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判决中表述“事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的一种法律程序。如果按胜诉结果收费,有可能会诱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采取非法或者非道德的方法获取胜诉结果。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考量,这种做法都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约定。”同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工伤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而律师事务所从工伤赔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理费,显然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也不符合一般人的善良判断。善良风俗亦称为公共道德,属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XX律所与万XX、刘XX在合同中对收费方式及标准的约定(注:系风险代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