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丁风 黄艳:认罪认罚实务操作手册(77问)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事辩护参考 ,作者丁风 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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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厚细(第六版)(根据刑十一和罪名规定七全新修订)
作者:冯江
作者: 丁 风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13560000979
黄 艳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侦查阶段
1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是否还应当调取无罪的证据材料?
答:侦查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问: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悔罪=司法机关可以从宽处理。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
3问: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否,由谁决定?
答:由被追诉人决定。被追诉人既可以在讯问时主动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也可以将认罪认罚的意愿通过看守所或者值班律师予以转达。对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应当接受。
4问:被追诉人认罪,除了要“认事实”外,是否还需要同意指控罪名?
答:不需要。
5问:“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
答:
(1)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6问:被追诉人认罪,有赔偿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答: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属于无悔罪表现,不认罚,不能适应认罪认罚。
7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是否有义务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答:仅限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司法机关有义务积极促进双方和解。注意,是促进,不是促成。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促进谅解。
8问: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可以。
9问:侦查人员能否对被追诉人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答:不能。
10问:被害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答:不影响。
11问: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可以。
12问:单位犯罪,对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可以。
13问: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如何从宽?
答: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注意,是应当。(检例第81号: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4问:涉嫌职务犯罪,监委调查期间,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答:可以。依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艾文礼受贿案)
15问:认罪认罚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意义?
答:认罪认罚,反映了被追诉人对自身行为“认错” “悔罪”的内心认识,弃恶从善的心理倾向,意味着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此时司法机关给予被追诉人量刑从宽的机会,一方面被追诉人会心怀感恩之心,重燃生活希望,对抗社会的心理会减弱,出狱后再犯或再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对被害人一方的仇视、怨恨会淡化消弭,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由此增强。这些表现对于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的量刑“优惠”,他们大多会据此认罪服判,大量申诉或信访将不再出现。
二、审查起诉阶段
16问: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量刑建议?
答:必须的。
17问:认罪认罚案件,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否提出量刑意见?
答:可以。
18问:当辩护人知晓《量刑建议》后,是否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将量刑建议及时告知家属,但必须提示家属:量刑建议存在不确定性,在审判阶段,量刑建议有可能被调整,甚至不排除量刑被加重的可能。量刑结果,以判决书为准。
19问: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能否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答:可以。
20问: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是否应当证据开示?
答:不一定,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证据开示。
21问:认罪认罚与哪些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除此之外,认罪认罚与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也不作重复评价。
22问:对认罪认罚但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的被追诉人,能否减轻处罚?
答: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些地区认为,只能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有些地区认为,可以减轻处罚。
23问:签署具结书时,被追诉人应当作出哪些承诺?
答:承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
24问:检察院未对被追诉人做社会调查评估,能否建议适用缓刑?
答:可以。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注意,这里是可以。
25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主犯的量刑能否比从犯轻?
答:不能。
26问:被追诉人已委托辩护人,检察院能否安排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可以。
27问:辩护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能否安排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可以。因为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不是辩护人的认罪认罚。
28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能否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答:可以。但是,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仍应到场,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
29问: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的,值班律师能否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名?
答:不能。参与见证是值班律师的法定义务,即使有不同意见,值班律师仍应在具结书上签名以表明其在场见证。
30问:检察院能否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答:可以。审判阶段发生量刑建议调整,主要原因是量刑情节在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检察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在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供法庭在审判环节根据情节变化选择采纳。
31问:被追诉人认罪,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检察院能否拒绝开展量刑协商工作?
答:可以拒绝开展。
32问: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后反悔,之后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重新具结时,能否提出从重量刑建议?
答:一般不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就是充分保障其自愿性的表现。
33问: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是否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被追诉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4问:检察院拟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需要。
35问:量刑协商时,公诉人、被追诉人、辩护人三方是否应当同时在场?
答:不需要。在提出量刑建议前,检察院应当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但法律、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量刑协商时必须三方同时在场。实践中存在公诉人单独听取嫌疑人量刑意见、公诉人单独听取辩护人量刑意见的做法。
36问:被追诉人签署认罪具结时,辩护人、公诉人是否应当同时在场?
答:不需要。法律、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签署认罪具结时必须三方同时在场。实践中存在公诉人将具结书交给辩护人,由辩护人见证嫌疑人签署的做法。
37问: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是否要征得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同意?
答: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需征求辩方意见,并且要求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并不要求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也表示同意。
三、一审
38问:没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能否宣告缓刑?
答: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参考。
39问:法官能否参与量刑协商?
答:可以。审判阶段,由庭审法官适度参与协商并加以引导,可以使量刑建议更趋精准化,消除被追诉人对法官是否会采纳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达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稳定性。
40问:在法院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时,如果多个被追诉人实施了类似行为,均认罪认罚,但有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异议,而其余没有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认为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的,能否仅对提出异议的被追诉人调整量刑建议?
答:不能仅对提出异议的被追诉人调整量刑建议,而应综合评判全案多名被追诉人的量刑建议,统一进行调整,保障类似行为量刑建议的均衡性和公正性。
41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检察院能否撤销具结、撤回量刑建议?
答:可以。
42问:庭前,指控事实未发生变化,法院通知检察院改变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检察院欲与被告人、辩护人协商重新签署认罪具结,被告人、辩护人能否拒绝?
答:可以。
43问: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能否作无罪、罪轻辩护?
答:可以。根据刑诉法第37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
44问: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具结书和量刑建议的效力?
答:若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对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则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有效。同时,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其不应受到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而无效。
45问:法院向检察院提出的调整意见,是否应当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致?
答:法院经过对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审查后,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调整意见要尽量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致。因为调整量刑建议,已降低了被追诉人对量刑的可预期性、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以及检察院的公信力。若调整意见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46问:法、检两家关于调整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是法定义务还是工作程序?
答:调整量刑建议,法、检沟通是必经程序。一般认为这是一种工作程序,不是法定义务。如果法院未通知检察院而径行判决,并不会导致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理。
47问:庭前,被追诉人、辩护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调整《量刑建议》?
答:如果出现新的量刑事实和证据,可以;如果没有,要慎重。
48问:庭前,法院认为被追诉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可以直接驳回。
49问:庭前,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整《量刑建议》,是否属于不认罪认罚?
答:如果被追诉人、辩护人的申请有理有据,仍然属于认罪认罚。
50问:庭前,法官建议公诉人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调整或拒绝调整前,是否需要与辩护人、被告人重新协商?
答:公诉人决定调整前,需要与辩护人、被告人重新协商;公诉人决定拒绝调整的,可径行决定,不需要与辩护人、被告人重新协商。
51问: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辩护人应该怎么做?
答:此种情况,大概率意味着法院将加重量刑。辩护人应当尽快与被告人协商,告知风险,由被告人决定是否继续认罪认罚。若被告人决定撤回认罪认罚,辩护人应当及时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52问:法院能否在庭前明确表示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答:可以。
53问:当出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时,法院能否不通知检察机关,径直作出裁判?
答:法院不能未经检察机关调整而径行作出判决。当出现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追诉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履行告知职责。只有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54问:庭前,检察院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经补充起诉后,具结书、量刑建议的效力如何?
答:只要检察院不撤回、不调整量刑建议,就继续有效。
55问:庭前,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但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具结书、量刑建议的效力如何?
答:失效。
56问: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能否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
答: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必然是经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但不能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
57问: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能否因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
答:可以。
58问: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当庭撤回量刑建议,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具结书是否有效?
答:有效。若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对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则具结书合法有效。
59问: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当庭撤回量刑建议,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原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答:有效。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不受到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而无效。
60问:庭后,检察院能否调整量刑建议?
答:可以,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开庭之后调整量刑建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可以不重新开庭。(《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71条)
61问:审判阶段调整量刑建议,是否必须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
(1)庭前,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当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当庭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被追诉人、辩护人当庭同意或者短暂休庭后协商一致的,可以不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应在庭审笔录或相关工作文书中如实记录。
(3)庭后,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不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62问:被告人承诺主动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检察院据此建议从宽处罚,但审判阶段被追诉人未实际履行,是否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答:属于。
63问:检察院遗漏或者错误适用普通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答:不属于,一般认为,遗漏或者错误适用法定或者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的,才能认定为量刑明显不当。
64问:起诉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
65问:被告人认罪,但不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按认罪认罚处理?
答:若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不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当庭表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可按认罪认罚处理。
66问:被告人认罪认罚,哪些情况下不可能适用缓刑?
答: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得建议适用缓刑。
67问:被告人认罪认罚,哪些情况下适用缓刑概率较小?
答:
(1)不予退赔赃款赃物、配合缴纳罚金的;
(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3)数罪并罚的;
(4)惯犯或者曾因同种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的;
68问: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基本原则?
答:原则就是,认真负责。不能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签署具结书,律师就放松警惕 。因为一方面,虽然认罪认罚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极低,但如果律师只着眼于量刑辩护,万一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显然属于律师辩护失职;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有可能被一审法院调整,甚至被加重量刑。如果律师的量刑辩护轻描淡写,没有抓住核心问题,当法院加重量刑时,律师就会很被动。
四、二审
69问: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建议从宽处理的,经当庭确认,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0问:什么是技术性上诉?
答: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一些被告人为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寻找各种理由上诉,试图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时间。
71问:检察院对被告人技术性上诉提出抗诉的,法院是否一律加重刑罚?
答:被告人技术性上诉,从形式上看确系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但若被告人未对认罪认罚内容提出异议,上诉系其基本权利,法院不应以上诉为由加重刑罚。
72问:被追诉人已经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一审宣判后又提出上诉,是否属于违背诉讼诚信?
答:诉讼应当诚信,是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具体行为,如不得伪造、销毁证据,串通证人作伪证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不得进行虚假诉讼。而上诉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被告人行使法定的上诉权,并不是违背诉讼诚信的行为。
73问: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减让,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能否以动机不纯限制其上诉权?
答:刑事诉讼法第227条明文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院与检察院必须遵照实施的法律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违背。
74问:能否将法院未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径直判决作为主要的抗诉理由?
答:不能。因为该程序违法与刑诉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等情形相比,不具有同质性,只属于“瑕疵”,不能将其解释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情形。
75问: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检例第83号:琚某忠盗窃案)
76问:二审期间,上诉人能否提交《认罪认罚申请》?
答:上诉人对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在有关量刑问题上存在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认罪认罚申请既是其权利,也是其悔罪表现,应当予以准许。
77问: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为什么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答: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规定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因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审一般没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因此对不服速裁程序作出的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