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专栏】国际区域学思考(四)
国际区域是客观存在的,居于世界与国家之间,建立在国家本位的基础之上。区域关系是多层次的,概括地说,主要基于三个层次:国家间关系、区域关系和区域间关系。
国家间关系,即双边关系,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可以说,每一对双边关系都不相同。同时,双边关系是双方各自从本国的角度处理问题,实际上是多重因素和利益的博弈。鉴于此,双边关系总是不断变化的,往往充满着矛盾和冲突。导致双边关系变化的因素很多,如领土争端、民族矛盾等,如果得不到好的处理,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或者长期的冲突和对抗。如何处理国家间关系,“和平共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是最佳的选择。
从根本上说,双边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关系,好的国家间关系可以使得区域关系走向和谐与合作,不好的国家关系则会导致区域关系走向紧张,甚至对抗。
区域内各国的情况差别很大,国家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在历史和现实的发展中,大国、强国对于区域关系往往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强国治下的地区关系和秩序,难以维持长久,要么由于强国推行扩张霸权,引发区域性冲突与战争,要么因为强国衰落失去掌控能力,导致区域内混乱和关系与秩序重组,而发生新的冲突。在一些区域,也会因资源占有、领土归属、政治制度、宗教派系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争端和敌对,甚至出现长期冲突、频繁爆发战争、区域关系混乱、地区秩序坍塌等。
区域关系不仅仅是双边关系的总和,有时还具有超国家关系的特征。鉴于国际区域是基于多国的地缘链接,区域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共处关系。良好的区域关系建立在区内利益共享和秩序共建的基础上。创建良好的区域关系可以为区域各国共处提供良好的环境,创建单个国家不能实现的区域利益。
超国家的区域关系是通过区域合作来构建的。区域合作有多种形式,主要是通过构建区域机制或者区域组织来进行。合作机制比较灵活多样,大多是开展某个领域的合作,也称之为功能性的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在经济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是构建基于开放市场的自贸区建设(FTA)。区域合作组织的构建需要建立超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机构,以便对区域事务进行相应的管理。迄今,区域组织构建层次最高的是欧盟,具备了从法律到组织机构的超国家构建与职能行使。从煤钢联营到欧盟的发展,是建立在一系列条约的基础上的,如《罗马条约》《布鲁塞尔条约》《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条约》)《里斯本条约》等。欧洲历史上冲突、战争不断,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但在有了欧洲合作组织的构建后,实现了区域内的和平,也推动了域内各国合作关系的发展。另一个例子是东盟,东南亚通过建立东盟,把地区10个国家联合在一起,合作构建基于和平、发展与繁荣的东盟共同体。东盟不同于欧盟,不是进行超国家的区域管理,而是凝聚区域的合作共识,通过共识与行动,实现区域合作的目标。东盟也是依靠制定法律框架来实现区域合作目标的,为此,先后制定了《曼谷宣言》《新加坡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盟宪章》,由于有了共同遵守的规约,各成员国就有了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逐步形成了区域性的合作关系框架,由此,推动了区域秩序稳定和双边关系的改善。
区域不是封闭的,有着多重的对外联系。从国家的视角来说,区域间关系主要有两层,一是各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一些国家可能因为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结成更为紧密的关系,甚至会结伴反对区域内或区域外其他的国家。尽管是分散的双边关系,但有些国家也会对所在区域和对象区域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强权国家的对外关系,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二是区域组织之间的关系,对于本区域和对象区域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域组织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基于友好与合作的意愿开展的,通过多层次的关系构建,特别是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比如建立自贸区,创建区域间的共同利益等。(待续)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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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边宁
二审核:杨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