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同事群调侃领导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赔10万元!

马红雪

劳动专业律师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刘小姐是上海青浦区某公司的员工,部门同事们私下组成一个名为“延误小仙女们”的微信群。因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刘小姐和同事们在群里调侃领导私生活。
刘小姐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平时没看到他这么抠吗”之类的言语。不料,一名群成员将聊天内容转发给了其他同事。
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引发员工热议。不久后,公司以刘小姐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为由开除了刘小姐。
刘小姐不服公司决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刘小姐合法。刘小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
刘女士表示,微信群中关于公司中员工与领导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话题不是她提起的,她只是顺便搭了一下话。
且该聊天仅仅是闲聊,群成员仅有十几人,传播范围有限。后因微信群聊天记录被泄露,被提及的领导开会公开了这件事情,并当场宣读聊天记录,是领导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化。
即使自己语言上存在不当之处,也并未扰乱公司秩序,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自己不合法,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公司辩称,微信群成员有十几个人,属于公共场合,刘小姐在这样的场合发布对他人的诽谤言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他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
来源:民商法库
采访对话
方弘: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开除是否合法,以什么为依据?
马红雪律师:根据本案来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时候符合民主程序,员工的行为也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解除就是合法的。
方弘:本案中,公司认为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刘小姐不这么认为,她觉得情节并没有那么严重,她只是说了说闲话而已。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又该怎么来判断呢?
马红雪律师:公司解除刘小姐的合同主要是看刘小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其实,通过整个案例来说,刘小姐的想法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她在发表这些言论的时候,是在一个很有限的范围内,只是在这十几个人的群里面,没有刻意去无限的扩大,这个范围还是很小、很封闭的。整个事情被扩大化,其实不是刘小姐自己散播的,反而是单位的主管开会把这个事情扩大的。所以,
刘小姐的行为没有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了。
方弘:相信很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可能只见过一次员工手册,从来没有细读过,是不是无论员工看没看到、有没有去读它,只要违反了手册上的规定,都有可能被解除,还是说不仅违反了规定,还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公司的解除才是合法有据的?
马红雪律师:第一,员工手册的制定必须要符合民主程序。
第二,员工手册必须要向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如果员工手册规定完之后,员工都不知道这个事情,那么公司以员工手册上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员工手册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完毕之后,对劳动者要进行充分的告知,比如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进行发放,这些都是必须的。员工手册上会规定哪些情节属于情节恶劣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说所有违反员工手册上规定的行为都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才可以解除。举个例子,比如说劳动者今天只是一个小小的迟到,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构不成特别严重恶劣的情况。
方弘:在实践当中什么样的情况会达到情节恶劣呢?
马红雪律师:可能会由一个人的主观去判断,这种情节恶劣一般在大多数人主观都认为情节很恶劣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刚才举的例子,员工只是偶尔一次迟到就解除劳动关系,这就达不到情节恶劣。但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十次迟到算一次旷工,几次旷工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迟到情节恶劣可能就构成这种情况。
所以,这就会出现有轻微违纪、严重违纪或是特别严重违纪的划分。
方弘: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小姐在微信群当中参与涉及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的确有不当,但是微信群里面只有十几个人,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本身也不具有大范围传播的可能,而且事态之所以会扩大化,并非因为刘小姐传播所致,主要是因为公司员工在后边的开会当中提到了,扩大了影响。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违限度原则的,过于严苛,所以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可能不仅仅是刘小姐可以继续在公司上班,而且还要支付刘小姐赔偿金10万元,为什么会有10万元这么高的赔偿金?
马红雪律师: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要计算赔偿金就需要知道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完毕之后,再乘以二就是赔偿金了。所以,刘小姐能够获得这么多的赔偿金,和她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收入是有关系的。
方弘:刘小姐这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劳动者一方,公司还要赔10万。还有同样的案件是法院支持了公司一方,徐女士是北京某国际影城员工。因对领导在办公室内抽烟的行为不满,2018年9月,徐女士在微信发朋友圈,内容为“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X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同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女士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和一审都没能得到有利结果后,徐女士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指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徐女士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已超出“用语不文明行为”的范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他人存在在办公室吸烟的不当行为,对其进行劝阻亦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女士在朋友圈所发表的言论属于辱骂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因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结果。
同样是发表了不当的语言,但是后果却完全不同。为什么?
马红雪律师:我认为这两个案件的本质区别就是刘小姐发的牢骚是在仅限十几个人的群里边,它的范围是有限的,而徐女士所发的牢骚,是在朋友圈里面,朋友圈的人员可比微信群里的人要多得多,既可以有广泛的传播,而且转发徐女士的朋友圈的话,影响会更大。徐女士所发的不是一个封闭的空间,而是一个公开的网络,是在公开场合发文的情况。
所以,案件判决的不同,就取决于她们发文的范围上。
方弘:而且言辞上可能后者也更激烈一些。
马红雪律师:对,可能后者是比前者更激烈,但是她们的影响范围后者是最大的。
 
方弘:劳动者在什么样的场合,什么样的话该说不该说,否则就可能因言惹祸?
马红雪律师:工尽量不要去发这些牢骚,如果实在感觉工作中很委屈,想找人发牢骚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一个范围比较小的途径去发,比如说可以找其他员工两个人去谈话,这是没有问题的。
不要把牢骚无意的扩大化,发自己的朋友圈,或是发QQ的朋友圈员工如果是把牢骚无限扩大化的情况下,不仅会面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还有可能面临被侮辱或诽谤的这个人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
 
所以,员工还是尽量减少在网络上发表不文明语言或侮辱、诽谤这些行为。

结语

公司给我们开工资,我们工作干活首先要让领导满意,如果不符合公司的利益或者领导的心意,这活可能你累死都是白干。所以,于发牢骚的人而言,可能他们总是有一千条,一万条发牢骚的理由。但是,记住祸从口出,心态往往决定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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