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涉及内容多,面广量大。但住宅功能并不复杂,只是内容冗杂、琐碎,设计人员只有熟悉所有相关规范条款,才能保证施工图的设计质量。
《住宅设计规范》有41条与建筑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款,部分条款为专属,部分条款与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无障碍、消防、采光、隔声、室内环境污染等规范重复;其他规范涉及的强制性条款约20余条,因为这类规范被重视的程度不够,甚至有的设计师不熟悉相应条款,易造成疏漏。现针对这两个板块,结合工程案例分别进行解析。
1.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4.4条核查上层住户的卫生间是否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上方。
【案例解析:左图二层住户卫生间位于右图首层住户客厅上方,判定违规。】
2.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2条核查阳台栏杆设计是否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8.1、6.1.1条核查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及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是否设置防护设施。
4.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3条核查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2条核查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是否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3条核查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3.5条核查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是否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8.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4.7条核查电梯是否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是否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案例解析:需功能房间隔开,设置双墙无效。】
9.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5.2条核查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是否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0.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6.4条核查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是否≥1.20m。
11.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0.4条核查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是否分开布置;根据规范术语2.0.25条,附建公共用房是指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住宅地下室中不是为本楼服务的设备用房不能与住宅共用楼梯间。
1.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4.6条核查每套住宅是否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如果上层住户洗衣机位置对应下层住户居室,排水立管穿越下层住户居室,将违反《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4 条——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
2. 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4.6条核查候梯厅深度是否≥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1.50m。
(1) 依据《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11/1222-2015)第6.5.1条核查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每住宅单元是否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2) 依据《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第6.5.2条核查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单元是否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尺寸应≮1.6*1.5或同等面积。
(1) 依据《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2.17条核查严寒、寒冷地区坡屋面檐口部位是否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案例解析:上图檐口部位未采取防冰雪融坠措施,判定违规。】
(2) 依据《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第5.2.5条核查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是否按计算厚度增加25%。
(含地下室、屋面、室内不同使用部位)
(1) 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0.5条核查高层住宅屋面防水等级是否为I级。
(2) 依据《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第3.0.1条核查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是否为Ⅰ级。
(3) 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第5.1.7条核查种植屋面防水层是否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是否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4) 依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第5.2.1条核查卫浴间防水层以上墙面、顶棚是否设置防潮层;
(5) 依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第5.2.4 条核查排水立管是否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是否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1) 依据《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第3.2.2、3.3.3条核查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框料壁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 依据第4.9.3条核查 七层(含七层)以上建筑严禁采用外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是否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和防脱落措施。
(3) 依据第4.10.3条核查门窗表中户门是否采用防盗安全门;
(4) 依据第4.10.1条核查门窗在下列部位使用时,是否使用安全玻璃:单块面积大于1.50㎡的窗玻璃或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0.50m的窗玻璃;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门窗;与水平面夹角小于75°的倾斜窗。
(5) 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8.2.2条核查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是否注明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6) 依据发改运行[2003]211号文及京建法[2001]2号文核查住宅工程下列常见部位是否使用了安全玻璃: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等。
(采光、通风、隔声减震、环保)
(1) 依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第4.0.2、6.0.1条核查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是否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是否低于2.0%。
【案例解析:可用估算的窗地比或计算的采光系数判定;《住宅设计规范》7.1.5条窗地比标准为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4.0.2、6.0.1条标准为1/6;规范矛盾时按“最严”原则执行,住宅卧室、起居室窗地比标准应为1/6。】
(2) 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1.1 、4.2.1、4.2.2 、4.2.5条核查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分户墙、分户楼板,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分户构件和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是否达到标准。
【案例解析:配电箱嵌入安装于分户墙上,不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2.1条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同时,无法满足绿建控制项第8.1.2条。】
(3) 住宅建筑为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专项说明应明确本工程建材、装修材料的选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防污染、防射线、材料等级、防腐防潮处理剂的相关规定(见1.0.5条;3.1.1、3.1.2条放射性,3.6.1条氨释放量,4.1.1、4.2.4~4.2.6条氡,4.3.1、4.3.6条室内材料的规定)。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GB50325-2020第6.0.4条(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I类规定。
(1)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7.4条核查住宅临空栏杆是否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竖杆净距是否≤0.11M;
(2)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8.6条核查梯段和休息平台净高。
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1) 应注明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多层)、表5.2.1(高层)核对各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规范;
(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乳胶漆(含防火型)为有机材料,检测达到A级方可作为A级材料使用;
(3) 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4、4.0.5、4.0.9、4.0.10条核查地下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变配电室、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等房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规范;
(4) 各主要功能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等)应注明楼板撞击声声压级,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控制项第8.1.2条空气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指标低限隔声标准。
(5) 地下设备用房(如进排风机房、空调水泵房、机房等)内墙面、顶棚应采用隔声做法,满足《住宅建筑规范》第7.1.6条。
住宅为个性化产品,设计中可能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住宅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方案阶段应抓大放小,解决关键问题;施工图阶段应逐项落实,方可减少疏漏,将规范应执行的条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