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气罩风速为0!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规范运行!一企被罚425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临沂市**塑业有限公司检测口有组织废气和集气罩风速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8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集气罩风速为0。该公司年产900吨热收缩带项目涂胶工序虽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但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规范运行。

违法条例

该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元)。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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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科普

光氧催化净化装置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一是灯管作为易耗品,非常容易损坏,企业需要定期维护和更换。

二是因挡风板吸附物未及时清理,导致处理效果不佳。

三是如果光触媒出现故障或被灰尘覆盖,将不能有效产生臭氧,也就没有了能够氧化恶臭气体的氧化剂,对废气的净化亦无意义。

四是如果前期的除尘装置效率不高,导致颗粒物的浓度较高,容易将吸附物滞留在板、管上,影响净化效果。

对于以上涉及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移交移送条件的,坚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如何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是固定专人负责。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光氧催化净化装置进行巡视,并建立巡视台帐,因巡视不到位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惩戒措施。

二是做到内部可视。在光氧催化净化装置灯管等部位留出可视窗口(要保证可视窗口所有用材质符合要求,要避免紫外光对周围的影响,同时不得对眼睛构成损伤),不用打开装置,直接用眼睛就可以看出是否有部件损坏。

三是要在本地区建立固定的维修渠道。为了第一时间将灯管等易损件进行更换,可在本地建立稳定的维修渠道,不能因发货时间长耽误维修。企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维护,在设备的售后服务中明确销售方应培训企业人员能够独立完成诸如更换灯管等相对简单且频率较高的维护工作。

四是要每次在设备开启前均进行维护,同时做好维护记录。

素材来源:临沂河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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