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阁:中国古代专制吗(上)
章阁:中国古代专制吗(上)
皇帝身为九五之尊,他们仍自称天子,受到天意的管辖和约束。每当遇到上天降灾,天呈异象,还要躬身自省,不时的下罪己诏,向上天忏悔
多少年来,世人的思想被打上深深的“专制”、“中央集权”的烙印。当人们一提起中国古代王朝,认为是“专制”几乎成为国人的思维定式。更有甚者认为,从秦始皇以来至清朝,中国的王朝历史都是黑暗的、落后的、专制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专制?
“专制”政体源流
中国古代书籍中,确有专制一词,但无“专制”政体。在《史记》、《韩非子》、《左传》等古籍中,所出现“专制”一词,多指后宫干政,或大臣以下犯上掌控朝政,代替国君擅权独断,妄加干涉皇权。倘若国君不听谏言,滥用皇权肆意妄为,史官也用“专制”一词作为对人君德行的评价。所以“专制”一词,在中国古籍中多为贬义。
将“专制”作为政体,来自日本明治维新前后,日本学界所翻译的西方学说。1866年,福泽谕吉编译《西洋事情》将“despot”音译,意译为“立君独裁”,将中国政治称为“立君独裁”。《西洋事情》在日本明治时期影响非常大,因此书中观点也广为人知。1872年,中村正直翻译穆勒《自由论》,将其中的“despotism”意译为“霸政”。1876年,日本人何礼之根据英译本将孟德斯鸠所着《论法的精神》译成日文即《万法精理》,书中以“专制政治”一词对译“despotism”。此书卷8第21回“论支那帝国”,译者根据英译版本,将中国归纳为专制国家。从此,“专制政体”一词流行于日本。
清朝末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从日本引进该词译语,其意涵包括“专制主义、绝对君主制及独裁”多层意思。“专制政体”在中国广泛流行后,通常用来描述古代中国传统君主的政治型态。据1908年出版的《东中大辞典》词条“君主专制”释义:“君主总揽国务,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独断独行,恣意处理者是也。”
应神受命 为天之子
古代对天子的定义:“应神受命,为天所子,故谓之天子”。皇帝身为九五之尊,他们仍自称天子,受到天意的管辖和约束。每当遇到上天降灾,天呈异象,还要躬身自省,不时的下罪己诏,向上天忏悔。在古人的思路中,神赋予天子权力不是为了让他享乐,为所欲为,而是让他用权力为子民做事。用儒家的观点理解,仁者爱人。作为君王要有仁心、施仁政、顺民心,这样他才能合法的存在下去。君权神授,上天既给了天子权力,同时又给了他限制。
中国古代统政理念认为,敬天法祖,勤政爱民是礼对皇帝的基本要求,也是皇帝行使皇权的基本准则。天子上对皇天、下对庶民,担负着双重使命,既要上承天道,建立中正的治国法则,又要下抚黎民,使其顺应于道。那些奉天命的人君,不仅要尊重民意,并且还要倾听民声,接受民意的考验。
古代天子听政,命公、卿以至列士进献诗章,乐官献曲,史官献史书,还有“百工谏,庶人传话,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然后国君考虑哪些政令利于民生。所以古代政治起着疏导的作用,沟通上下君民之情。
翻开《太平御览》皇王部,古代帝王学的是如何修缮帝德,育民爱民的王道。《礼记》曰:“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天子以道德作为车驾,以乐舞作为驾车者。将德与乐推广到天下,诸侯礼尚往来,大夫以信义相互考察,百姓以睦邻原则维护邻里关系,将这些合在一起,天下就会大顺。
帝王小时候读的是儒家四书五经,史记,诗赋。很多帝王敬天信神,遵从祖训,敬畏民心。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御史制(谏诤君王)以及征辟制(提拔士人从政)、科举制等,也从道德层面限制着君王的一些权力。历朝历代,由史官秉笔直书帝王言行;由人臣评定君王生前德行的谥法,这些都使君王注意自己的言行。
自秦朝至清朝两千多年来,君权是中枢。整个社会秩序、官僚系统与文化秩序的建立和运作,都依赖于君权的统摄和行使。“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自君出,大臣执行律法,而百姓是律法的受领者。但这并不是说,皇帝拥有一切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中国史上,天子制定法律,必须秉承天意,遵循天地运行法则,即黄帝、老子所说的“道”。汉代大儒董仲舒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这里的天,不是空空如也的苍天,也不是抽象的自然力量,而是主宰万事万物的神。古人对天道的信仰是中国文化的道德基础,也是帝王统政的基础。由此派生的制度影响了中国数千年历史。
诏制敕颁布程序
以隋、唐、宋、明四朝部分史实为例。隋朝时期,通常诏书确立当朝大政方略以及根本制度,包括政经、军政、律法等方面。制、敕多指天子对具体人事发布的命令。隋朝时,诏、制、敕从形成到颁布,需经几个环节。
一、文武百官、王公宗亲上奏献策,奏事提议。臣子所奏之事,隋文帝裁定后,直接宣出,由内史省起草。
二、凡是军国大事,机密要务,须经内史令、纳言、黄门侍郎、左右仆射等主掌机密或掌管朝政的宰相大臣集体讨论,对可行之事决议后,进行筹划,并将集体讨论的结果上奏于天子,由皇帝裁决予以批准。
三、最高决策一旦形成,诏、制、敕文书则由内史侍郎起草,上呈天子御画,再经内史令以下联署,交送门下省。
四、经皇帝御画和内史省官员签署的文书,由门下省负责审核。如果对文书持反对意见,有权对原文书驳正封还。
五、经内史、门下二省起草、审核、签署的诏、制、敕文书,上呈覆奏皇帝御画之后,完成最后一道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
从上述文书形成的整个程序看,这一制度很有刚性。开皇九年,隋朝灭陈,内史令李德林曾向隋文帝进献平陈方策,论功行赏,他被封为柱国,获得厚赏。晋王杨广已经宣敕,但因尚书高颎等大臣的反对,隋文帝只好作罢。文帝握有最高权力,如果门下省不同意,即便已经宣布的敕令也是无效。隋朝末年,宇文化及发动江都之变,弑杀隋炀帝,立文帝之孙杨浩为傀儡皇帝。他颁发矫诏,仍会派令史让杨浩画敕签署,才能颁发这封矫诏。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六部指吏、礼、户、兵、刑、工部。皇帝颁布旨意的程序,先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门下省同意及副署,再交给尚书省执行。凡是正式生效的诏书上,有皇帝御书“敕”字,敕字之下,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最后由尚书省执行。如果门下省对诏令持反对意见,有权对原诏书涂改批注,再送还中书省重新拟定,此举称为“涂归”,也称为“封驳”、“封还”、“驳还”等。
武则天临朝称制,大臣刘祎之悄悄对凤阁舍人贾大隐说,不如太后返还朝政,以安天下民心。此话传到武氏耳中,令其大为不悦。垂拱三年(687年),有人诬告刘祎之收受贿赂,武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审讯此事。
王本立出示武氏敕令,刘祎之看了一下文书,说道:“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武则天称制,改称中书省为“凤阁”,改称门下省为“鸾台”。 言外之意,不经过下级官员复审签署,仅凭她一人下的命令,怎能称为“敕”。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