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账务如何处理?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财政拨付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行
贷: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等工程项目完成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_拨款转入 (假设该项目没余款)
如是补贴的应记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注:新会计准则,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为贯彻中央两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地正在加速推进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实行工资财政统发后,由于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未改变。因此,为规范账务处理,有必要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拨款单位的统发工资业务核算作出统一规定。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政总会计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的地方财政库款户划拨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借:国库存款———工资资金贷:国库存款———一般资金
2、总预算会计按照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将应发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总额,从工资专户拨付至财政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工资统发户时:借:一般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3、①县级财政代发所属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时,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作账务处理:借:与下级往来———××乡镇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②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后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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