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24岁情人签3000万抚养协议 土豪反悔欲要回1000万
2010年,20出头的林莎莎和年近50岁的梁伟相识,梁伟比林莎莎年长24岁,但是年龄的差价并不妨碍两个人恋爱同居。
虽然梁伟年纪大,但是事业有成资产过亿。2010年10月,林莎莎怀孕了。本来两人有了爱情的结晶是件好事。
但是,据林莎莎所称,就在她怀孕6个月的时候,竟然发现自己的男朋友竟然是有老婆的人。
得知这一消息的林莎莎如五雷轰顶,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林莎莎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和梁伟签订了四份抚养协议。
协议中约定梁伟向自己和林莎莎的孩子支付抚养费 3000万元,协议中还进一步约定了支付期限及后果。
尽管双方约定了巨额抚养费,但是梁伟还是依照协议分别在2012年分两次向林莎莎支付了抚养费1000万元。
据梁伟称,自己之所以签订了巨额抚养费协议,是因为林莎莎以向自己妻子及单位告发自己婚外生育子女为由威胁支付高昂抚养费。
尽管如此梁伟仍旧没能保住自己的婚姻,2015年,梁伟和妻子离婚,经法院判决,梁伟每个月要支付给婚生女儿抚养费3500元。
2016年,梁伟认为与林莎莎所签订的抚养费协议对抚养费约定过高,于是将林莎莎和两人的孩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整抚养费金额,判决林莎莎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1000万。
林莎莎是否应该返还1000万的抚养费?3000万的抚养协议又是否有效?
嘉宾:林莎莎二审代理律师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晨
方弘:1000万抚养费是否应该返还?
代晨律师:其实在本案当中,梁伟在提起本案之前,他曾经就这一千万已经提起过一个诉讼。当时,他是以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为由,要求返还这一千万扶养费。后来,经过亲子鉴定,确认这个孩子是他亲生女儿。
在这样情况下,他撤回了诉讼。时隔半年之后,他又提起了本次诉讼再次要求返还1000万。理由是1000万元超出了合理的抚养费支付数额,过高了。
1000万的抚养费到底是否过高呢?我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如果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说,这一千万元确实是比较高的抚养费。比起我们法定抚养费的标准确实是比较高的。但是,据我们了解,梁伟在昆明有四、五家公司,在新疆还有一家公司。事实上,他的经济实力是非常的雄厚。
另外,在他和他的原配离婚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他给他和原配的亲生子女的抚养费5万块钱一个月。这样的抚养费也是非常高昂的,远远高于一个普通人的抚养费标准。这是从他的经济能力这方面来考虑。
另外一方面,1000万到底要不要返还?
据男方所说,他是由于受到女方的胁迫,导致他做出了违背他真实意愿的表示。我们注意到这个抚养费协议不仅仅是签订了一次,而是签订了四次。
这四次都反复提及了这3000万的抚养费,而且又有男方的朋友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签署。要说女方采用胁迫的手段,让他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恐怕是与现实的情况是相矛盾的。
因此,我们觉得从这两方面来看,并没有违背男方的真实意愿,也没有超出男方的支付能力。
第三点,最重要的,这个抚养费,梁伟该不该付呢?
当然该付!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作为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是他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他支付的多,就认为是不合理的,支付的少就是合理的。我认为这样的逻辑是不成立的。
因为支付的多少和每个人的收入状况,愿意给孩子未来成长所提供的条件,都是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一致的。所以,我认为这一千万不应当返还。
方弘:梁伟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比如说林莎莎把这笔钱用来炒股、买车。他觉得没有用在孩子身上,所以,他想要回来。怎么来看他的这种理由呢?
代晨律师:我们要对货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千万是一个数字,这笔钱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之后,我就可以去支配。至于是我买车用这一千万还是我的其他收入,亦或是家里面给我的其他财产,事实上这是没办法进行区分的。这是第一个前提。
第二、事实上,不管是炒股票好还是买车也好,这都是和孩子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炒股本身是一种理财方式,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花费。就车辆的购买而言,她也是为了接送孩子的上学与放学。所以,我们认为这两点说法都不能成立。
更何况这个孩子本身还有很特殊的情况,她患有先天的癫痫。相比其他正常的孩子而言,她需要得到更多的照顾和关心。
方弘: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双方签订的3000万扶养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如果这3000万的抚养协议有效的话,梁伟就应该去履行这个协议,自然他付出去的1000万就不应该要回来。如果这个协议是无效的话,梁伟就有充足的理由要会1000万,这个3000万抚养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怎么看这问题?
代晨律师: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看。
抚养协议是否有效,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他到底是给婚外情人的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呢?还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这种性质界定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本案协议是否有效?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的混乱关系当中,出现了很多大量的青春损失费的协议。我认为青春损失费协议本身是违背了我们《婚姻法》的基本规定,违背了婚姻法当中对于配偶一方的忠实义务的规定。我认为它就是无效的。
本案的抚养费协议,从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给女儿未来生活必须支付去支付的费用。无论它有多少,它的性质是明确的。既然是抚养费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很明显,这样抚养费,我们认为应当是有效的。既然是有效的,这个协议就应当继续履行。
方弘:梁伟认为自己在和前妻婚姻关系还在存续的期间,自己单独处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损害了妻子一方的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代晨律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是相对模糊的。比如说,法律一方面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义务去支付他在婚外所生育的子女抚养费。无论多少,很显然都有可能侵害到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支付一千块钱,这其中也有500元是配偶另外一方的。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也要给予他(她)和婚生子女同样的待遇。
那么,这是不是立法上的一种矛盾?
我们确实在研究和分析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感觉到这是一个很困惑的问题。
反过来说,女方林莎莎现在已经结婚了。结婚以后,这些财产,除了当时的一千万之外,还有他们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积累的部分,形成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判决要返还,那必然返还的这部分财产当中也包括现在林莎莎和她的配偶所形成的财产,这个问题又如何来看待呢?
我认为就会形成一种悖论或者说相互矛盾的境地。
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情,事实上,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考虑要求林莎莎返还1000万,也是一种不恰当的方式。
原配若认为损害到了她的合法权益,应该找梁伟要求返还或者说是重新分割当时未经其处分而分割掉的一半的财产。
方弘:但是作为前妻,并没有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诉讼当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中,涉及的抚养协议,虽约定是以抚养费名义支付,但约定的金额远远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被告林莎莎抗辩其中包含对其的补偿和帮扶,而实际中,支付款项也有部份被被告林莎莎用于购买车辆和炒股;
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抚养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但原告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抚养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一、原告支付被告马涵钰自2 011年7月出生起至年满1 8周岁为止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计算的抚养费,上述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80000 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马越人民币10000000元。
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林莎莎不服,又提起了上诉。那么作为上诉案件的代理律师,你怎么看法院的判决?
代晨律师:首先,我认为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时,并不是在我方的当事人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与此同时支付抚养费本身就是梁伟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损害其配偶利益一说。退一步讲,如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她应该站出来说我的权益受损了,而不是由法院去作出一种推定或者猜测,说可能侵害了某人的利益。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她自己的权益受损,我认为,作为公权力机关也不应当来对于这样的问题做出一个是非的判断。
方弘:就这起案件及判决,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
“抚养费支付金额超出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不能成为否定抚养费支付协议效力的理由。
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尊重父母的协议,法院不干涉。
子女受抚养的程度,也应当维持和父母同等的生活水平。
女方把抚养费部分用于购车辆,炒股票,是合理的财产管理行为。这两种都是为了子女利益。
双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扶养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这个案件所涉的抚养费支付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当主动否定这一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因为上诉人反悔而撤销。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更体现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林莎莎的上诉,并已经开庭审理。
但是,审理期间,梁伟的前妻以梁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了向林莎莎索要这一千万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林莎莎上诉案,昆明中院中止审理。
最终这1000万块钱的抚养费是否能够要的回来?3000万的巨额抚养费协议又是否有效?我们也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