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元秒杀平板电脑商家拒给 法院判给并赔1437元!

小张一直想买一台平板电脑,于是就等待节假日网上促销。终于,在一个节假日,小张惊喜的发现,一家鸿运公司的购物网站上显示鸿运平板电脑在某个时段每台价格为161.99元。

要知道这款平板电脑正常的市场价要1599左右,小张先下手为快,立即购买了这款平板电脑,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

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写道:“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

不久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该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

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

一个操作失误就把消费者当玩偶刷吗?

小张对公司的回复自然不满,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嘉宾:宋健律师

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是否意味着订购合同不成立?

宋健律师:是的。

根据“检查订单”页面的内容,可以认定为消费者下单为要约,商家通知发货才构成承诺,也就是说,通知发货后合同才成立。

至于商家的”检查订单“的提示是否有效,我认为,该提示属于格式条款。但商家以显著的方式告知了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确认并下单。

因此,”检查订单”约定的内容应该有效。而后来商家并未发货,因此合同并未成立。

方弘:订购合同不成立,是否意味着小张就只能接受退款?

宋健律师:这实质上是“在合同尚未成立又导致了合同一方发生损失,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这就需要探究合同是因为哪一方的过错而未成立。

本案中,普通消费者小张不可能知晓商品库存情况,相反,商品库存情况由商家掌握。在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商家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而且还出现商品标价错误。

因此,我认为合同未成立是因为商家的过错导致的,商家应承担赔偿消费者小张损失的责任。

方弘: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宋健律师:因为系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商家应承担赔偿消费者小张损失。

但小张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应由双方举证以及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因商家鸿运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我认为损失的认定有些牵强。

因为,以161.99元的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是鸿运公司提供的,其他商家并未提供如此优惠条件。

小张并未因向鸿运公司购买平板电脑而丧失了在其他地方以161.99元的价购购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除非小张证明在其向鸿运公司购买平板电脑的同时有其他商家在做优惠活动,小张因为向鸿运公司购买平板电脑而错过了其他商家的优惠活动导致的损失应由鸿运公司承担。

当然,若不能证明,法院也可以酌情认定小张的损失。

所以,对于判决结果我的态度是尊重但不赞同。

方弘:销售方通常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另外的城市,起诉维权要到异地吗?会不会很麻烦?

宋健律师: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案情。网购发生的纠纷,可能具有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两个法律性质。例如,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具有侵权纠纷的性质;而同时也违法了《合同法》,具备合同纠纷的性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以在自己填写的收货地法院起诉。

但是,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商家可能在网购的相关电子协议中约定了由商家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此情形下,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有可能由异地起诉,维权成本极高。

但侵权纠纷诉讼就不一样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消费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但在实践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比较复杂。

维权提示:

首先,“天上掉馅饼,不是机关就是陷阱”,过低的价格折扣,往往都有深层次的原因。

最乐观的可能是商家“放血”打广告,也可能是价格欺诈,也可能是抛售即将过期的产品,也可能抛售质量存在瑕疵的产品,也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有可能是诈骗链接……谨慎对待,切勿贪小便宜。

其次,对于过低折扣的产品,如果买来试试看,最佳选择是货到付款模式。

若商家支持货到付款,说明商家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一定的自信。而且,验货发现问题退货可以不付款,避免了可能存在的“退款难”问题。

再次,优先选择信用度较高的购物平台和网店。毕竟,信用度是网店的其他客户积累起来的,而客户体验是检验商家的一个重要标准。

最后,网购时有意识地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相对于得到的赔偿,网购的维权成本可以说是很高,但即使从成本考虑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成本较低的方式对“黑心”商家进行可能的反击,就当是做善事,不求自己得赔偿,但求别人不上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合同未成立。法院认定,“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鸿运公司存在过错。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段。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因鸿运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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