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立遗嘱:“我死后房子全归妻子所有。”法院认定无效!

1996年10月,61岁的何希带着与前妻所生子女何超、何燕与34岁的陆香兰再婚。婚后两年后,何希立下上述遗嘱一份。

“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寿终正寝后,我的泗东新村产权房及动产全归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占。特立此据。”

婚后第八年,何希与陆香兰离婚,但是在离婚后半年又重新登记结婚。

2019年2月,84岁的何希由于肺部感染不幸去世。何希去世后,陆香兰认为应该按照何希生前所立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何超、何燕却不这样认为,经常联系陆香兰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觉得自己生活受到打扰的陆香兰为继承房屋全部份额,遂将何超、何燕兄妹二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陆香兰认为,纵然原告与被继承人有曾离婚又复婚的事实,但遗嘱真实有效,且遗嘱应当按遗嘱订立当时双方的婚姻状况来执行。

庭审中,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共同辩称,老父亲的遗嘱不能作为陆香兰继承房屋的依据,且遗嘱非真实意思,遗嘱是在原告陆香兰长期闹腾,被继承人无奈之下出具的。

而且遗嘱设定了“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的条件,但是事实上,陆香兰与老父亲在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遗嘱便不具备生效的条件。

来源:胡明冬  人民法院报

嘉宾:张京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何超、何燕兄妹二人认为这份遗嘱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是在陆香兰长期闹腾的情况下出具的。这能成为遗嘱无效的理由吗?

张京律师:在很多纠纷中,当事人都自称自己是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试想如果被胁迫,当事人事后应当报警求助。根据公安机关接警记录,被胁迫方可以证明自己当时确实是被迫订立的合同。

本案,除非何超、何燕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有相应证明力的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否则,只是两人的主张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方弘:为了主张遗嘱无效,何超、何燕还提出,遗嘱内容是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老人的财产才归妻子所有。但陆香兰与父亲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所以遗嘱应为无效,这个理由是否可以认定遗嘱无效?

张京律师:这可以作为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一些人认为自己已经把意思表达得很清楚,但从专业角度来看这样的遗嘱是非常模糊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判决遗产归属。原因就在于何希老人的遗嘱本身有瑕疵、不明确。

这份遗嘱中出现了一个附加条件:夫妻和睦、无离异。本案,两位老人于1996年结婚,2004年办理离婚手续,半年之后又重新领取了结婚证,在这个期间出现了身份中断的情况。所以,法院认定为遗嘱无效。

方弘:遗嘱写到,夫妻和睦、无离异,寿终正寝后动产与不动产归妻子所有。他们之间存在结婚、离婚、又复婚的情况,明显不符合遗嘱中所写的条件,并且遗嘱中写“妻子所有”,并没有明确妻子是谁,如果何希离婚后又找了另一位妻子,那么这份遗嘱里面的妻子又该是指哪位妻子呢?

张京律师: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实践和判例中来看,如果何希老人离婚,又和其他女子再婚,那么遗嘱中所提到的“妻子”肯定发生了变化。后面的这个妻子要认定遗嘱对其有效的概率非常低的,败诉可能性非常之大!

从专业角度看,本案遗嘱存在的隐患非常大。遗嘱中提到:“夫妻和睦”。子女只要提供双方有派出所的吵架记录,可能就存在不和睦的情况。到底怎么去量化“不和睦”的情况,一次吵架就认为是不和睦还是十次吵架?这样的约定是十分不明确的。

方弘:当时设立遗嘱的时候,老人可能希望老伴能对自己好,照顾好自己。所以,老人设置了这样的一个条件,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写一个更加完善的遗嘱呢?

张京律师:这个问题非常好。实际上,何希老人不需要立一个附条件生效的遗嘱,而可以在遗嘱中直接载明财产归谁所有,并且在口头上和遗嘱继承人说:“遗嘱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对我不好,我可以重新订立遗嘱。”

方弘:老年人到了晚年很有可能神志不清或者疾病缠身,这个时候已经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所以,建议大家尽可能在立第一份遗嘱时把能考虑进去的情况都写进去,如果没办法做到周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对于卢香兰来说,她应该会认为法院的认定结果很不公平。因为,何希从61岁到84岁的这二十多年,基本上都是她在照顾何希,最后遗嘱却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来判决房子的归属,她会不会很吃亏?

张京律师:不会太吃亏。因为陆香兰已经尽到了夫妻之间照顾、扶持义务。本案中的两个孩子应该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按照法定继承,陆香兰只要能提供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的证据,法院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会多分给她相应的财产。

事实上,法院判决的时候,多判给陆香兰四万,这就是对她的补偿。所以,法律也是有温情的。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陆香兰与被继承人何希于2004年3月已离婚,虽然此后又复婚,但复婚时,除子女抚养外,前段婚姻的财产状态仍旧保持前次离婚后状态,财产并不发生自动恢复。

双方的配偶关系是重新登记开始,而非间断后恢复。本案遗嘱中明确双方是以保持婚姻关系为前提,那么在解除婚姻后,陆香兰便丧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遗嘱应当“对身份”而“不对人”,陆香兰作为“原配偶”便无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便后来又复婚。故原告陆香兰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系争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何希名下,该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考虑到原告陆香兰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其适当多分。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所有,二人支付原告陆香兰房屋折价款57万元。

方弘:妻子陆香兰一直以为该房子是属于自己的,没想到最后遗嘱却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在生活中,很多人希望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留下遗嘱,但事实上遗嘱会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效力的问题、情况的变化,结果会变得差强人意。那么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张京律师:本案订立的遗嘱不规范并且定义不清晰。

“术业有专攻”,当你需要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订立遗嘱。

订立遗嘱之后存在三个变化:财产变化、身份变化、情感变化。例如:本案之前遗嘱是没有子女的份额,但之后子女幡然醒悟并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个时候老人是可以修改遗嘱明确的把财产分配给孩子的。

所以,立遗嘱人需要定期对遗嘱进行更改和梳理。

遗嘱有五种方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目前效力最强的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何希老人是做不了公证遗嘱的,因为他的房子产权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公证处是不做遗嘱公证的:

1、即使购房合同已经签了,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为遗产是不能公证的;

2、小产权房;

3、农村自建房。

我强烈建议大家在立遗嘱的时候应当咨询专业人员,毕竟遗嘱是人生大事,需要谨慎对待。

方弘:一个人一辈子留下的财产,想把它给谁是基于对某人的情感,把遗嘱订立好,也会不让自己留有遗憾。如果最后的结果并非自己所愿,那显然死有所憾。

嘉宾:张京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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