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务口径第十七条
【各地税务口径第十七条】原先是个人直接持股,现在变为个人通过一人有限公司间接持股,这个过程需要按照个人股权转让处理吗?(中国财税浪子于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晚间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务》微信群试讲)
标题:个人持有公司股权转让
内容:个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持有的B公司,转让后个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两个公司最终控制器始终在个人名下,该行为是否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可认定为合理理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10-15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暂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但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请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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