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奖励子公司员工的个税问题
对子公司员工表现优秀的,集团公司以自己的资金进行奖励,是每年都会发生的事情。当然了,拿到奖金的员工肯定很高兴,这也是人之常情。但子公司的员工与集团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员工不是集团公司的员工,而集公司给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子公司员工发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成了一个问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税?还是按偶然所得交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类似这方面的答复。即《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何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全部内容如下:
母公司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年末一次发放,发放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为子公司员工,请问应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母公司发放给部分员工的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也就是说,集团公司直接发放给子公司员工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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