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看行业监管趋势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这部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条例于2006年颁布施行,经过了14年,城镇燃气行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新形势,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燃气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修订发布新版条例十分必要。

新版条例的8大看点

新版条例由原来的七章五十三条修改为七章七十二条,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政府安全监管更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更规范、用户用气责任更明确、设施保护机制更健全、法律责任处罚更细化。

从笔者从业经验来看,该条例有8大看点,体现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未来趋势和政府监管形势。具体如下:

1. 两类燃气必须是特许经营:

①管道天然气经营必须实行特许经营;

②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必须实行特许经营。——强化特许经营权的作用和地位,法律规定燃气行业实行垄断经营。

政策原文摘录:

第十七条 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两个设备不装不能验收:

①新建用气建筑不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不验收;

②新建用气建筑不安装使用智能燃气表不验收。——安全装置大发展,机械表将被淘汰。

政策原文摘录:

第十一条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建筑的,应当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应当方便用户购气、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的智能管理功能,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3. 两类企业的燃气不得购买:

①没有签订供用气合同的企业,燃气用户不得购买其供应的燃气;

②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燃气用户不得购买其供应的燃气。——直供没那么容易,先办证再说。

政策原文摘录: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二)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4. 两种情况燃气企业可停气: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时可停气;

②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时可停气。——更有利于燃气企业入户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率的提升。

政策原文摘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5. 非居民用户“三不供气”:

①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不供气;

②拒绝安检或现场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不供气;

③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不供气。——源头把控安全风险,体现新安全发展理念。

政策原文摘录: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

(二)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 两类气瓶燃气企业不充装:

①非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

②不属于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不得充装。——让液化石油气事故管理从用气端转移至供气端,抓住了“牛鼻子”。

政策原文摘录: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五)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六)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7. 两个办法限制液化石油气:

①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使用场所不符合条件不得使用;

②政府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区域外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终将被安全清洁的天然气替代。

政策原文摘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8. 两类用气责任更加明确:

①燃气企业对供应安全负责,燃气用户对使用安全负责。——因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不能再加重燃气企业“无责赔偿”的义务;

②房东承担用气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了如果因租客使用不当发生燃气事故不能再找房东赔偿。每个使用燃气的人都应该掌握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既享受权利也应履行义务,这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政策原文摘录: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发布后,北京市燃气管理部门后续还将修订居民、非居民燃气供用气合同;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安全巡检的管理办法;推广应用智能化燃气计量表和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支持政策;出台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和配送管理办法;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措施;强化施工作业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等等。

新时期的燃气监管,北京市开了个好头,希望各地充分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地方条例,尽量细化责任,让新条例更具可操作性,确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

本文作者:徐士林,就职于湖北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镇燃气行业市场开发与客户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担任《中国燃气安全》《天然气与法律系列丛书》《燃气行业管理实务系列丛书》编委,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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