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类资产:税额因用途改变可做转回抵扣
实务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是需要做转出的,但哪些转出的进项税额,还可以再转回抵扣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本文对此问题举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我们称为三大类资产。
购买三大类资产时,因为不符合增值税现行抵扣政策的规定,没有进行抵扣,但是当该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再转回抵扣。因此,三大类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根据用途改变而可以转回抵扣的。
注意:值得提醒的是一定要取得专用发票。
案例说明
美耐公司2019年12月份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2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用于生产适用简易计税的产品,在2020年6月开始又同时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的产品。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 购买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贷:银行存款 226
借:固定资产 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
购买时,在发票勾选平台上要正常进行勾选认证,然后再进行转出的处理。
2. 设备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时(设忽略净残值)
每月折旧=226÷10年÷12个月=1.88(万元)
1~6月折旧=1.88×6=11.28(万元)
借:制造费用 1.88
贷:累计折旧 1.88
3. 设备用途发生改变计算可抵扣税额
(226-11.28)÷(1+13%)×13%=24.7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70
贷:固定资产 24.70
进项税额抵扣是通过增值税申报表来完成的,我们来看一下申报表如何填写?
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表的时候,应将24.7万元的进项税额填在8b其他的栏次。
注意: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这三大类资产,无论购买时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将来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却因没有取得可以抵扣税额的凭证而无法抵扣,同时其进项税额不能再做转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