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改了孩子的姓,男子怒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在盐城东台,一对夫妻离婚后,妻子将女儿的姓改成了自己的,这一行为惹怒了丈夫,将她告上了法庭。近日,记者从盐城东台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有了判决结果。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张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经人介绍成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已6岁。婚后男方小王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对女儿不管不问,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后小张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遂调解夫妻双方离婚,并将女儿交由小张抚养,小王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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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小张在未告知前夫小王的情况下,独自将女儿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小王知情后,数次与小张协商未果。小王遂以小张单方变更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为由,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尽快恢复孩子姓氏。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属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变更姓氏需得到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因此,父母一方不能单独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另外,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即是限制父母一方擅自改姓,以免引发纠纷而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父或母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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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一旦更改姓氏需要征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民的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依照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孩子一般随父姓,符合中国伦理道德观念,也能被社会上的多数公民所接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未成年子女原本随父姓,离婚后,女方无特殊理由,在未与男方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姓氏变更至自己名下,违背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有违传统风俗习惯,也侵害了男方的监护权。
当小王提出异议时,小张应当尽快恢复女儿初始姓氏。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除了父母监护人同意外,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张不能单独变更女儿的姓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 刘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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