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非法支出可否税前抵扣?
这两天我在讲企业所得税汇算的课程,其中一个讲授内容是税前扣除的原则,备课时我收集了一下资料,汇总了七个扣除原则,分别是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确定性、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权责发生制。
这些原则都是国税发[2000]84号中提到的,虽然这个文件于2010年12月已经被废止了,但文件随逝,精神永存。我以为原则性的规定总归不应该有大的变动吧?
当然这些原则我原本是非常认可的,但讲的过程中,我突然对“合法性”这个原则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先说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非法收入是否征税?应该说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时不时在网上会看到。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说,按照税法原理“法律应然与经济实然相分离“,应该对经济实然征税,不论这项经济能力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要经济能力提高了,就应该征税。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专家的观点,不再赘述。总体来说,多数专家是认可,非法收入也应纳税,当然纳税并不代表该项收入合法。
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果非法收入需要纳税,那么非法支出可否税前抵扣?
国税发[2000]84号中曾经明确说: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但现在它作废了。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扣除的原则性规定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这句话中提炼出来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实就只有三个:真实、相关、合理。
没有其他的原则,没有关于合法性的要求。
这么说来,如果企业发生商业贿赂是不是可以明明白白写在申报表中进行税前扣除呢?应该没人会这么写,即使税法保持默不作声,还有刑法管着呢。
突然想起了一个段子,父亲问儿子,你为什么读书啊?儿子说,为了金钱和美女。父亲勃然大怒,打了孩子一顿。父亲第二次儿子问,你为什么读书啊?儿子说,为了事业和爱情。于是受到了赞许。
突然想起了一个文件,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笔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礼品赠送,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是按照业务宣传费列支呢。
关于非法收入与非法支出的问题,国内其实一直都是讨论而没有明确规定,在这方面,美国就耿直得多。
IRS(美国国内税务局)税收说明明确说了非法收入需要在填税表时进行申报,并且举了贩卖毒品所得的例子:
它的填报说明中有这样的话:“违法行为:来自违法行为的收入,比如毒品交易,必须计入你在 1040 表格 21 行收入当中,或者如果你是自雇行为的话,计入 Shedule C 或者 C-EZ”
同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也允许税前扣除,美国曾因此发生过一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允许抵扣。当时判决书的原文是:purpose of the tax code wasto tax net income, not punishunlawfulbehavior” 翻译过来的大概意思是:税法是为了对人们的净收入进行收税,而不是为了惩罚他们的非法行为。
我想,这应该是对税法的一个非常到位的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