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转载2】晚清“淫伶”案中的华洋交涉与集团竞争


会审公廨场景

    三、中外会审:为“淫伶”辩护与撤换谳员风波
    1908年5月21日,时隔第一次提堂七个月余,李春来案再次开审,美国副领事白保罗(Dr. S. P. Barchet)作为陪审官参与会讯。首次会审“观者数千人,公堂内外几无容足之地”。虽然李春来被指控犯有“容留过犯”与“奸骗官妻”两项罪名,但出场的原告只有广肇公所总董关湘泉,祝承桂并未现身公堂。英籍律师担文(William Venn Drummond)的帮办费烈(Morgan Phillips)担任广肇公所代理律师,为李春来辩护的是美籍律师佑尼干(Thomas Roberts Jernigan)及其帮办弗心登(Stirling Fessenden)。
    针对非法容留灵芝草案,被告律师援引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1907年通过的《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沈家本主持下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相关条例,指出会审公廨对李春来将近八个月的超期羁押属于违法,即使因容留过犯将面临被判处两个月的监禁,刑罚也已经消抵,是故应将被告及时释放,再就其与朱氏一案重新履行拘捕程序。双方在是否要将李春来释放的问题上再次发生争辩,佑尼干一再坚持原告方应该有黄开甲的亲属在场,谳员与陪审员商议后决定订期再审。
    由于庭审过程中,宝颐多次嘲笑佑尼干自降身价,亲自到堂为“低贱”且声名狼藉的“淫伶”
辩护,在旁听席响起起哄的掌声时,不但未喝止,还称“说得有理,自然傍(旁)观欢迎”,佑尼干觉得受到了羞辱和冒犯。此外,宝颐在公堂上还多次声称自己“奉督宪电谕,道宪札文”,“李伶淫骗一节,驻沪领袖领事及捕房,并商界、学界,无不痛恨,虽三尺童子,亦深悉”,这让佑尼干认为宝颐未经审理便主观认定李春来有罪,因此当堂表示反对宝颐继续审理此案。
    一审结束后,美国驻沪总领事田夏礼(Charles Denby)果致函沪道,称谳员“出言不逊,频有激烈等语”,“李伶之案还无凭据”,而其“先已知晓李伶有罪,竟以言语讥刺敝国律师”,故要求道台“另派委员会讯”。宝颐否认自己讥笑律师,其回复道台的“恫吓有所不惧,荣辱有所不计,甘受外人之排挤,决不受华人之唾骂”赢得了华人的舆论支持。沪上江浙籍绅商代表,虞洽卿、朱葆三、苏德镳、邵廷松等十人联名致函道台,称易员审讯乃“国体所关”,且“影响商界极大”,望道台“力持坚拒”领事的要求。
    案件至此又陷僵局,会审日期一再更改,原定于“本礼拜二开审,继改于礼拜四即昨日开审,嗣又须再行订期会讯”,由于未事先通知,本埠商民仍相率往观,“计共不下二三千人”,旋闻“因
中西官各怀意见,并不解讯,始渐散去”。对此,各报议论纷纷,有称该案已报往北京,将“移归北京办理”,有称陪审官已“电禀驻京美使”,总之,“两大势力相持不下”,甚是棘手,“恐难免由北京官吏提讯”。由于开审无期,渐有传言宝颐辞职,但很快又有新闻称,道台以“此事关系主权甚大”,已严词驳拒美国总领事,佑尼干和田夏礼也因此直赴南京与总督“妥商办法”,领事公会“备文照会华官”,“共同与沪道交涉”,该案由“美领一人与华官之交涉”,变为“领事公会全体之交涉”。
    依照中国律法,李春来“身居倡优隶卒之属、最卑贱之人,其所犯罪名比居民亦应加重”。但佑尼干却指出,朱氏系寡妇身份,本案并无个人原告,按照西律应当撤销。且《大清刑律草案》也规定,奸案须由本夫、受害人或同族近亲起诉方能论定其罪。
    继与总督交涉后,又传出美国总领事通过驻京大使转向外务部交涉,蔡乃煌亦令谳员将卷宗通过端方转送至外务部的消息。但此案终未由北京方面审理,个中情由不得而知。在停审二十多天后,蔡乃煌、宝颐与田夏礼、佑尼干及美国总领事馆若干人等在洋务局进行了会谈,华报形容此次会面“中西各官畅谈良久,尽欢而散”,《字林西报》亦称“会面愉快友好,周二早堂,会审公廨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但第二次会审同样未能如期结案,双方在被告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原告律师认为,依照中国律法,李春来“身居倡优隶卒之属、最卑贱之人,其所犯罪名比居民亦应加重”。但佑尼干却指出,朱氏系寡妇身份,本案并无个人原告,按照西律应当撤销。且《大清刑律草案》也规定,奸案须由本夫、受害人或同族近亲起诉方能论定其罪,黄开甲非广肇两府人士,广肇公所并不具备此案的原告资格。尽管原告律师驳以《草案》尚未通行,不能据以为凭,并提供了相关人证,佑尼干还是坚持传唤当事人黄朱氏到堂对质,案件不得不推迟两日再审。
    因黄朱氏的缺席以及“被告见证未齐”,第三次会审并未开讯。对于此次临讯改期,佑尼干并未事先知会谳员,而是直接“禀请总领事”,再由帮办弗心登到堂转告协商结果。“绅、商、学界中人未悉改期情形”,到廨观审者仍有“数千人”之多。黄开甲的胞妹黄素贞出席了最后一次会审。意外的是,她的态度与广肇公所截然相反,坚决否认李春来与其嫂有染。黄素贞声称自胞兄故后,她便住进黄公馆,她和嫂子曾经在戏园中观看过李春来的戏,但从未在家遇见过李春来。其嫂也从不只身赴戏园观剧,每次必携其幼子幼女。黄素贞还讲述了自己在报上看到广肇公所请愿信及相关报道后前去拜见董事唐元湛的经历,对方告知“或言朱氏性险躁,颇恶之”,“李春来亦为人所恶”,“然事已至此,骑虎难下”,建议黄素贞“速促令嫂离沪”。在黄素贞看来,这起“淫伶”案可能是有人要损害黄家名誉,同时借此惩罚李春来而炮制出来的,该案可能还牵涉黄家的遗产问题。
    除了黄素贞,被告律师还找来相关证人,反驳原告证人关于李春来与朱氏曾在杭州客栈同住,深夜出入黄公馆等私相往来的证词。综合原被告双方证人的身份以及证词来看,李春来“奸骗京堂命妇”实难成立。然而在与陪审官商议之后,李春来还是以此为由,被谳员“判押西牢三年,期满递解回籍”。
    四、“谋划”的“淫伶”案
    黄素贞的言论提示了本案的另一种可能。且不论证人证言,就案件的发生而言,本身就疑点重重。首先是李春来的被捕。关于被捕原因,华报的前后报道相互矛盾,先是说因奸被道台饬札提拿,继又变成被祝承桂指控非法容留灵芝草。灵芝草被遣送回籍发生在1904年,“潜回”租界已是三年以后。为遮人耳目,他还改名为“盖三省”。此事吊诡的是,祝承桂已在1905年间物故,根本不可能在1907年遣家丁投辕上控,难怪佑尼干在首次会审中质问祝承桂为何不上堂时,谳员回答:
“他已赴日本,无法出席”。显然,指控李春来容留灵芝草是另有人做的文章。
    前文已言及,租界内廨差提人,须由华官发出拘票,经领袖领事签字后,知照捕房派捕协提,否则即便奉了总督之命,亦难以在租界拘提人犯。就何种行为构成犯奸,奸案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等问题,中西律法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同治年间被上海县定性为“拐盗”的杨月楼良贱互婚案便曾引来西人对中国传统律法“残忍且野蛮”的批评。灵芝草违反禁例,偷偷在春桂唱戏,这无疑成了提拿李春来最好的理由,领事与巡捕房想必不会阻挠。就在李春来被捕后的一次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关于华人演员李春来的问题”,董事伯基尔(Albert William Burkill)在发言中也提到
“中国当局已利用了工部局捕房抓到了此人”。无论有意无意,只要容留过犯,作为戏园老板的他都要担责。
    按照广肇公所的说法,公禀李春来最初是因为周树奎的告发信。而周树奎攻讦李春来与朱氏二人有奸的证据,主要是一篇名为《荆天棘地》的小说。这篇小说于案发前连载于《繁华报》,讲述了沪上陆公馆太太朱小春孀居期间与伶人一声雷公开姘居,且挥霍家资为其修建戏园,亲戚某得知此事后,上禀道台请求严惩淫伶的故事。周树奎指出,这篇小说并非虚构,“所谓陆公馆者,黄公馆也,太太即朱素珍也,一声雷者即李春来也,要之,皆已故黄子元星使开甲之故实耳”。巧合的是,周树奎写信给唐元湛等人,也是请求致函沪道将李春来重办。
    更为巧合的是,小说见刊后不久,周树奎便发表了《某京卿》一文,揭露某京卿殁后,孀妻与某伶有染,且出资与谋“自营戏园”,文章与小说有多处情节相似,如某京卿与朱小春的亡夫陆某都有出洋的经历,最后病殁于日本,而京卿的妻子某氏与朱小春原来的身份都是“勾栏中人”。周树奎与李伯元、吴趼人,及继任《繁华报》主编的任堇关系颇好,除发表翻译小说外,周树奎自己也创作小说,不排除这篇没有署名的《荆天棘地》可能就是他本人的创作。
    周树奎自称与黄开甲有共事之谊,他不忍看到故人受辱,且不忍黄家家业“败坏于小人之手”,故有写信之举。回沪充任买办之前,周树奎曾在天津电报学堂学习,并在天津电报局充任领班,的确可能与黄开甲相识,但想为其雪耻却不一定真。反观《某京卿》,字里行间都是对黄的嘲讽?“经
手中饱”导致清廷为美国博览会上宫室的营造“糜帑至四十五万金”;对于李春来造园之费乃黄开甲“偷工减料之资”,不但没有反驳,反而感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此种岂亦有乘除之数存耶”。这不禁让人揣测,周树奎是否就是唐元湛所说的主动将信件在报上公开的“黄开甲生前怨家”。
   值得一提的还有广肇公所。同治年间的杨月楼案,该组织亦曾出面公诉于官,但彼时乃是受了当事人韦女叔父的委托,且韦氏一族隶香山籍,与以广肇两府人士为主体的广肇公所有直接的地缘关系。此次则不然,黄家人非但不主动露面,甚至还公开站在相反的立场,出面公诉李春来的动力则主要来自周树奎和无名氏信函中所说的顾全“游学同人”与“同乡”的情面、“端风化”的社会责任。诚然,在本案中表现活跃的广肇公所董事唐元湛、钟文耀、蔡廷干、陶廷庚等人都是曾经的留美学童,但更确切地说,周树奎的信一开始并不是专门写给他们的。
    除了唐元湛和钟文耀,周树奎的信件抬头中还提到了翼云观察(周万鹏)、少川中丞(唐绍仪)、子文侍郎(朱宝奎)、述堂观察(蔡绍基)、静生太守(袁长坤)、显臣太守(陆锡贵)、文卿太守(牛尚周)、赞廷二尹(黄仲良)等,他们和黄开甲不同批次出洋,但却并不都是粤人,不太可能都加入了广肇公所。或因为此,才又有强调“同乡”角度的无名氏信函出现。然而,属于客家人群体的黄开甲从地域上来说,和广肇公所的联系并没有十分紧密。
    这些冠冕堂皇的说辞,更像是为在为广肇公所插手黄家事务提供合理性,同时掩盖控告李春来的真实目的——黄素贞曾提及,朱氏亦育有子女,黄开甲遗产“先由长子黄文龙经营,文龙出洋后其产交广帮执管”,广肇公所诸董“视朱氏如大敌”。周树奎也曾在信中提到遗产处理问题,建议将朱氏送入清节堂中,将黄氏遗产“交妥人或律师代为经理”。可见,李朱二人有否私情不是本案的重点,黄家内部可能存在的遗产纠纷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年后在对另一起案件的堂审中,曾充春桂“茶房头目”的马阿毛无意中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信息,他听说“李春来亏欠黄公馆洋二万元,立有笔据,以致纠葛被控”,而“春桂伶人灵芝草不知因何亦被黄公馆少爷禀控公堂”。既“立有笔据”,便是一种借贷关系,不能称之为“骗”。在晚清,经营戏园在十里洋场乃容易生财之行业,也因为有利可图,沪上各色人等争先投资,包括女性。李春来便曾与烟店老板赵明山之妻合股接开丹桂,名伶黄月山之妻,北里名妓李巧玲也曾自谋经营戏园。
    作为寡妇,朱氏没有黄家的财产继承权,但作为继母,在孩子未成年之时,她却可以享有财产的监护权。这两万元有可能是继母朱氏出于投资目的借给李春来的,而二人的暧昧情事更可能是为协助黄文龙保全遗产免受他人染指制造的噱头——控告李春来“奸骗官妻”,不但可以最快的方式追回这笔巨款,同时还可以使其受到惩罚。只是,李春来为何会“为人所恶”?作为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华文报刊,为何不待案情查明,便迫不及待地“配合”原告给李春来扣上“淫伶”的帽子?此案最后为何能够被以虚做实?
    五、从竞争到污名
    其实,早在案发的前几年,李春来已便上了“淫伶”榜。1904年春,曾有四十八位旅沪商人联名要求会审公廨,将“专事引诱良家妾媵,坏人名节,罔知天理王章”的“著名淫伶李春来、赵小廉、夏月润、吕月樵、赵如泉、小莲生、郭蝶仙等七人”提案究惩。这七人都是当时沪上的知名演员,上书的商人中,有“淫伶”高彩云案的原告金清镳,李春来送县受阻时,他曾刊登告白,称李春来乃“奸人之妻、诱人之财”的“淫棍”,主张“重法严刑,惩一儆百”。
    这四十八位商人上书的契机是当年发生的灵芝草“诱拐”祝承桂妾案。祝妾为妓时,曾与丁剑秋“狎游”,失踪后,丁便成了头号嫌疑人。此前的万盏灯案、高彩云案起因同样也是女当事人曾为娼妓,并与伶人交好。和本文讨论的李春来案一样,这几起“淫伶”案的指控亦缺少确凿的证据,发生于1907年的郭赵拐逃冯妾案,事后便发现错判,诱拐者另有其人。涉事双方有所接触和交往可能是真,有奸甚至是诱拐则未必尽然,如《游戏报》主人李伯元“告诫”伶人的那样,平时
“安分守己”,“亦谁能捕风捉影,赖到你们身上呢”。
    此次借灵芝草案联名呈控多位“淫伶”,也意在提示谳员,“淫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需要正视和处理的社会问题,正如谳员在批牍中道出的那样,“马夫优人,勾引妇女,无恶不作”,久为风俗人心之害,实令人痛恨。然而,该项指控缺少具体的受害人,且谳员查到与这些名单中的
“淫伶”有染者多系娼妓,并不在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内,考虑到“未据指控,若凭空提案,若辈恃无质证,必多狡赖”,只能先行驳回,待“饬查明确,再行核办”。由此看来,郭蝶仙、赵小廉、李春来在这之后被陆续发难,很可能都是在预先设计之中。
    从身份上来说,这四十八位旅沪商人和广肇公所董事及其他“淫伶”案的原告乃至周树奎都较为接近。比如,联名信中的宋维翰、祝大椿、荣瑞馨、张麟魁、沈元恺、冯增元等,与金清镳、周树奎都有担任洋行买办的经历;祝大椿捐有“蓝翎同知衔”,金清镳捐有“州同知衔”,祝承桂捐有“户部郎中衔”,冯翰捐有候补道,广肇公所董事钟文耀捐有监生、州同、分省补用道等资格和官衔,罗崇龄捐有四川候补道,唐元湛亦赏有候选同知、候选知府衔。又周树奎与唐元湛、陶廷赓都曾在电报局效力,周树奎虽未出洋,但曾在上海广方言馆、中法学堂学习,也算接受过新式教育。从广义上说,他们都是所谓的“绅商”。此外,这种联名具控的方式和广肇公所公诉李春来也颇为相似,都是以群体的名义进行的,这似可说明,严惩“淫伶”要针对的并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伶人这个职业群体,李春来等人不过是这个群体中的佼佼者罢了。问题在于,伶人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矛盾?
    从“淫伶”案女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谳员的批牍中可以看出,对伶人的不快主要来自伶人与其他女性的交往,尤其是妓女。虽然一直以来娼优并提,但优的地位却是在妓之下,“因为优人无论受贵客怎样的恩待,不过和仆隶同类”,而妓女却可以通过嫁人以及生子改变身份,“所以稍有思想的妓女,万不肯与戏子认识”。这种情况在晚清的上海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女性可以自由出入戏园,妓女的职业化,伶人作为都市明星所具有的名气等因素,使得妓女选择“恩客”的范围不再只局限于“商贾士宦”。她们不但乐与伶人交往,甚至愿意为了维持这段关系而在对方身上花钱。可以想见,晚清妓女的“生意人化”原本已经挑战了她们和客人之间的关系,伶人等其他群体的加入,更是俗化了从属于上流社会的青楼消费文化。原来部分人享有的包养妓女的特权,逐渐变成了面向大众的市场,作为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这些“大众”对原来的消费阶层无疑构成了竞争,更何况长久以来,在“狎优”风气笼罩下,“戏子”和妓女在“性”的领域都是作为被消费的对象。
    这一时期,“商贾士宦”娶妓女为妻妾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时人有云,“洋场十家九妾,本来面目大率妓家”,报上亦有妓女不安于室,劝诫勿娶妓女之类的文章,由此便不难理解这些旅沪绅商为何会对伶人与妓女的公开“姘识”如此之不满。同样心怀不满的还有曾经自诩为名妓“护花人”的洋场才子。对于那些喜与伶人“结不解缘”的妓女,报馆主人常会不客气地称其为“花间败类”“淫妓”,并将其形容为“自甘轻贱”的一种表现,而在小说中有关二者交往片段的描写时,一定也会极尽嘲讽之能事。但是,妓女的相好并不只有伶人,还有马夫车夫一类的人群,为何却没有针对他们的呈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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