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楼道深夜自燃 老人从安全出口逃生受伤去世 亳州中院终审判决物业与10名车主共同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平 蒋加磊 汪亮超

停放在楼道里的电动车深夜自燃,居住在一楼的一位老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不幸去世。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发生自燃的电动车车主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9名车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另外4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亳州市振谯路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居住在一楼的71岁老人谢某在逃生过程中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连夜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多日后不幸去世。

该起火灾烧损烧毁12辆电动自行车、2辆自行车、1辆电动三轮车、1辆摩托车,一楼通道墙体、大门、玻璃门等也在火灾中受损。火灾发生后,辖区消防大队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大门西侧,起火原因为蔡某存放在该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事发后,谢某的儿子将包括蔡某在内的10名车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

谢某的儿子诉称,火灾发生在凌晨1时许,人正处于深度睡眠中,着火点在公共楼道内,该楼道既是唯一的逃生通道,也是消防通道。受害人已年满71周岁,体力、灵活度远不如年轻力壮之人。楼道环境极度高温、充满浓烟,受害人基于求生的本能只能艰难地匍匐着从唯一的逃生通道向外逃离,其受伤自身并无过错。10位车主乱停车,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均有过错。

蔡某辩称,她的电动自行车购买不到一年就起火,应该追加电动车厂家和销售者为被告。其他车主提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没有划定电动车的停车位,小区也没有车棚,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楼道处贴有警示或温馨提示的标语,严禁业主私拉线路,占用公共楼道,对小区严格管理,已尽到义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蔡某和物业公司提起上诉。

亳州中院二审认为,蔡某等10名车主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属于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案涉火灾因蔡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因此,蔡某存在过错。而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其中9位车主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选择从唯一出口逃生在当时的情势下并无不当,其对自身损害并无明显过错。这起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亳州中院依法判决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其余9名车主,因其中2人分别停放2辆车辆,法院酌定该2人各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2万余元,另外7名车主各承担1%的责任,赔偿6000余元;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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