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这七类宅基地暂不予确权,有的可能被收回,看看你家有吗?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这七类宅基地不予确权,有的还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第一、1999年以后建造的“一户多宅”房子;第二、1999年以后超标的宅基地房子;第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实施以后无证建造的房子;第四、城里人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和房子;第五、有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子;第六、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第七、房子坍塌不能住人,超过两年无人管理和重建房子的可能会被收回。下面从这七个方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交流。
一、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造的“一户多宅”房子暂时不予确权
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内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你家的房子是1999年1月1日后建造的,而且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属于一户多宅,这座房子暂时不能确权登记。这类房子待以后申请到宅基地后再确权。
二、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造的面积超标的房子,超标部分不予确权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都根据自己实际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如果你家建造的房子尽管符合一户多宅,但面积超标,只确权规定标准内的面积,超标部分面积暂时不予确权,在确权证上明确标示,待以后处理好了,再行确权。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建造的房子暂不予确权
在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建房时间是能不能确权的一个重要因素。1982年以前,对于农村农民建设用地,基本上没有一部法律政策,1982年,出台了第一部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律政策《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所以,只要是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子,无论几处,无论面积是否超标,都可以按实际房子面积确权。1987年出台第二个土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当时没有现在的第62条“一户一宅”内容,所以,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的房子,如果违反《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按此条例处理好后,可以确权。处理不好,暂不予确权,待处理好后再确权。
四、城里人在农村购买的房子不予确权,即便确权,也只能确权到原村民名下
有一部分城里人想到农村居住生活,特别是一些已经退休的城里人,过腻了城市噪杂的日子,退休后想到农村度过晚年生活,于是就花钱到附近农村购买农民闲置的宅院。然而,这种行为会吃大亏的。
因为,农村的房子和城市的商品房不一样,城里商品房房地一体,买了房子同时也购买了建房子的土地,所以,房子和地的所有权都归购买者所有,但农村房子房地的所有权是分离的,房子所有权是个人的,可以买卖,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可以买卖,如果你把使用权也卖给城里人,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且,如果购买的房子一旦遇到拆迁,购买者只能得到房子的赔偿费,而宅基地补偿费和失地安置费还是原来的房主的。所以,城里人最好不要到乡下购买房子,但可以租用,长期租用,费用要少,不会吃大亏。这类房子待买家和卖家协商好后再确权。
五、有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子
农村有一些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子的产权存在争议。比如,划分的宅基地和村集体有争议,村委会同意了而且划定了,也建造了,但居民组和村委会之间在土地上存在争议,所以不同意。还有的是父母和孩子之间在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子产权上有争议,还有的是宅基地四至和邻居之间存在争议,没有解决。这类有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子暂时不予确权,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六、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被收回
农村还有一部分宅基地,申请批准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房子,有的慌着,有的被户主种菜种粮。这类宅基地如果审批后超过两年没有修建房子,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以后需要,再申请批准。
七、已经倒塌不能住人且超过两年不予重建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农村还有一种宅基地和房子,由于家人都进城居住生活,老房子年久失修,已经坍塌不能住人,而且超过两年无人拆除和重建,这种宅基地和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一样会被收回。
总之,在这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以上六类情况的宅基地暂时不予确权,待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后再确权,如果属于超过了两年以上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各位农民朋友,看看你们家有没有以上六类宅基地和房子,如果有,要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