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怎么办?
庭后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这个事会造成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个别的不满意,它会通过扩散和累积形成一种口碑,那就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具结书是不靠谱的,签了也没有用。这将极大的破坏认罪认罚制度和检察机关长期的公信力。
前一段讨论了审判阶段量刑建议调整的问题,但是当时重点是庭前和庭上的调整。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完庭之后,法官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这个时候不太可能再开一次庭了,因为不涉及证据事实的问题。
但是已经确认过的具结书,检察官自己提的,自然也没有意见,被告人也没有反悔,辩护人也认可。大家都以为开完庭就等下判了。
这个时候法官突然有意见,而这个意见当初又没有在法庭上说,没有让控辩双方同时知悉。
而这个时候让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当然一般来说肯定是想往上调整,所以才想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想让检察官再做工作。
这个时候如果不声不响就往上调整了,虽然量刑建议是被采纳了,但是被告人肯定不干,肯定要上诉。最后了解是检察官调整的量刑建议,法官是依据这个建议判的,这个时候被告人对检察官和检察机关是什么想法?
也太出尔反尔了,太不讲诚信了。
而这个时候法官未必会将事情整个的原委向被告人完全解释清楚,不太可能告诉被告人,要怪就怪我,是我觉得你原来的量刑建议判的轻,我让检察官调整的,不要埋怨检察官,有意见冲我来。法官好像也不太可能说这么细。
法官可以一句话都不说,只是在判决中描述,检察机关原来的量刑建议,后来又调整的量刑建议,就可以了。
这个事不仅仅是这个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个别的不满意,它会通过扩散和累积形成一种口碑,那就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具结书是不靠谱的,签了也没有用,回头他还可以改。
这将极大的破坏认罪认罚制度和检察机关长期的公信力。
所以对于这个事不能黑不提白不提,稀里糊涂过去,随便讲量刑建议一改了之。虽然这样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实现了“打哪指哪”的效果,但是长远来说可能是有害的。
这个事情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
01
要求法官释明理由,以及希望调整的方向和幅度。也就是要问清楚,到底想怎么调,理由具体是什么。尤其是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由,因为一般不当的话就没有必要轻易调整了。
就像判决有一个既判力的问题,具结书也有一个稳定性的问题,既然不是明显不当就没必要轻易调整。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明显不当才能不采纳。既然是想让检察机关调,就意味着原量刑建议由于明显不大将要不被采纳。那么这个明显不当是这么个明显就一定要说清楚。
必要时,应当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调整建议书,作为我们启动调整的依据。而且既然我们调整量刑建议使用书面文书,那么法院建议我们调整也应该是以书面方式告知,这是对等尊重的原则。
对于法院的书面建议书,检察机关也可以向被告人出示,让对方清楚量刑建议动议调整的原因和理由。
因为既然双方之前都协商好的量刑建议,就有一个基本的诚信义务,没有特别理由是不能轻易修改的。既然被告人没有反悔,坚守了诚信,那检察机关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轻易修改。
尤其是在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已经确定的量刑建议,会给人留下不严肃、不慎重、不可靠的印象。
02
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动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都要当面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即使我们并不打算调整。
对于我们打算调整的,我们当然应该跟被告人说一声,征求一下意见,也体现了相互之间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调整量刑建议的慎重态度,要全面了解情况,尤其是对于量刑建议调整的利益相关方,应该征求一下意见。
被告人如果认可的,也可以重新签订具结书。因为一般不会再开庭了,有一个书面材料比较方面法院审查。
但是即使被告人不认可拟上调的量刑建议,仍然坚持具结书中注明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也应该予以确认,不能轻易否认。
因为被告人已经认过罚了,那就是原来的量刑建议。这个认罚应该是具体的,不应该是不确定的,可以任意调整的。所以原来的认罚态度,并不应该因为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调整而不作数。
同样,也不应该因为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加重判处刑罚,被告人上诉了,就说被告人不认罪认罚,这也是一样的道理。
打算调整量刑建议的,当面沟通一下这个比较好理解,这个诉讼成本也是值得的。
但是,对于那些我们根本就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在检察官还非常忙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跟被告人当面谈一次,这有什么必要?
其实也是有必要的,只是程度上要稍微差一点。这是为了避免法院单方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
因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是否调整,判决书是否叙明这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十分清晰的,如果他听信一些其他人的说法,误以为是检察机关口头或者以其他方式调整了量刑建议,然后法院才下判加重量刑,那就不好了。
肯定上诉就不用说,而且在以后的服刑和复归社会的过程中,也会带着这个误解,传播检察机关的负面印象,检察机关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因此,即使我们不想调整量刑建议,也应该告知被告人这个动议的过程,以及我们不调整的考虑,从而让被告人进一步确信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诚信态度。
如果法院加重刑罚确实没有道理的,我们也可以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抗诉。而由于我们之前知会过被告人我们的立场,那就可以在上抗诉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控辩合力,也有利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从而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
可以说,与被告人简单沟通工作是后续工作的基础。
虽然只是这么一点的沟通工作,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长久公信力,乃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03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法院建议检察机关下调量刑建议的,虽然这种情况往往比较少。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自然应该是没什么意见了,但是考虑到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其实也不一定,因此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征求被告人意见。
但是如果实质上减少刑罚的,尤其是减少的幅度还比较大的情况下,我们还要考虑一下被害人的感受。
尤其是被害人态度非常坚决,而且检察机关在之前还征求过被害人意见的,那最好是在同意下调量刑建议之前,也征求一下被害人的意见。
也同样向被害人讲清楚拟调整量刑建议动议的过程,以及具体的理由。检察机关应该根据被害人的意见以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最后再确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既然是征求意见,那主要还是一个参考作用,检察机关可以独立做出判断,没必要被特定一方面的利益或情绪绑架。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你不同意别人的意见并没问题,但是如果你完全不听取对方的意见,那就有可能有大问题了,虽然很多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来你征求他一下,他可能就没意见的,就是因为你没征求他的意见,他可能就会不依不饶。
这就是人的基本心理需求,那就是被尊重。只有把人当作人来尊重,才能得到对方的尊重和理解,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