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月夜聊194期:无罪的两种情形
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宣判,认定陈满杀死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律师和媒体称,这是迄今为止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陈满已失去自由23年。
有鉴于陈满案的知名度、敏感性,我认真阅读了媒体的报道和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回答记者提问的内容,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尝试着对这件案件做个解读,帮助朋友们正确地理解。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下《刑事诉讼法》对宣告无罪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法院审理之后,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陈满案宣判前的美兰监狱门口
从上述法律可以知道,法院审理案件之后,有三个选项,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处刑罚;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里的关键是,为什么法律要对无罪判决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无罪判决有哪几种情形?
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无罪判决事实上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比如10年前宣告无罪的湖北佘祥林案。另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陈满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这种无罪判决属于“疑罪从无”的性质
从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回答记者提问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判据以定罪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合议庭查明,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几个问题: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供述不仅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不符,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问题: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陈满作案,物证无法对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作案凶器难以确认,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焚尸的行为。因此,合议庭认为,陈满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陈满(右二)和家人、律师在监狱外合影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浙江省高级法院对陈满案作出的是“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实际运用,彰显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能够有力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专门对两种不同的无罪判决分别作出规定,意味着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虽然一样,但是两种无罪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从陈满案中学点法律很有必要。无罪判决的两种情形存在着虽然细微但却十分重要的差别。了解这种差别及其法律意义,对于我们客观、准确地判断和分析案件非常重要。这会让我们避免片面,保持公正。
题图为陈满接受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