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月夜聊235期:再说公判大会
昨晚在这里就四川省阆中市法院的公判大会发了一通议论后,收到了不少网友的评论,于是,今晚继续说。
有网友说,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在广场开庭宣判。是的,昨晚写文章之前我查过资料,没有发现禁止在广场上公开宣判的法律或者文件规定。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是否对此有过规定。如果有,欢迎知情者提供。但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宣告判决是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理应在法庭内依照开庭的程序进行,而不是召开什么“公判大会”。我在文中罗列的1988年和199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早就明文禁止以公捕、公判大会形式对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的做法。时至今日,依然有此广场公判大会,不得不说太过奇葩。
有网友说,法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就是公开宣判,有何不可?让我来详细解释公开宣告判决和“公判大会”的区别。如前所述,宣告判决属于审判活动一部分,应在法庭内进行。即便因特殊需要在法庭外进行,也应按照开庭要求和程序进行,其中被告人应站在被告席面对法官,而不是面对观众“示众”。宣判程序也有明确规定,与会议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每一位法官对此都很清楚。阆中市公判大会的图片上清晰显示,头顶上是“公判大会”的横幅,台上也并未按法庭设置,只有一溜的法警押着被告人,立即使人联想到“文革”中的批斗会。这如果不是变相的示众那还有什么是?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任何人,即便被判了刑的罪犯,都有他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说明“公开宣告”(公布)和“示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罪大恶极的死刑罪犯尚且如此,何况只判了几个月徒刑的轻刑犯?从报道中知道,站在台上的8名被告人最高刑期只有8个月,其中还有两人被判缓刑,居然都被拉上台示众!这正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指出的“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最令人不解的是,在昨天的文章后面,有不少评论认为,这件事完全是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司法的作为,不能把板子打向法院。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说话要依据事实。我不知道这个公判大会背后的内幕,不知道地方党政机关有无干预司法的作为,只看到报道和图片,只能依据这个事实来进行评论。图片上赫然写着“法院公判大会”字样,法院能逃得脱责任么?就像一个冤案,既然法官下判,你就无法推卸责任。我们经常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守护这条底线的法官、检察官理应有责任和担当。守护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领导的干预、舆论的干扰和人情的影响都不可避免。法官、检察官没有一点勇气怎么行?即便领导不懂法,即便领导干预司法,我们却不能听之任之,顺水推舟。我在一条评论后面是这样回复的:“领导让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让你判冤案就判冤案?你还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么?你还知道法律的原则和底线么?”
如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只知道抱怨司法环境而不去努力改善这个环境,如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只会幻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勇气去做那么一点点维护公平正义的尝试,那么我们的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才是真的没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