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证载信息有异议,可否提出行政复议?(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707)
□ 杨慧娟
案情
王某长期居住在农村,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邻居李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证载的位置上面积范围存在重叠。王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亳州市人民政府(县级市)颁发给李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评析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王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10月颁发的,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承担亳州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机关为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当以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不是本案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因此,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因错列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驳回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实,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房屋的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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