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庭审发问的20大黄金技巧
作者/田鹏
来源/守静刑辩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对于证人和当事人的发问往往对辩护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田鹏律师从自身执业经验出发,总结出了庭审发问的20条“金律”,强调用“事实细节、逻辑结构”去演绎立论,并提供了庭审发问应遵循的路径,对于辩护律师的实践操作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律师之所以受世人尊敬、仰慕,大概缘于此:法庭之上,思辨之思想、缜密之逻辑在嘴间跳跃——法庭询问;法庭之下,仁爱之情怀、仁德之雅量于纸墨间流淌——著书立说,如巨流之河。
今天分享一下律师执业过程中庭审发问的经验总结,希望能够给读者一些启发。
应该问什么
1、防守
庭审发问犹如一场平缓的足球比赛:上半场控方举证,下半场辩方举证。在这场比赛中,虽然没有体力上的激烈对抗,但却是智力上的缜密交锋。因此,当控方举证时,你需要做的是守球,而不应该主动地去进攻,因为进攻往往会出现漏洞,接下来将要发生什么,可想而知。
2、简短
庭审发问的问题宜简短。所问问题一定是可以控制的,换句话说,你要保证被询问者的回答对你是没有风险的,确保其给你一个简短的回答。因此,应尽量让自己的问题是选择性问题,无限缩小证人谎言性回答的空间。
3、事实
庭审发问不可问实体、程序等专业问题。更何况这些法律实体、程序、证据等问题在证人这里根本无法得到证明,对于压根就无法得到证明的问题,不如干脆不问。如果你硬要试水,被询问者必然会沉默不语,其乃普通老百姓,我们只能问其事实细节。
4、变换
庭审发问要学会变换问法。对于同一个问题,同一个事实,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智慧的技术处理,把其设计成开放性问题或者封闭式问题,当发问时,证人跑题,如何把证人拉回来呢?你可以冷静地重复一遍,或者你马上变换一种“问法”,以求得到同样地答案。
5、捆绑
我们以往的发问,问题要么大而空,要么虚而假,要么直接却无穿透力,要么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令毫无法律知识的被询问者晕头转向。然而高超的庭审发问却是在事实细节层面的逐层深入,被询问者往往不知所措,峰回路转,一问道破,此时被询问者会恍然醒悟,然为时已晚矣。因此,辩护律师发问一定要做到:令证人感觉被用严密的逻辑绳索织成的密网捆绑着,无法挣脱,慢慢地令谎言在细节面前露出长长的尾巴——细节乃魔鬼也。
6、争议
庭审发问一定是针对、围绕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我们发问的目的是为“争议问题”得到确证。因此控辩双方都认可的问题,便无需再重复发问,因为问的越多越杂乱,进而会稀释主要争议问题,从而淹没我们的辩护目标。最终的结局只有一个——模糊事实,使本可查清的法律事实石沉大海。
7、隐含
不要期待从被询问者口中直接得到答案。你要相信,我们想要的答案一定是隐含在被询问者的回答里。因此,高超的庭审发问从头到尾都不需要被询问者直接回答,因为我们密织的“问题逻辑链”中已经包含你所需要的“答案”,在“一问一答”的循环中,我们所要的“答案”已经“浮出水面”,然而被询问者却“浑然不知”,此时此刻,我们已经使法官、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
8、常识
庭审发问时要用“常识性”的眼光去审视被询问者。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会预先假定被询问者熟知“争议问题”,深谙此问题的法律“构成要件”,此时,你已经把你自己假定为被询问者,你的所思、所想已经把你死死束缚,被询问者等价于你灵魂的附庸。如果辩护律师放任此种心理在内心深处蔓延,其结果必然是被问者答非所问,亦或得出主观臆测的“法律事实”,而非你所期望的无限接近的“客观事实”。因此,律师的发问决不能脱离生活逻辑、常识,否则,就是在空想、幻想,不自觉间你已然陷入了自问自答的无底深渊。
9、情景
庭审发问不是问题的堆砌与叠加。辩护律师要肢解事实细节——编织“发问密网”——剪辑出电影式的影像——让事实细节在法官、检察官的脑海里像放电影一样缓缓放映,而非把互不关联的碎片化问题乱放一起,倾倒给法庭。因此,我们在庭审发问时,要尽量多提一些关联但又不确定性的问题,最好只提以W开头的简短问题,利用泛泛的提问让被询问者不受影响地回答其他一些问题,引导被询问者回忆当时事情发生的经过,让听者产生电影感。
10、让问题飞一会
庭审发问时要有所铺垫,有点悬念,让“问题飞一会”。因此不要操之过急,不要试图在开始就问终极性的问题,一竿子插到底,企图得到直接回答。要知道每一个证人的防备心理都是极强的,尤其是控方证人。因此在发问初始阶段,要做到蜻蜓点水式的谨慎触碰、试探:要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这些问题看似毫无目的性、逻辑性,其实质是为你的终极目标埋伏笔服务的,恰如下围棋的黑白棋子),顺着证人的心理问下去,给其心理按摩。
11、柔和
庭审发问要建立“距离感”。发问时,用老百姓听得懂的俗语,用柔和、亲近且平缓的语气来与证人建立亲近感,消除其防备心理。事实细节一定要在平和的语言中缓缓流淌,这样才更有力量。
12、心理
庭审发问永远是一场辩护律师与被询问者的心理战。辩护律师发问前一般不会事先准备太多的问题,因为法庭上被询问者的内心变化莫测,因此,庭审前,我们要对案件事实熟知,然后把事实细节拆分成被询问者乐于回答、易于回答、不得不回答的问题链,降低其戒备心理,顺着其心理问下去,在紧要关头让我们所要的答案浮出水面,戛然而止。
13、目标
辩护律师发问不可贪多、求全,不具有目的性,到最后适得其反。预设一个目标,通过肢解事实的方式,要么彻底否定对方观点,揭露谎言;要么动摇对方证言的真实性,使其证言显得不那么可信,真实性受到质疑。换句话说,询问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个是“破”——证言中不真实的部分;第二是“立”——真实的事实。
不要问什么
14、停止
不可发问对自己不利且不可控的问题。因为你不知道对方证人将要说什么,万一其不按游戏规则出牌,你必将束手无策。因此,当我们拿到需要的答案时就一定要停下来——戛然而止。否则,再多问一个,我们刚刚得到的回答就极有可能被废掉。换句话说,我们要防止一种不可控的风险——证人会突然给你一个相互矛盾的答案。
15、打断
庭审发问要尽量避免中间插话,打断被询问者。你要明白一个道理:“证人说的越多,漏洞越多。”因此,只有让其说,真实的、你所期待的事实才能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之上”。而插话会打断其陈述,即使它只涉及微小的理解性问题。每次插话多少都会干扰被询问者的思路,他必定会对提问作出反应,他的回答可能因此偏离陈述的要点,最终我们极有可能得到的是一份被污染的口述事实。
16、伪证
庭审发问万不可“教”证人怎么说。因为一旦踏入此雷区,你已经涉嫌《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但是,我们又必须通过引导性问题,尽量让被询问者限定在所需调查的事实范围内回答,否则,我们的庭审将漫无目的,离争议事实越来越远。当然,我们要禁止误导性发问,之所以误导性发问被法庭所禁止,是因为我们生怕“把辩护律师的主观意志强加给证人”,如此一来的恶果便是——扭曲客观事实。
17、混杂
庭审发问时忌把多个问题混杂在一起问。法庭上,我们经常会不自觉的犯一个隐性错误——接连不断的提一堆问题,这不仅给不讲真话的被询问者赢得了如何回答的思考时间,而且他们会选择回答那些最简单的问题,或者只回答记得最清楚的最后一个问题。总之,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被逐一作答,信息就这样丢失了,事实就这样被模糊了。
18、确证
庭审发问的目的是印证事实。因此,辩护律师万不可加强被询问者口中的观点,而是要印证自我内心深处的预判。在发问之前,我们的内心深处是有答案的,我们只是想通过询问得到确证,以说服法官和检察官。因此,一定不要重复被询问者所说的话,否则其会更加确信他内心深处编造的谎言。
19、教条
庭审发问不可教条化。我们的设问带有“是或者不是”等字眼,并不代表该问题就是“误导性”问题,而闭合性问题也不等于诱导性问题,但其极易滑向诱导性问题。因此“是OR不是、对OR错”等选择性字眼都是问题的表现形式,而非问题的本质,要切记教条化。
20、专家
专家对法庭负有最高责任,而不是对聘请者。专家证人可讲个人意见,证人却只能说客观事实。因此无论专家资历有多深,其讲的也不等于真理,都带有其主观性,且现代的医学告诉我们,很多疑难问题都无法得到科学回答。两名专家在法庭之上也许各有道理,而不是说必然有一方代表真理。只是,我们更愿意采信这个听起来更有道理的专家意见。因此,我们需要透彻研究专家报告,因为不一定每个专家都会说“真话”。
我们庭审发问决不可用“结论”倒逼“立论”,用已有卷宗“结论”去固定“立论”,而应该用“事实细节、逻辑结构”去演绎立论。前者等于“承认结论”,后者才是用科学的方法去无限逼近客观事实,使有争议的事实得到确证。因此,运用交叉询问技艺去演绎客观事实才是科学的探索精神。在当下的中国,虽然没有交叉询问制度,但是我们可以把询问之智慧与技艺呈现出来,提交给法庭,使法官形成自由之心证。
对于一个案件,大概可以遵循这样的路径(方法不拘一格):确立争议事实——拆分事实项——肢解事实细节——编织事实细节问题链——运用常识逻辑锁定证人——锁定事实——锁定有利的碎片化事实——推翻或者动摇事实。因此,对于证人的发问逻辑是从“证人口中找矛盾”。
在交叉询问面前,再凶猛的鲨鱼也会变成温顺的海豚,谎言再也无处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