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点都出现变化,本文将对现行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讲解。
一、 如借款发生在2018年8月20日,约定月息2%,未支付任何利息,于2021年6月8日提起诉讼,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1)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
(2)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借款发生在2020年9月21日,约定月息2%,未支付任何利息,于2021年6月8日提起诉讼,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法律依据: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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