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建达 | 清代“滇铜京运”源起

清代“滇铜京运”源起

邹建达  邹翀

摘要:康熙五十五年(1716)始,京师户部、工部鼓铸制钱需铜主要由江苏、浙江等八省办解产自东洋的“洋铜”。雍正年间,“洋铜”减少,云南出产的滇铜产量则因政策调整特别是“东川归滇”而大幅增长,京师鼓铸用铜需求与云南地方政府为解决产量增长造成滇铜壅积的需要相契合,滇铜发展迎来契机。京师鼓铸使用滇铜数量不断扩大,从运赴汉口供办铜诸省采买,发展到“三省采买滇铜,五省采办洋铜”,再到代京局“铸钱运京”,“铸钱运陕”。乾隆朝“洋铜”进一步减少,京局鼓铸用铜数量亦减,并由“滇洋各半”到全部使用滇铜,以及额外增加170.4万斤滇铜运京,每百斤加耗铜8斤,带余铜3斤,共计633.144万斤,确定为每年运京供铸定额,自乾隆五年(1740)始,持续百余年。此即所谓“滇铜京运”,历经近10年不断调整和发展后最终定型。

关键词:滇铜京运;京局;鼓铸;制钱;源起

“滇铜京运”系指将云南出产之铜运至京师,供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鼓铸制钱。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中称“滇铜京运,初只备补洋铜之不足,终至完全代替洋铜,这中间,相隔还不到十年”。此后,“滇铜京运”一词被学界接受和使用,专指乾隆初年至清后期的百余年间每年办运633.144万斤滇铜运京事宜。

“滇铜京运”的源起,是研究“滇铜京运”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大清会典事例》《清文献通考》《云南通志考》《清朝文献通考》《皇朝经世文编》及《清史稿》《清实录》等清代文献均有记载,其中以道光年间云贵总督阮元主持修纂的《云南通志稿》记载最详。但包括《云南通志稿》在内的清代典籍,对该问题的记载并非原始记录,且记叙多有年而无月日,或仅为律令条目,不仅失之于简,记述不明,甚至存在歧义。“滇铜京运”源起,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专辟《起运京局》一目有所交代,但篇幅很小,仅作了大致的概述,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来自《云南通志稿》,囿于资料所限,一些重要细节被忽略。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称一史馆)藏相关档案资料,对“滇铜京运”源起作系统探讨。

雍正年间滇铜的发展及“三省采买”“铸钱运京”

“世祖定鼎燕京,大开铸局,始定一品。于户部置宝泉局,工部置宝源局。”清初在货币使用上实行银、钱并行,规定“每钱一千值银一两”,于是广开鼓铸。

铜是制钱的主要原料。云南矿藏丰富,冶铜用铜历史悠久,明代以后,铜矿业已成为云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入清以后,虽然清廷出于防范流民集聚造反而禁止开矿,但对云南铜矿开采和鼓铸制钱,中央和云南地方都有较高积极性,地方政府不仅能从中得到不菲的收入,还可解决驻军饷银。吴三桂坐镇云南“称藩专制”,即大量开采铜矿并铸伪币。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贵总督蔡毓荣即奏请在云南开矿禁,行鼓铸,施行“听民开采,官收其税”政策,“以滇之利养滇之兵”,获清廷批准。康熙四十四年,鉴于“听民开采”实则由各级官吏所把持,私开私采,又不报备,官府难以抽税获利的弊端,云贵总督贝和诺奏请将铜矿开采政策由“听民开采”改为“官拨工本,官为经理”,即在额例抽课外,由官府招募人夫,预发工本开采,官府于省城设官铜店,定价收买余铜,不再允许民间私卖,矿民除归还铜本及支付各种费用外,所获铜息尽数归入官府,即后世所称的“官治铜政”,实则将开矿由民办改为官办。

“官治铜政”并未能增加铜的产量,反而有“自省城设立官铜店,而滇铜遂不出矣”之说。矿民无利可图,不愿再采,有的甚至领官价后携银逃走,形成“管厂之官不敢给发工本,采矿铜民亦皆气馁志懈”,致铜产量下降,鼓铸也时开时停,官私交困。康熙末年,滇省鼓铸停开,即便每年办铜不足百万斤,仍无法消耗,造成壅滞。云南巡抚杨名时“请开鼓铸,以消积铜,部复未准”,又续请将积铜百万斤运解京局以供鼓铸。清廷尚未回复,康熙帝驾崩。

雍正帝登基,大学士等奏颁雍正年号钱文式样进呈,得旨:“钱文系国家重务,向因钱价昂贵,常廛皇考圣怀。今何以使钱文价平,方合皇考便民利用之意……着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共同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定:“滇省采铜渐次有效,与其令解京多费脚价,不如即留滇开铸。”于是,设省城、大理、临安及沾益四局,开炉鼓铸,以消积铜。

清廷同意滇省重开鼓铸,是因为全国范围内铜斤缺乏,铸钱减少,“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各地普遍钱贵银贱,有的地方一两银子只能兑换八百一二十文制钱,私铸十分猖獗。私铸者因无铜料来源,甚至将政府制钱销毁后用作私铸的原料,破坏国家钱法,侵犯政府利益。为杜绝私毁制钱之弊,清廷实行铜禁,下令收缴铜器,禁止民间用铜,三品以下官员不准使用黄铜器皿,除礼乐等器必须使用黄铜铸造外,一概不准再用黄铜制造器皿,雍正帝甚至带头在宫中不再用黄铜造物。

滇省鼓铸重开后,在滇铜的生产政策上,清廷一开始要求“将厂铜悉听商民开采贩卖,公道抽收课款”,即官府不再给发工本,将“官治铜政”改回到“听民开采”。此时滇铜年产不足百万斤,如没有官府所发工本的支持,全赖商民自备资金进行开采,一时难以奏效,鼓铸需铜难以保证。因此,云南督抚以“若将有效之厂悉招人开采,止抽二十斤之课,计一年抽课仅能二十余万余斤,除完课息、脚价各费,已恐不敷,何能济公?且鼓铸每年需铜百万斤,供铸亦难”,奏请“除见开之厂仍官发工本外,其余如另有初开者,听民自备工本开采,以二十斤抽课归公,余照条奏,以五两一百斤收买供铸,似属两便”。即“官治铜政”与“听民开采”两项政策同时施行,对已开旧厂实施“官治铜政”,对新开铜厂实施“听民开采”,获清廷批准。

政策的调整促进了滇铜的发展。雍正二年(1724),“一年已获一百二十万斤”。滇省每年鼓铸需铜约100万斤,因此有了余剩之铜。为消余铜,云南督抚请求增加炉座,扩大鼓铸制钱规模,将所得钱文运往湖北、湖南二省钱贵之地销售,获得雍正帝的批准。之后,又将制钱销售到从不行钱的贵州,据称“兵民大以为便”。

雍正四年,滇铜产量突破200万斤,达到215万斤,已远远超出滇省鼓铸所需。积铜越来越多,如不即时处理,势必造成工本积压、息银减少,影响地方收入。且此时滇省制钱过多,致钱价大跌,省内一两银子能换钱1200文,甚至1400文。因此,云贵总督杨名时奏请裁减炉座,减少制钱。裁减炉座必然会造成铜斤积压,云南巡抚鄂尔泰提出,“鼓铸之法,减炉不如减局;流通之法,本省不如外省”,奏请裁减大理、沾益两局,在保留省城和临安两局的同时增加此二局炉座,保持制钱数量不减,但制钱成本降低,进一步扩大制钱的流通范围。虽只是权宜之计,亦得到雍正帝的支持。

雍正五年,滇铜产量再次大幅提升。雍正四年起,清廷在西南推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出于改流的整体需要,鄂尔泰奏请将原隶于四川的东川府划归云南管辖。东川富藏铜矿,但“前川省未开,以米粮艰难之故”。“东川归滇”后,官府派人试采,取得大效,“铜矿增盛倍常,数十年来所未有”,雍正五年“共办获铜四百一万三千斤”。瑏瑠一年之内产量翻番,远超出滇省所需,壅积严重,必须另寻销铜渠道。就在此时,京师鼓铸所使用的“洋铜”大幅减少,滇铜发展迎来契机。

京师户、工二部鼓铸制钱需铜每年约为443万余斤,康熙二十二年开放海禁前全靠国内开采供给,海禁开放后,主要使用产自日本的“洋铜”。洋铜由内务府商人购办,康熙五十五年,停止商办,改由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八省办解。此时洋铜来源已开始减少,京师鼓铸出现铜荒。办铜诸省中,福建、广东、浙江由于靠海,办铜暂没有太大问题。雍正二年,清廷将江西、安徽两省应办铜斤归并江苏承办。由于不靠海,采买不便,湖北、湖南、江苏三省产生较多积欠。云贵总督鄂尔泰敏锐地看到上述情况,奏请将部分余剩滇铜“运至镇江、汉口,令江南、浙江、湖广办铜诸省出价收买”,瑏瑢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和办铜诸省的响应。雍正五年分产出的四百余万斤滇铜,“除留本省鼓铸外,运赴湖广一百一十万零、江南一百六十万零”;卖给广东二十万斤。之后,贵州、四川和其他省份也纷纷采买滇铜自行鼓铸。

雍正八年,广东总督郝玉麟以“广东从前承办洋铜,近缘洋铜竟不至粤”,奏请停办“洋铜”,采买滇铜运京供铸。户部议定:“嗣后请令云南将每年余铜扣除广东额数,仍拨运至汉口,令广东委员收买,即从汉口起运。”并进一步确定,自雍正九年始,京师鼓铸所需433余万斤定额铜中,由湖北、湖南、广东办解的166.32万斤定额,全部采买滇铜,余下的277.2万斤,仍由江苏、浙江等五省采办洋铜。三省采买后,如滇铜还有余剩,再由江、浙两省采买,以补洋铜之不足。形成京师鼓铸需铜由“三省采买滇铜,五省采办洋铜”的局面。

滇省山高谷深,不通舟楫,运铜全靠牛马,滇铜运赴汉口供三省采买,在当时的运输条件下,不仅困难重重,且运费较高,办铜各省认为滇铜价高、铜质低潮、折耗大,路途遥远,又转藉于洋铜。有鉴于此,雍正十一年十一月,雍正帝提出:“以其令三省办铜解部,莫若令滇省就近铸钱,运至四川之永宁县下船,由水路运赴汉口,搭附漕船解京,可省京铸之半。”谕令云南督抚议行。云南督抚认为,铸出钱文由四川永宁运赴汉口虽然便捷,但须于东川设局鼓铸。但东川府虽是产铜之地,因开矿聚集人多,油米、食物腾贵,不便于此建局,建议在靠近粤西且交通便利的云南广西府(今云南红河州泸西县)设局,建炉94座,将铸钱运至粤西的西隆州土黄地方,再由土黄下船直达两粤,通行吴楚。获清廷批准。遂停“三省采办”,由滇省代京局将原三省额买166.32万斤铜制成钱文后运至京师。此即所谓“铸钱运京”。于雍正十二年开铸,铸出的第一批钱文于雍正十三年开始运京。

除“铸钱运京”外,滇省还代清廷“铸钱运陕”。清廷用兵西北,致陕西钱价昂贵。雍正十一年,“谕令云南东川府局铸钱运往陕西”。于东川设炉28座,岁铸钱10万串运陕,铸出钱文于十二年开运。十三年,陕西巡抚史贻直奏:“陕省钱价已渐平减,且由陕至滇路经八千余里,水陆艰难,每年委员领解,亦不能如期接济,请停领运。”遂停东川局鼓铸。

雍正一朝,由于政策的调整,滇铜产量从“岁出铜八九十万斤”,发展到“不数年且二三百万”,有的年分甚至突破400万斤。从开始仅供本省鼓铸,发展到“三省采买”,再到“铸钱运京”“铸钱运陕”,清廷鼓铸需铜与云南地方政府为解决产量增长造成滇铜壅积的需要相契合,弥补了洋铜减少对京局鼓铸造成的影响。但此时滇铜产量还不稳定,时多时少,“雍正六年分,止办获二百七十余万”。之后每年获铜也总在350万斤上下,到雍正十二年才再次突破400万斤,难以完全替代洋铜。虽然此时滇铜已成为京局鼓铸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铜的生产和外销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地方收入,属地方政府行为,并非由清廷所主导,尚缺乏整体规划,还没有上升为国家战略。

京局用铜再从“滇、洋各半”到完全使用滇铜

乾隆元年(1736)二月,漕运总督·署理苏州巡抚顾琮因“近年洋铜所出亦甚有限”,且“倭人以中国必需,居奇掯勒,洋商受其挟制,守候迟延,海面风波往来无定,那新掩旧,商力日疲,官受处分,多有赔累”,致使江苏等省积欠铜斤多达数百万斤;而考虑到此时滇省产铜也甚为有限,每年止在400余万斤上下,仅能供本省、邻省和代京局“铸钱运京”,尚无多余之铜供采买,奏请“嗣后洋铜一项减少数十万斤,则东洋出产宽裕,商船反棹自速”。即减少采办洋铜数量,降低运京铜斤总量。户部以京师铸钱原为每文重一钱四分,现已改轻两分,每文重一钱二分,每年需铜已从433万余斤降至340万斤左右,因此同意顾琮所请,议定每年京局需铜额数减至400万斤,自乾隆二年始,滇铜、洋铜各采办200万斤运京。滇省所办200万斤之数,除每年“铸钱运京”用铜166.32万余斤外,需再办解33万余斤运京。每年所需200万斤洋铜,由江、浙二海关各办100万斤。又因历年办解洋铜积欠太多,议准“戊午年两关应办铜斤暂停一年”。至此,京局鼓铸用铜形成“滇、洋各半”。

超乎清廷预料的是,据云贵总督尹继善奏报,乾隆元年滇省“办获铜六百五十三万零”,加上原有积铜,共有“九百七十一万零”,“除留供广西府鼓铸运京钱文及运解京局铜斤,又拨省局添铸,并发给各省采买及发卖铺户,共去铜五百九十七万余斤,实余铜三百七十四万余斤”。尹继善还预计乾隆二年滇省可办获铜六七百万余斤,称除本省鼓铸及解京等项用铜年300余万外,可剩余300余万斤。连续两年滇铜余剩都超过300万斤,滇省无法消耗,必造成严重积压。尹继善题请将之前部议已准的“戊午年两关应办铜斤暂停一年”也毋庸停止,“令江浙等省委员赍价来滇采买,解京应用”。他担心铜矿“衰旺不常”,京局用铜不能完全依靠滇铜,仍需“滇、洋并办”,除采办滇铜外,“仍令海关采办洋铜”,如滇铜再有余剩,“先期核实余铜数目咨部,各省均得预年采办”。获清廷批准。

尹继善的建议仅是权宜之计,目的在于既能尽快将滇省积余铜斤尽快销售出去,又使江浙等省的历年亏空得以弥补,京局也得到了鼓铸急需的铜斤,而并非建议京局全部使用滇铜,停办洋铜。真正促使京局鼓铸全部使用滇铜的是直隶总督李卫。李卫曾在雍正初年做过云南盐道,熟悉滇铜生产情况,虽身为直隶总督,仍关注滇铜状况。乾隆三年二月十六日,李卫奏称:“滇铜旺盛,采买以供京局鼓铸,可免东洋办铜掯勒、艰难亏空之虞。”建议京师鼓铸不再使用洋铜,全部使用滇铜。他分析了之前办铜各省采买滇铜存在问题,是因“彼时各省所派道、府于湖广接买云南运出之铜,因委官不以为德,转嫌价高戥重、低铜折耗,改为自赴滇省买运。后因此路遥裹足,不得不有藉于东洋,以致亏空赔累,官商交困日甚一日”。认为:“今值滇厂旺产,若仍令各省委官前往采运,万里长途,呼应不灵,必至辗转迟误。况运户皆系乡愚,夷倮用牛驮载,一遇得雨,则回家布种,将铜埋藏,每致经年累月不克送到。倘或中途牛毙人病,耽搁偷逃,实多不能全数,恐将来又成亏空。即加参处追赔,钱粮已化为乌有,京局待铸之铜势必更贵。此尤不可不早为筹画也。”建议按办理黔铅的方法办理滇铜,即由滇省统办,委官负责。“贵州铅斤,向因办商亏欠,改为贵州委官办理,直运京局,每年节省数万两,行之已见成效。且现在云南所铸制钱,尚可远运至京,铜斤虽多,事属一例,似不如竟令云南管厂大员经手办理,委官押运至京,以供鼓铸之为便。”如云南府佐官员不够,可增加员缺,“轮流差遣,较之各省派出道府厅,携带钱粮远赴滇南购买,往返运交,实为便益”。至于“洋商自行办回之铜,即令江、浙二省收买,就近开铸”。

李卫的意见很快被采纳。清廷议定:“江、浙应办铜二百万斤,自乾隆四年为始,即交滇省办运。如官员不敷差委,交吏部于候补、候选人员内拣选,发往委用。其洋铜一项,仍听有力之商自携赀本出洋贩运,即令江、浙二省公平收买,以备开铸之用。”

云南封疆大吏对此没有任何思想准备,还在纠结于如何同时完成“铸钱运京”与增加的33余万斤滇铜运京任务。因为运钱由云南广西府出粤西,运铜由东川出四川,道分两路,尤其是运钱,俱系祟山峻岭、鸟道羊肠,困难重重,“承办各官纵极兢兢奉法,犹恐办理未协”。就在李卫上奏前四天,即乾隆三年二月十二日,云南巡抚张允随还奏请恢复“三省采买”并停办“铸钱运京”,称“滇省东川府属汤丹等厂近更旺盛,每年可办获铜八九百万斤。应请仍照向例,令湖南、湖北、广东三省委员赍价来滇,按照每年额办之数赴产铜之东川厂店采买,就近永宁一路解京。……将湖南、湖北、广东三省额办滇铜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并滇省应解之三十万余斤,统归三省采买,以乾隆三年为始,照数办解。滇省广西府钱局,以乾隆四年三月为始,停其鼓铸”。

清廷已先采纳李卫的意见,就张允随所奏,议定:第一,坚持京局鼓铸不再使用洋铜,全部使用滇铜,并由滇省办解。“本年三月内,九卿议复直督李卫条奏江、安、浙、闽四省应解滇铜俱归云南办解案内,以云南地方各官俱有承办事务,不便尽行差委,议令另派官员专司解运在案。是前项铜斤,不便仍令湖南、湖北、广东三省承办,仍令云南督抚照依江、安、浙、闽四省铜斤之例,自乾隆三年为始,办解户、工二部。所需押运官员,一并酌定数目,作速具题,交与吏部,仍照前议拣发该省押运。”第二,停止“铸钱运京”,谕令云南督抚全力筹划好滇铜运京事宜。“从前各省办买滇铜,由东川、永宁一路运送,止二百万斤,前后陆续启程,雇觅牛马,尚属省便。今各省铜斤总归滇省承办,而停止广西府钱局之后,则四百万铜斤俱由东川、永宁一路起运,铜数既多,远近雇觅牛马,价值自必较昂。各解员止图攒运,或有抑勒摊派等情,地方百姓未必尽能安帖。应请敕下云南督抚悉心筹画,立定章程,转饬各解员,务须公平雇募,不许短扣勒派,致滋纷扰。”第三,滇铜旺盛,滇省在每年办解400万斤滇铜的基础上额外再行增加。“京局铜斤务须源源相继,接供鼓铸,始可有备无误。今现在每年解部铜斤仅敷本年鼓铸之用,并无多余存贮之项,万一铜斤缺乏,鼓铸不敷,关系非轻。今该督抚奏称,汤丹等厂近更旺盛,每年可办获八九百万斤。查滇省办运京铜四百万斤,加以本省及川、黔供铸并卖给商民,每年共用铜不过五六百万斤,此外余剩尚多。莫若乘目下滇铜旺盛之时,于该省每年额办铜四百万斤,或额外加解一二百万斤,运赴京局,于京师鼓铸尤有裨益。应请敕令该督抚据实确查,酌定数目,按年添解可也。”

面对清廷的决定,云南督抚认为,仅凭云南一省之力,要将如此巨量的铜斤运至京师,无法完成,须由中央加以主导才能顺利实施,拟定15条意见上奏。此15条意见内容庞杂,这里仅列条目:(1)铜斤出厂应分路輐运;(2)黔省铅斤宜暂为停运;(3)运京钱文宜分年带运;(4)承运委官宜酌定员数;(5)雇觅运脚宜各专责成;(6)沿途折耗宜为备给;(7)铜斤成色宜画一核定;(8)原颁砝码宜带京备用;(9)起运限期宜请暂宽;(10)到京程限宜请暂宽;(11)工本银两宜预拨协济;(12)陆路脚价宜宽裕定给;(13)办员养廉盘费宜为酌给;(14)沿途保护宜先为厘定;(15)加运铜斤宜暂俟缓图。同时声明,这是初步的意见,须试运一年,再相度情形,以定永远章程。

大学士鄂尔泰会同户部对上述意见逐一审核确认,形成滇铜运京的初步章程,与本论文相关的有5条:(1)每年预拨工本银100万两解贮云南藩库,②用于保障滇铜的生产和运输。(2)确定沿途折耗。因途程万里,水陆兼具,搬运磕碰、零星失落积少成多,按黔铅运京的标准,每百斤正额铜外带余铜三斤,到部交纳时,秤头不足,即用余铜补足。(3)确定交铜成色。规定交部铜斤一律为九五成色,因在熔铸时会有折耗,以每百斤正额铜加耗铜八斤,永为定例。(4)拟定沿途保护条例。(5)额外加解一二百万斤运赴京局之议暂缓施行。

“加运”滇铜数额的确定

为筹划好滇铜运京事宜,乾隆帝要求张允随进京陛见,当面陈述。乾隆三年十二月,张允随进京陛见时,乾隆帝又以京师钱价昂贵,谕令“将滇省铸运京钱一事,着户部会同臣张允随议奏”。显然,乾隆帝希望恢复已由户部议定停止的滇省代京局“铸钱运京”。户部以“云省开铸已经三载,铜铅充裕,工匠熟悉,应将运京钱文暂照旧额鼓铸”作为议定结果奏报,奉朱批:“所奏是。依议速行。”

滇省办解运京滇铜不仅骤升至400万斤,清廷又谕令恢复原已议停的“铸钱解京”,办理必然艰难,云南督抚经过试运,以广西府开铸三年,炭山渐远,物价渐昂,食米尤贵,采买实属艰难,加之不通舟楫,遍地烟瘴,脚户视为畏途,牛马难雇,“即另行设法办理,究不能全数铸运”为辞,奏请减少代京局“铸钱解京”,题请将“广西搘炉九十四座,每年铸钱三十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二串零,……请暂停炉三十九座,存炉五十五座,铸出钱二十万一千六百四十六串零,按年运京”。

对云南督抚减炉减铸的请求,清廷认为“如果该省情形不便,运送艰难,亦自当设法酌量变通”。但既然运钱、运铜道分两途,滇省无力同时承担,即使减设炉座,少铸钱文,“亦非经久之计。若令其另行设法办理,徒事更张,于事无益”,不如变换方式,“与其令滇省铸钱解京,致多未便,莫若竟令办铜解京,户、工二部加卯鼓铸,……将铸运三十余万串钱原用铜一百七十四万四千余斤解京,较之运钱分量,已属减少,则所需牛马易于雇觅”,获乾隆帝批准,并确定这一政策从乾隆五年开始实施。

虽然停了“铸钱运京”,却增了解京铜数。至于清廷要求“将铸运三十余万串钱原用铜一百七十四万四千余斤解京”,其数额来源于雍正十一年的“铸钱运京”,每年实际铸钱34.4631万串零,用铜170.4万斤。清廷即以此数额确定为滇省所增加的解京铜数,而不是以“三省采买”额定的166.32万斤为基数。将每年400万斤滇铜运京称为“正运”,增加的170.4万斤滇铜运京称为“加运”。所谓“加运”,只是为了与“正运”相区别,每年“正运”“加运”数额均是定额,须一起解京,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再加上每百斤加耗铜8斤、余铜3斤,合计633.144万斤。此即“滇铜京运”数额的来源。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第一,从雍正六年确定将滇铜运赴镇江、汉口以供办铜诸省采买,到乾隆元年确定京局鼓铸用铜“滇、洋各半”,这期间,滇铜“只是补洋铜之不足”,运京事宜只是云南地方政府的行为,清廷并未插手。这应该不是现今学界所使用的“滇铜京运”概念所包含的内容。

乾隆三年确定京局鼓铸每年需铜400万斤全部使用滇铜,滇铜“完全代替洋铜”,并由清廷制定运铜章程,户部每年预拨100万两白银作为滇铜生产和运输的工本,又谕令运铜所经地方的封疆大吏,将“铜、铅船只过境、出境日期及委员到境有无事故,并守风、守冻缘由,俱应详查明确,随时具折奏闻,一面饬属督催”。并要求云南督抚“铜、铅船只于云、贵启运,何日出境,着该督抚随时折奏”。于是,“巡抚与布政使躬历诸厂,以求采运之宜,而责巡道周环按视,以课转运之勤怠而察其停寄盗匿”。对总督而言,“不因专政避嫌”,“办铜始终是其专责”。表明滇铜运京已转由清廷所主导,云南地方政府只是负责实施,所谓“治滇者自以铜政为先务”。现今学界所使用的“滇铜京运”概念,其意蕴正是从这一视角而言的。

第二,滇铜运京采用的是“递年办运”之法,为雍正六年云贵总督鄂尔泰所制定。当时滇铜运至镇江、汉口供“三省采买”,因途程万里,山高谷深,加之运力有限,鄂尔泰提出:“将雍正六年所办铜斤,俟年终核定确数,除留滇省鼓铸外,余铜若干,咨明户部,于雍正七年分陆续雇觅驮脚,运赴湖广、江南,卖给承办之员,转运京局,以供八年鼓铸。而七年分办出铜斤,则于八年分发运,供九年京局鼓铸。似此递年办运,在铜数既得清楚,而挽运亦可从容。”之后的“滇铜京运”,正是照此方法进行的。乾隆三年确定,以乾隆四年为始,每年办解400万斤滇铜运京,于当年开运,供乾隆五年京局鼓铸;乾隆四年确定,自乾隆五年始,每年加运170.4万斤滇铜,当年开运,供乾隆六年京局鼓铸。

“滇铜京运”始于何时?如果从清廷确定京局鼓铸需铜400万斤全部使用滇铜算,当为乾隆三年;从400万斤滇铜起运京师,或确定加运170.4万斤算,则为乾隆四年;而从“正运”“加运”同时起运,则为乾隆五年。无论是上述哪一年,都没有对错之分,只是理解不同而已。

结语

康熙五十五年始,京师户部、工部鼓铸制钱需铜主要由江苏、浙江等八省办解产自东洋的“洋铜”。雍正年间,“洋铜”减少,而云南出产的滇铜因政策调整特别是“东川归滇”,产量大幅增长。为消余铜,将部分滇铜运赴镇江、汉口供办铜诸省采买。自雍正九年,确定京师鼓铸所需铜433万余斤,其中166.32万斤由办铜八省中的湖北、湖南、广东三省采买滇铜,余下的由江苏、浙江等五省采办洋铜。形成“三省采买滇铜,五省采办洋铜”局面。雍正十一年,清廷议停“三省采买”,于云南广西府设局,令滇省以“三省采买”的每年166.32万斤定额滇铜代京局“铸钱运京”,又令代京局“铸钱运陕”。京师鼓铸用铜需求与云南地方政府为解决产量增长造成滇铜壅积的需要相契合,弥补了“洋铜”减少对京局鼓铸造成的影响,京师鼓铸使用滇铜的数量不断扩大。

乾隆元年,经署理江苏巡抚顾琮奏请,京局鼓铸用铜数量从433万余斤减至400万斤,其来源为“滇洋各半”,各为200万斤。滇省除以166.32万斤滇铜代京局“铸钱运京”外,还须办解33万斤滇铜运京。乾隆三年,经直隶总督李卫奏请,京师鼓铸制钱所需400万斤铜不再使用“洋铜”,全部使用滇铜,并由滇省负责解京,之前滇省代京局“铸钱运京”即行停止。为完成每年400万斤滇铜的运京事宜,云南督抚拟定了15条意见,经清廷议复,定为运铜章程,滇铜运京由之前云南地方行为上升为清朝的国家战略。乾隆四年,清廷与云南地方之间又围绕滇省代京局“铸钱运京”一事,产生过恢复、再停止的反复,最后确定自乾隆五年始,每年运京滇铜“正运”400万斤、“加运”170.4万斤,每百斤加耗铜8斤、带余铜3斤,共计633.144万斤。“滇铜京运”,经历近十年不断调整和发展后最终定型。

“滇铜京运”是关系京局鼓铸的大政,作为清朝的国家战略,持续百余年,维持着清朝的财政金融体系,也将偏远的云南边疆纳入到全国的经济体系之中,促进了边疆的经济开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产生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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