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2024-07-28 16:10:55 一、概述。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系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基本要求,指担保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可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简言之,就是债权的各部分都受担保物权的担保,担保物的各部分都要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目的在于强化担保物权的效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的实现,故理论上认为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具有强行性,当事人可以特约加以排除或者限制适用,但如果要排除或者限制,必须经过公示登记后方可对抗第三人。二、从担保财产的角度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作出的规定。(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即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就全部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条文里的但书有一个留置权不可分性,留置权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即要求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留置权人有权主张的债权金额大致相当,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如果担保财产被分割的,担保物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就分割后的全部担保财产行使其担保物权。其次,担保财产被部分转让的,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就转让后的全部担保财产行使其担保物权。最后,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故此,在动产抵押中,如果抵押人转让部分抵押财产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即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担保财产部分毁损之后,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剩余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利。三、从被担保的债权和债务的角度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作出的规定。(一)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经过分割后,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依然担保主债权,分割后的各个债权按照各自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一部分被转让的,担保物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在民法典里,为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受让人受让的债权不受抵押权的担保。二是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抵押权随同被部分转让的债权而转让,债权人剩余的部分债权不受抵押权担保。(二)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在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因为担保人就是债务人,不会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无需经过担保人(债务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所谓主债务被分割,是指多数人之债中数个债务人之间对于债务进行分割,就按份债务而言,因债务原本就是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故不存在债务分割的问题。主债务被分割指连带债务人之间对债务进行的分割,但是此种分割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仅仅在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发生将连带债务转化为按份债务的效果。所谓主债务部分被转移,是指主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后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对此亦有规定。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即担保人为物上保证人时,主债务的分割或者转让可能加重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谓“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是指在没有取得物上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物上保证人只是可以被转让出去的那一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至于由原债务人承担的那部分债务,物上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概念选编主要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特别致谢。)(宣传民法典,学习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点亮右下方“在看”,谢谢您的鼓励、参与和支持。也希望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栏发表意见,或与我本人微信交流,取长补短,通过讨论促进民法典认知水平和适用水平的提高。) 赞 (0) 相关推荐 民法典担保新规 | 与破产直接相关的6大要点梳理(附Word版全表) 自2019年开始,破产案件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仅2019年一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就达到了过去十年总量的三倍,与破产有关的诉讼案件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则是因法律规定不完备所带来的诸多实务争议 ... 《民法典》实施后,担保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6大法律风险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在承担主债务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追偿.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债务人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只有在全部清偿债权人之后,保证人才能对主债务人行 ... 民法典救救我 |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你还可以这样做(下) 原创 德翔Lawyer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 今天收录于话题#民法典 28 个内容#合同 38 个内容#黄旭律师 5 个内容 第四季 合同篇 第38集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你还可以这样做(下)上期说完 ...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必知必会的5个实务要点 要点一:抵押物价款的债权超级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 ... 君致视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与实行方式 君致视点2021年6月第十二期 君致视点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 SECTION ONE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再 ... (第381条至400条)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DAY20(第381-400条)查长宝 法翼 12月1日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持续且日新的过程,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将所学要点予以梳理进行分享.DAY20(第381条至400条) ... 民法典后担保规则的运用 民法典后担保规则的运用 刘朝军2021-01-05 22:21:39 担保制度作为民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兼具融资和信用的功能.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 ...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为何需要确定? 来源 | 彰平说合同 作者 | 彰平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段期间可以多次发生借贷,仅需最初放贷前的首次抵押登记就可以担保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而无需重复抵押登记. 办理最高额抵押担 ...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之:保证的方式 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之 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认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 杨斯空:让与担保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丨微课程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杨斯空,今天与大家交流的主题是,让与担保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388条第一款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 ... 【#民法典学习#】 反担保是... [#民法典学习#]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该第三人是提供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方法要点解读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来源|上海一中院 建议阅读时间:60分钟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 ... 【建纬观点】民法典时代,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担保人追偿路径的变化 左星亮 自2007年正式执业至今,2016年由建纬总所委派至建纬(南昌)律所执业,担任高级合伙人.在银行与金融.公司破产及重组并购.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长期为多家大型银行和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