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尚有债权的,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刘祁遥

兰台律师事务所
婚姻与家族财富传承团队
liuqiyao@lantai.cn

不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一般都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一方可能会因不知一些财产的存在,从而无法在离婚时对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债权具有相对性,一般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知晓债权的存在。夫妻一方享有的债权不为另一方所知的,离婚时可能并不会对该等债权进行分割。离婚后才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债权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 离婚后要求分割债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第三人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单位欠付工资形成的债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进行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一些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其财产状况,包括对外享有的债权,以求能够公平地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未告知另一方其享有的对外债权,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仍可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亦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同的是,《婚姻法》第47条指的是一方隐瞒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而第18条则并未将要求分割财产的前提局限于一方隐瞒,即使离婚当时知晓该笔债权,但未进行分割的,离婚后依旧可以起诉进行分割。

二、 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债权的,应如何进行诉讼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尚有债权未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此时提起诉讼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民法总则》实施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从两年改为三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规定, “……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并不一致。
第二,如上述,不论协议离婚抑或诉讼离婚,一方都可以在发现尚有债权未分割后,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但对于协议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不同的是,这一条仅涉及协议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某一债权进行了分割,但如这一分割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下作出的,被欺诈或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反悔,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但要求再次分割债权的一方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该等诉讼的,该权利即消灭。如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小张对第三人小李享有100万的债权,却欺骗小王说他对小李只享有50万的债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简单记载“对小李的债权归小张所有,小张因此补偿小王25万元”。这种情况下,小张即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对该债权的分割。但是,适用这一条举证比较困难,小王需要举证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确实受到了欺诈。

三、 离婚后债权分割的具体方式

以尚有未分割的债权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一方,需要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债权存在之后,还需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该债权进行分割。一方可以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用以证明未对该笔债权进行分割。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并未提及该笔债权,一般认为,双方未对该笔债权进行分割,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而不论其离婚时是否知晓该笔债权的存在【(2018)渝05民终3232号】。

如共同债权因债务人的实际清偿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债务人未在法院判决之前清偿债务,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债权归属某一方,而应平均分配债权,根据债权实现的难易程度,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可以将债权分割给某一方,但应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一方可能会因债权分割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债权人,从而可以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如代位权、撤销权等。如该债权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一方可凭借法院的相关判决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最终实现债权。

结语

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不论协议离婚抑或诉讼离婚,因一方隐瞒债权而未对该债权进行分割的,另一方可依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诉讼,对该债权进行分割时,隐瞒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离婚时遗漏债权要求分割的,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但如离婚协议中已经就某一债权进行分割,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禁止反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一方只有证明离婚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事由时,方能要求再次对该债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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