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安全用药的10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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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起施行新的《药品管理法》
对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用药提出了哪10个要求。
01.
医疗机构用药原则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能否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新《医师法》第二十九规定,一般情况下,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范围用药。但也规定了医师可以超药品说明书范围用药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第一,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这是前提;
第二,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
第三,具有循证医学证据。
02.
关于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这大多人比较模糊,很容易忽视,需要重点先讲,医疗机构制剂六点需要注意: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证到期需重新审查发证。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4.一般情况下,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5.中药制剂特别规定:
中医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自行配制。
也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即可,无需批准文号。
6.法律责任
1)未取得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
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03.
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药品直接接触人员每年必须检查
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05.
采购无资质供应商药品,严罚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06.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07.
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08.
医疗机构进口药品需经省级以上批准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09.
违规聘用人员,罚款5万起
医疗机构违规聘用药技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禁止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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