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新收入准则下“积分赠礼”的会计处理举例

积分赠礼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如何处理的事上周末直播的时候说了一下,不过有的亲反映说的太快,且没有举例,所以还是有些不清楚。那今天就举个例子再说一下。

不过如果还没有系统学习新收入准则的亲应该要抓紧时间学学了,毕竟明年1月就必须使用啦~想听新收入准则网课的话欢迎点击文末链接了解下~

看下例题:

甲公司为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的零售企业。在2020年国内疫情稳定后,为了促进销售提高复工复产速度,甲公司制定一项积分促销计划:顾客每在店内购买商品会获得交易价格十分之一的积分奖励,例如购买10元的商品会获得1积分。之后可以随时用积分换取礼品。礼品会按照50积分的整数倍划分为不同的档次,例如50积分档、100积分档等。甲公司会按照“礼品零售价为对应积分数值”的原则来准备可兑换的礼品,即50积分档位对应零售价为50元的商品,以此类推。同时甲公司规定,当年消费获得的积分如未及时兑换,则会在次年的12月31日过后清零且无任何补偿,例如2020年10月消费获得100积分,如果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兑换则余额将被清零。
    假如一顾客程某于2020年10月1日在该公司消费了10000元,获得了1000积分。2020年12月20日程某来公司兑换了400积分礼品,礼品成本250元。在2021年5月10日程某来公司兑换了450积分的礼品,礼品成本300元。之后直到2021年12月31日,程某既未再次来店消费,也未再兑换礼品,剩余150积分过期作废。
    甲公司市场部每年都会根据积分兑换情况来判断积分兑换的概率。计划执行之初至2020年12月31日,市场部预计积分兑换比例为80%。2021年5月程某兑换后市场部预计兑换比例为90%。
    以上价格都为不含税价,其不考虑增值税等税费因素。

我们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确认收入五步法来一一处理: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公司销售政策对外公示,程某了解后购买货物。虽未具体签订书面合同,但按照零售业的商业惯例,双方“合同”成立,识别合同这一步没问题。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在本“合同”中,有两项甲公司向程某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是交付程某购买的商品,二是承诺程某未来用积分换取商品。积分虽然仅是消费金额的十分之一,但可等额兑换同价值的商品,即可兑换商品价值已占到消费额的十分之一,对客户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那么本合同就有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程某共支付10000元。积分虽兑换周期为一年至两年,但甲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并不具有重大的融资成分,也未承诺退换货、返利等可变情形。因此确定该笔“合同”的总交易价格为10000元。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总价10000,两项履约义务,应该按照各个履约项目所对应的商品的单独价格比例来分摊。根据销售政策,1000积分对应商品价格应该是1000元,但考虑到预计兑换率只有80%,因此1000积分的单独价格确定为800元。则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10000+800)]×10000=9259.26(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800÷(10000+800)]×10000=740.74(元)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商品在购买时交付,即被程某“控制”,所以商品部分应该在交易当天确认收入实现。积分部分作为公司已收程某对价而应向程某转让商品的义务,在程某兑换积分前程某并未控制该商品,因此该义务应暂时确认为一项负债。之前我们把这类负债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但新收入准则下“预收账款”与“递延收益”都被替换为“合同负债”(不是说“预收账款”与“递延收益”这俩科目没了,只是在适用收入准则时不再使用,适用其他准则时还是可以用的)
    账务处理如下:
2020年10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59.26
          合同负债 740.74
2020年12月20日,由于预计兑换积分概率仍为80%,因此虽然礼品售价为400元,但在合同中对应的实际价值为400÷800×740.74=370.37元
借:合同负债  370.37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0.3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
   贷:库存商品   250
由于2020年末预估积分兑换比例不变,因此不作调整。
2021年5月10日,由于预计兑换积分概率调整为90%,程某已经实际累计兑换850积分,因此本次礼物实际价格也就是应确认的收入应为850÷900×740.74-370.37=329.22元
借:合同负债  329.2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9.2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2021年12月31日,程某的剩余积分作废,甲公司不再负有向程某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程某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因此应将已收取的剩余对价确认为收入。
借:合同负债  4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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