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遛狗人争执,男子持木棍上前被咬伤,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夫妻俩遛狗时与遛狗人李某发生争执,丈夫武某持木棍理论,导致李某的狗被激怒,进而将武某的妻子孔某咬伤。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认为,武某和李某对孔某被狗咬伤均存在过错,其中因武某持木棍上前理论在先应承担60%的责任,李某和张某作为咬人犬的饲养人仅担责40%。经法院核算,最终判决李某、张某赔偿孔某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共计1067元。

女子孔某与爱人武某傍晚出门遛狗,在小区外,遇到正在遛狗的李某。随后,武某与李某发生争执,争执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监控录像显示,争执中,武某拿着木棍跑过去指向李某,李某用手抓住木棍一端。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孔某上前劝阻,就在此时,李某的狗咬伤了孔某臀部的左侧。武某持木棍试图打狗,但被李某护住。

经鉴定,孔某的伤情为三级,暴露程度严重,随即接种狂犬疫苗,并对伤口进行治疗。孔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衣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0余元。鉴于张某是狗证登记的养犬人,张某一并被告上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前李某的狗拴着狗绳,可以认定李某对狗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事发后警方询问笔录可知,武某夫妻和李某均知晓李某的狗曾经咬过人。法院认为,三方作为成年人均具有认知能力,在了解李某的狗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争吵,武某还拿着木棍跑向李某,双方拉扯木棍,此种情形下狗被激怒进而伤人。

法院认为,武某和李某对孔某被狗咬伤均存在过错,武某拿着木棍跑向李某才导致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拉扯木棍,因此酌定武某承担60%的责任,李某和张某作为饲养人承担4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最终判决李某、张某赔偿孔某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共计1067元。孔某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对于此类事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条款中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质上是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皆不影响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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