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农民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土地上还有部分农作物,因此企业会一次性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同时定期支付给农民土地租金。而企业支付给农民这些费用时,会涉及哪些税种并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A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某村民的一块土地,其土地上有农作物,经协商给与青苗补偿5万元,每年支付租金60万元。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是对农民土地地面上农作物的一种补偿行为,因为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实际上是对农民的一种赔偿,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行为规定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任何一项纳税行为。因此属于不征税行为。企业支付给农民土地租金,根据36号文的规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2019年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且根据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案例中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元,可以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案例中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应扣除20%的费用,后作为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不需要取得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支付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给个人的土地租金,根据28号文,应该取得个人代开的不动产租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