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措施钢筋费的计取规则
作者简介
宋国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矿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排名前五的地产公司投资部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法律服务。
工程施工中,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设置的钢筋称为措施钢筋, 简称措施筋。[1]因结算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不可周转使用的措施钢筋费用问题产生争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故本文尝试对其计取规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实践提供较为初步的参考。
设计人员在进行结构构件设计时需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分布等因素来选定受力钢筋的牌号、数量和布置间距等,并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的要求选定构造钢筋。措施钢筋不属于受力钢筋和构造钢筋,而是施工单位在上述钢筋绑扎、模板支设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止工人操作不规范等致使实体钢筋位置发生偏差而设置的钢筋。常见措施钢筋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马凳筋
为了保证楼板双层钢筋之间的有效高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 特别是悬挑板的上部纵筋保护层厚度, 通常会在双层钢筋之间使用马凳筋。
(二)梯子筋
(三)纵柱定位筋
(四)垫铁
当梁的上、下部受力筋出现多排时, 为了保证每排纵筋之间的净距, 在梁钢筋绑扎过程中通常使用垫铁进行分隔。
另需注意的是,架立筋并非措施钢筋的类型。架立筋是指辅助箍筋架立的纵向构造钢筋,其主要作用是把受力钢筋固定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与受力钢筋连成钢筋骨架,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力学性能。在梁中设置架立筋的目的是为了形成钢筋骨架,其并不参与梁的受力。[2]虽然在不承受外荷载的方面,架立筋与措施钢筋具有一定的相同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架立筋属于措施钢筋。首先,尚无设计规范对措施钢筋的设置做出明确要求,仅有部分计量规范和定额中对措施钢筋的计量规则做出了说明,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对架立筋的设置做出了要求[3],设计人员在进行结构构件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架立筋。其次,实务中,通常设计图纸上会载明架立筋的型号与尺寸,但较少有设计图纸对措施钢筋的型号和分布间距等作出规定,多数情况由当事人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经验确定措施钢筋的布置。故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应将措施钢筋与架立筋明确区分开来。
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其配套计量规范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清单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等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计量规范亦对不可周转使用的措施钢筋费用的计取规则作出了规定,此类文件中规定的计取规则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将措施钢筋数量计入工程量
《2008清单规范》附录A第A.4.18条第19项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根据本条规定,措施钢筋数量应当计入工程量清单载明的钢筋工程数量中。发包人未将措施钢筋数量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应作为工程量偏差并依据第4.5.3条规定进行调整,即“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013清单规范》配套计量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在《2008清单规范》基础上对措施钢筋的计量规则进行深化,于“钢筋工程”项目中增设项目编号为 “010515008×××”的清单项目——“支撑钢筋(铁马)”,并将计量规则规定为“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根据该规定,不可周转使用的措施钢筋应计入工程清单中的“支撑钢筋(铁马)”中,发包人未将措施钢筋数量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应作为工程量清单缺项并依据第8.2.1条规定进行调整,即“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将措施钢筋费用摊入综合单价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附录A第A.11.2条“钢筋、钢构件加工及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项规定:“钢筋加工及安装按招标设计图示计算的有效重量计算……”。第2项规定:“……施工架立件、搭接、焊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措施钢筋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合同的约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或行业定额亦会对措施钢筋的计量计价规则作出规定[4],在当事人约定使用此种类型定额进行工程计量计价时,应当按照选定定额对措施钢筋费用的规定进行计价和调整。
(一)发包人主张措施钢筋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不予支持
因措施钢筋与措施项目的名称中均包含“措施”二字,故实务中存在部分发包人刻意混淆此二项概念,以措施钢筋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措施项目中为由拒不支付措施钢筋费用。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措施项目与实体项目相对应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5],例如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而不可周转使用的措施钢筋通常最终会形成建筑物实体的一部分。故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不予计取措施钢筋费用的,不应得到支持。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该部分签证单系原告申报的筏板支持筋、护坡钢筋等的施工做法,因被告未批准,原告对该部分已按常规做法施工完毕,鉴定报告对该部分按照常规计取造价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被告主张该部分钢筋属于措施钢筋,应计入措施费,因措施费中不含措施钢筋,马凳筋是措施筋,不属于措施项目范围,应按照钢筋量计取。对该部分工程不计量没有依据,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
(二)发包人未能证明措施钢筋费用未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措施钢筋费用
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设计图纸未对措施钢筋牌号和数量等进行标注的情况,且即使在设计图纸中已对措施钢筋有明确标注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亦可能存在擅自变更措施钢筋牌号、扩大措施钢筋间距等情形。因措施钢筋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实务中很少有企业通过签证方式来确认措施钢筋消耗数量,而措施钢筋一旦被隐蔽后,难以通过经济有效的方式对措施钢筋的数量进行核实,故发承包双方在结算阶段极容易就措施钢筋费用产生争议。此时,若发包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措施钢筋未发生或发生数量错误时,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定额等计取措施钢筋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防办主张的马凳筋及钢筋直径,本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了马凳筋的形状,故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计算马凳筋工程量,并无不当;对于钢筋直径,因市场上已不生产直径6的钢筋,用直径6.5的钢筋代替属行业惯例,鉴定机构按照直径6.5计算钢筋用量,无明显不当。
发包人认为:广宇建设公司未提交马凳筋签证资料,隐蔽图中没有马凳筋设置情况及相关注明,竣工图中没有马凳筋设置说明,该费用不应计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施工中为了保证上部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必须采取相应的支撑保护措施,由此会产生相关的措施费用。案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了要采用马凳筋,但由于描述不全,没有详细的示意图与隐蔽资料,故无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资料计算马凳筋用量。因设置马凳筋是行业中最普遍采用的方式,根据“都江逸家”工程的业态形式及工程特点,该项目采用马凳筋是最合理、最经济的方式。建筑行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和模拟清单时都会采用马凳筋工程量统计分析数据计取费用,该数据代表了行业的平均水平。鉴定机构以此计算马凳筋费用是合理的,公平的,本院予以确认。
由前述内容可知,措施钢筋具有不属于设计人员必须明示、施工企业为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采取、隐蔽后较难核查牌号和数量等特点,一旦对其费用产生争议,通常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定额等进行推算确定,这就要求发承包双方在熟知措施钢筋计量计价规则的同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在措施钢筋进场、施工方案变更(如由钢筋变更为角钢)、工程隐蔽等关键节点做好记录工作,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周合华:工程结算中措施钢筋的用量计算,载《宜春学院学报》,2009年04期,第17页。
[2] 姜新民:浅谈砼梁通长筋、架立筋及贯通筋的作用与区别,载《门窗》2015年09期,第303页。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6条第2款规定:对架立钢筋,当梁的跨度小于4m时,直径不宜小于8mm;当梁的跨度为4m~6m时,直径不应小于l0mm;当梁的跨度大于6m 时,直径不宜小于12mm 。
[4]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2013版)》中规定:施工措施钢筋用量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无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建筑物施工措施钢筋用量按照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钢筋用量和连接用量之和0.5%计算,构筑物施工措施钢筋用量按照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钢筋用量和连接用量之和2%计算。
[5] 周峰: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何规范措施项目费用的计取(上),载《中国招标》2010年第47期,第24页。
[6]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32号
[7]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690号。
[8]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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